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卫妇社秘[2014]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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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复评标准(2014)

爱婴医院复评标准(2014)

三、将有关母 (一)通过 1、通过产科门诊、孕 询问医护人 乳喂养的好处 多种形式向 妇学校、产科病房等 员如何开展 及方法告诉所 孕产妇传播 途径,对产妇进行母 母乳喂养宣 有的孕产妇。 母乳喂养的 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教 教工作。 (10分) 知识和技 育。(2分)
能。(6分) 2、住院后由责任护士 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 和技能宣教。(2分)
(二)80%以 1、产科、儿科医护人 抽取部分医
上的产科、 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 护人员对母
儿科医护人 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乳喂养规
员能够正确 (2分)
定、知识、
回答80%以上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 技能进行考
的有关母乳 理办法。(1分)
核。
喂养问题。 3、促进母乳喂养成功
(4分)
的十项措施。(1分)
3、孕妇学校有固定场 查看孕妇学 地,具备必要的设施 校现场,应 设备、宣传资料、培 有场地、有
训教材和课程安排。 (2分)
设施、有专 人负责,课 表公布于 众;查阅年 度授课记 录。
(二)100% 1、母乳喂养宣教知识 现场询问和
的孕产妇接 要点:
电话回访一
受过母乳喂 (1)母乳喂养的好 定数量的孕
附件2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标准
具体指标
内容
检查方法 评分 标准
一、制订保护 (一)建立 婴儿健康和安 爱婴医院领 全的有关规 导小组和技 定,并及时传 术指导小 达到全体医护 组。 人员。(20 (10分) 分)
1、领导小组由医院医 听取领导小 务处(科)牵头组 组、技术指 织,由业务院长、医 导小组和职 务处(科)、护理 能科室爱婴 部、产科、儿科/新生 医院工作情 儿科、乳腺科、感染 况汇报,查 科、妇保科、儿保 阅相关文 科、健康教育科、营 件。 养科等主任组成,职 责分工明确。(4分)

爱婴卫生院复核标准

爱婴卫生院复核标准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指标: 1、除非有医学指征,100%产妇和新生儿24小时母婴同室 ,每天分离时间不超过1小时。 2、母婴分离的新生儿是否有医学指证。(当月)
问产妇5人 问医护人员3人 看新生儿病例5份
八、鼓励按需哺乳
指标: 1、只要新生儿饥饿或母亲奶胀就可喂哺新生儿, 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 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 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 个。
问4个产妇
指标: 1、生后1小时内,阿氏评分≥8分的新生儿均
1、随机抽5名产 妇:
询问其皮肤早接 触和早吸吮 了解自然分娩的 好处等知识知晓情 况
应与其母亲进行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
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皮肤早接触和早吸吮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房屋标准
3、病例书写规范
1、基本条件与管理:
环境:院内整洁卫生,环境美化绿化,道路平 坦;爱婴区: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温馨,室 内通风采光良好,温度适宜,各种设施齐全, 制度上墙,为母婴服务的各种设施清洁、整齐 、视觉效果良好
人员配备:妇产科有执业助理及以上医师2名,
助产士1名、护士1名,儿科医生1名。
第八条、第十一条)

查看病历:3处(第四条2、第七条2、第十二条3)
考核内容 第一条4:80%产科及相关科室的医护人员应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条2:80%的产、儿科医护人员能正确的回答有关母乳喂养的问题。 第三条2:100%孕产妇接受过培训,80%以上的孕妇能答出母乳喂养问题 第四条1:出生一小时内,阿氏评分≥8分的新生儿均应与其母亲进行皮肤早接触, 并进行早吸吮,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第四条2:皮肤早接触和早吸吮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第四条3:了解自然分娩的好处等知识知晓情况 第五条1:产科医护人员能指导产妇正确的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乳头的姿势、挤 奶手法及促进并保持泌乳的方法。 第五条2: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乳头的姿势,乳房护理方法、挤 奶的手法和保持泌乳的知识 第六条:除有医学指征外,至少80%的新生儿出生后纯母乳喂养 第七条1:除非有医学指征,100%产妇和新生儿24小时母婴同室,每天分离时间不 超过1小时。 第七条2:母婴分离的新生儿是否有医学指征 第八条:鼓励按需哺乳 第九条: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头,不使用安慰奶嘴 第十条:建立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一条医院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并拒绝接受免费或低价母乳代用品 第十二条3:病例书写规范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婴同室一日工作流程〔表达母婴分别不超过1/24小时〕,产科医护人 员新生疾病培训工作打算,培训考核资料〔通知、签到、课件、照片、 考试资料〕
八、鼓舞按需哺乳
指标: 〔一〕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每天有效吸吮次数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 哺乳〕〔 2条共3分〕 产儿科等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让产妇知道按需喂 养的重要性和方法:没有间隔和时间限制;奶胀或孩饥饿就 哺乳. 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资料预备:此项工作考核督查记录
妇-9〔 7 〕、产妇〔哺乳泌乳方法〕、新生儿 〔纯〕〕 两个一票拒绝〔推销代乳品、承受代用品馈赠和 赞助〕 几个时间节点 1、3、6、8、18、24、30〔早接触、 分别〕〔复训、挤奶〕
五个 80%
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答复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 养问题。其次条〔二〕
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答复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第三条〔二〕 80%以上产妇把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第五条〔二〕 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诞生后即开头纯母乳喂
资料预备:乳头特别的处理流程,乳腺疏通技术标准,乳汁缺乏促进泌 乳的处理流程,人工挤奶操作流程,乳加乳操作流程等,有关三奶问 题的相关规定及督查记录。
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 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供给后续效劳
指标: 〔一〕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 并开展人员培训〔 1条2分〕 资料预备: 医院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文件或通知,附组织成 员名单,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培训资料〔通知、签到、课件、照片、试卷、 小结等〕 〔二〕协作基层医疗卫生气构做好产妇、 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效劳工作〔 1条2分〕 资料预备:将出院产妇信息转给常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气构登记 〔三〕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询问门诊,解决 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条 2分〕 预备:母乳喂养询问门诊设置符合要求,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 有专业人员接诊,询问热线 〔24小时能接通〕,全部工作人员和产 妇需记住 号码,询问记录〔不同于门诊日志。

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遂卫字[2014]45号关于创建爱婴医院的通知各科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医院研究决定创建爱婴医院,为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现将开展“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1、医院成立爱婴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袁晓春(副院长)成员:梁伟平(医务科科长)龙满英(护理部主任)邓万香(妇产科主任)彭卫平(儿科副主任)黄美华(防保科科长、院内感染办公室主任)张锦奎(后勤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科长梁伟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医疗护理质量监管和协助健康宣教工作;妇产科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以及工作总结汇报工作。

其它相关科室按照各自岗位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2、医院成立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负责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高夏生(主任医师)成员:邓万香(妇产科,主治医师)彭卫平(儿科,主治医师)龙满英(护理部,主管护师)黄美华(防保科、院感办,副主任护师)龙承湄(妇产科护理单元,护师)旷小玲(儿科护理单元,主管护师)张锦奎(后勤科,主治中医师)二、工作分工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将任务分解至责任科室、部门,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1、由医务科牵头,组织成员科室,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进行自查,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向县卫生局提交自评报告和创建申请。

2、各成员科室应注重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照标准,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创建工作顺利通过,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3、医院将加强对创建工作督促检查,对影响创建工作的人和事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遂川县中医院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遂川县中医院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印发附件:爱婴医院创建标准和任务分工标准具体指标内容检查方法责任科室一、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

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自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向母乳致敬专家揭秘“爱婴医院复核”那些事

向母乳致敬专家揭秘“爱婴医院复核”那些事

向母乳致敬专家揭秘“爱婴医院复核”那些事来源:品牌推广2014年6月卫计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颁布了《爱婴医院标准(2014)》明确复核标准、指标、内容、检查方法和评分标准。

爱婴医院工作内容也由单纯的促进母乳喂养扩展到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由原来的以创建为主转变为每3年一次的复核工作。

为此,我们特地拜访了复核评估专家--姜梅,就复核评估中的热点问题以及复核标准的解读做作了深度的访谈。

专家简介:姜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护理部主任、主任护师,中华护理学会妇产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爱婴医院复核评估的热点问题问:姜主任:您作为爱婴医院复核评估专家组成员,透过已经开展的爱婴医院的复核工作来看,就医院来说,哪些地方是最需关切的问题?如何才能进一步改善这些问题?答:1)主要是医院对爱婴医院的管理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如医院中设立爱婴医院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

大多数医院将医务科(处)设为爱婴医院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使爱婴医院的管理能够有具体部门进行整体的计划、管理、实施、改进等,推动爱婴医院工作更深入的开展。

2)在复核过程中,专家通过检查病历,来对医院的医疗、护理、母乳喂养管理等工作进行审查,如给新生儿添加配方奶、母婴分离、剖宫产等是否有指征,通过查看病历来看医院的管理水平。

3)同样,我们检查的不仅仅是医护人员和孕产妇的母乳喂养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更重要的是考查医护人员和孕、产妇在母乳喂养中是否掌握了相关的技能,在复核过程中,医务人员不能为孕产妇做出正确指导和产妇操作不正确会被相应扣分。

二、关于降低剖宫产率及如何提高剖宫产后的母乳喂养率问:爱婴医院复核倡导对母亲要提供友善的服务,促进自然分娩。

现在医院的剖宫产率虽有下降但仍处在高水平,同时因为剖宫产后常发生产妇因为术后疼痛等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母乳喂养,对于这一情况,爱婴医院复核标准中要求我们医护人员如何处理?答:降低剖宫产率是爱婴医院复核中一个重要的评估指标,目前首要的是降低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和标准解读

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和标准解读
• 2002年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
标准第四条:早接触、早开奶
2014年:≥90%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母婴皮肤 接触和早吸吮,时间≥30分钟
2002年:≥80%的新生儿在生后半小时内母婴皮肤 接触和早吸吮,时间≥30分钟
标准第四条:剖宫产
2014:促进自然分娩,近3 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 低。(8分) 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 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 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
新复核标准的特点(二)
1 2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 除非有医学指征(10分)
除有医学指征,80%以上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
• 母乳喂养儿: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 有医学指征需添加配方奶的新生儿: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
要记录医学指征、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 • 混合喂养儿:乳旁加奶或用小勺、奶杯。 • 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
指标:1、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 肤 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 不少于30分钟。
2、促进自然分娩,进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 逐
年降低。
五、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
指标:1、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 员 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
2、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二、复核程序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
督导检查 暗访 第三方评估
汇总、公布 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爱婴医院创建
• 鼓励创建 • 程序参照复核程序 • 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 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爱婴医院复评估标准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附件1爱婴医院复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目的和原则(一)目的。

认真落实爱婴医院各项标准和要求,加强爱婴医院动态管理,提高母乳喂养率,加强产儿科建设,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和管理质量,促进母婴健康。

(二)原则。

1.医疗机构自评估为主,外部复核为辅。

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律,不断改进工作。

2.坚持公开、透明、有效、适度。

3.逐步建立爱婴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

二、复核对象、标准(一)复核对象。

已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

(二)复核标准。

卫生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荐的爱婴医院评估工具,结合我国国情,制订《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和《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实行千分制评分,800分以上为合格;《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三、复核程序(一)医疗机构自评估。

已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印发的《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改进工作。

医疗机构自评估合格的,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

省级复核工作启动之后,在规定期限(2个月)内未进行自评估、自评估不合格以及自评估合格但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爱婴医院”称号。

(二)卫生行政部门复核。

复核工作采取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的3个月内,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对本辖区内已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的爱婴医院进行逐一复核。

对复核不合格的,应限期(原则上1个月)整改后重新复核。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爱婴医院复核结果公示一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复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复核结果(含复核合格与不合格的爱婴医院名单)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申请省级复核。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复核结果报告后2个月内,在地市级复核合格的爱婴医院中进行抽样复核,抽样比例应不低于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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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4〕13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爱婴医院复核是国家和省妇幼健康服务年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助产机构加强母乳喂养宣传推广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与母乳代用品管理、落实成功母乳喂养的十条措施及母乳喂养宣传周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推进,持续营造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辖区内的母乳喂养率。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将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纳入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统一安排,按照“县级逐一复核,市级、省级抽样复核”的方法同期进行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

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标准见附件,80分及以上为合格,市级、省级抽样复核比例参照爱婴医院复核要求。

三、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在接到市级、省直管县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省级抽样比例分别不低于各市和省直管县申报总数的5%和20%,如省级抽样复核全部合格,则认可该地评估结果;如省级抽样复核不合格,则根据省级抽样复核得分和市级上报得分的比例对各市复核得分进行校正,校正得分合格的申报机构认可市级复核结果,校正得分不合格的所有申报机构省级逐一复核。

我委将在省级抽样复核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安徽省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名单,并发放由我委统一
制作的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牌匾。

四、请省直管县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复核工作,各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于2015年1月8日前将复核工作报告、爱婴医院(乡镇卫生院)名单和得分报送原省卫生厅妇社处。

联系人:程国聪,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安徽省2014年爱婴乡镇卫生院复核标准(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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