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是淄博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淄博市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窗口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成立于1980年,是一家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妇女健康、家庭教育和儿童保健为一体的专业机构。
作为淄博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
中心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心理咨询等多个专业科室。
同时,中心还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秉承“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科技求发展”的服务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中心还积极开展各类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健康意识,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医疗设备先进,管理科学,服务规范。
中心拥有一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先进的B超、彩超、内窥镜等医疗设备,为患者的诊疗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中心还建立了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还注重科研和学术交流,与国内外多家医疗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开展多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不断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未来,淄博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淄博市一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为淄博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淄卫办字〔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淄卫办字〔2014〕156号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卫计)局,文昌湖区地事局:为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医堂建设,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实施山东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意见》(鲁卫中业务发〔2013〕2号)和《关于实施淄博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淄卫字[2013]63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卫生局代章)2014年12月23日淄博市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建设标准(试行)一、国医堂科室设置1、至少设有2个以上中医诊室或中医特色康复治疗室等,诊室集中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面积不少于80㎡,乡镇卫生院国医堂面积不少于60㎡,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国医堂面积不少于40㎡。
3、各诊室应统一悬挂科室标识牌(棕色底,金字)及医师公示牌(白底红字),内容包括科室名称、医师姓名、照片、职称、特长、出诊时间等。
4、配备与开展中医药服务相适应的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不少于5种。
5、彰显中医药文化。
综合运用平面及多媒体等手段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营造中医药文化氛围。
二、国医堂人员配备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高年资的中医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医生凭证上岗。
2、中医类别医师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总数不低于2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淄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年)为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3]55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社区服务业初步形成了以街居为依托,以社区服务工作站为骨干,以福利性服务、行政事业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体系。
一是社区服务设施初具规模。
全市现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社区服务中心5个;有12个街道办事处建立了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有175个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工作站,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网点10000多个,方便了社区居民的生活。
二是社区服务项目发展较快。
已从面向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发展到涉及家政、养老、托幼、保洁、维修、婚介、法律咨询、商品配送等30多个领域。
三是社区服务工作队伍有了长足发展。
全市共有社区服务专兼职人员11000多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2077人,兼职工作人员1051人,志愿者人数8000多人,基本形成了专职、兼职和社区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
社区服务业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全市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已近5万人。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人社字[2014]177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淄博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4〕1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和补充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有关事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4〕87号)要求,经医疗机构推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并组织培训考试,对原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补充,确定选聘247名同志为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
专家库成员(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聘期三年。
希望被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严格遵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1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履行好工作职责,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名单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4日附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试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起施行。
2、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是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应该照顾该夫妻再。
3、放臵节育环应休息。
4、人工流产应休息。
5、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可以再照顾生育孩子。
二、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目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的答案填写在()里)1、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给多少天的假期?()A、10 至15天B、7 至10天C、5 至7 天2、正常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大致是多少?()A、80-90B、110-117C、103-107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A、2001 年10 月1 日B、2002 年9 月1 日C、2003 年1 月1 日4、输精管结扎应休息几天?()A、3天B、5 天C、7 天5、输卵管结扎应休息几天?()A、15 天B、21 天C、30 天6、中期终止妊娠应休息几天?()A、20 天B、50 天C、30 天7、摘取节育环,应当休息几天?()A、1 天B、2 天C、3 天8、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休息几天?()A、5天B、7 天C、10 天9、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_____。
()A、义务B、责任C、权力10、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_____个子女。
()A、二个B、一个C、三个11、任何_____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A)A、单位和个人B、团体和组织C、机构和个人12、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___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A、基本项目B、免费C、有关三、简答题:13、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和领取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
14、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需提供下列材料:1、2、3、(属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和其它相关证明);4、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份;6、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7、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再生育审批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生育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
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
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
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
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淄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04]23号2004年12月7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上下基本对应。
与省政府机构改革衔接,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根据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构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合理划分、科学界定各部门的事权和分工,理顺部门之间、条块之间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将市委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的职能,市财政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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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淄计育组字[2014]10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淄计育组字[2014]1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现将《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
2014年6月30日淄博市《生育证》审批管理意见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生育证》审批程序,根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对象。
一方户籍为我市、并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
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市计生相关奖励、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生育证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家庭合照);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附件1);3.具有省《条例》规定的其它情形之一的证明(附件2)。
第五条生育证的审批单位。
1.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3)。
3.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单位属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附件4)。
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淄博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5)。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1)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送达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2)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申请。
申请理由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附件6)。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证明》(附件7)。
2.初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可采取核对资料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现场调查实行调查人签字备案和责任追究制,调查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调查人由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三条中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特殊情况涉及到的材料必须进行现场调查(附件8)。
调查要认真负责、准确及时,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实施情况将作为监督考核再生育审批的重要依据。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且书面告知理由。
3.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计划生育管理的社区,附件9),对无群众反对的报送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且书面告知理由。
4.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实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调查相结合。
对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对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三条中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特殊情况涉及到的材料,经书面审核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区县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附件8)。
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发证。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可由镇(街道)或村居(单位)计生工作人员采取上门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10),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人口计生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人口计生部门的优生指导、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情随访等服务。
第七条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再生育条件时,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的,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计生部门请示,经批复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八条退证。
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
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领取生育证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第九条补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须及时发放《补办生育证告知书》(附件11)令其补办,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按违法生育上报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生育证。
2.生育证遗失的。
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计划生育管理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补发申请(附件12),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并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
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发证机关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发生育证。
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条怀孕后确因医学需要或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妊娠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经批准的医疗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及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附件13),并在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施术机构实施手术。
未办理生育证的可继续申请,已办理生育证的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或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二条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
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
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
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
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建立生育证审批预警制度。
做好人口预警预报,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再生育审批信息,引导育龄群众合理选择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减缓生育集聚。
第十四条在办理生育证时,应由发证单位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6月5日前将汇总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五条发证机构、经办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发证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1.刁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登记或审核发证的;2.违反《条例》规定办理生育证造成违法生育等严重后果的;3.扣押、损坏、遗失当事人生育证、身份证件等办证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4.乱收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6.擅自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或程序的;7.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错批生育证的。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并加印防伪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电子档案。
区县对申请生育证人员的审批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家庭合照等证明材料和区县、镇、街道现场调查核实材料,全部扫描,制成电子档案,每月10日前以光盘的形式上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市卫生计生部门对区县审批生育证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区县在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解释。
附:1.婚育情况证明2.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3.办理生育证委托书(女方户籍地向男方户籍地委托)4.办理生育证委托书(女方户籍地向女方单位属地委托)5.淄博市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6.生育证申请告知书7.生育证申请受理证明8.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记录表9.申请生育二孩公示10.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11.补办生育证告知书12.生育证补办申请表13.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证明14.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附件1:婚育情况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身份证号:,性别:(男、女),年月日结婚(初婚、再婚),婚姻状况:,于年月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没有违法生育(收养)的情况。
(如有其他情况,请注明)。
特此证明。
审核人:审核人:审核人: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盖章)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村居、单位盖章)办事处计生办(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规范我市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各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附件14)。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可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原件或合法收养证明;3.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