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拨、任用计划生育审核
干部任用计生情况审核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干部任用计生情况审核办法干部任用计生情况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提拔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
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被审核对象个人的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单位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能够证明其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相关材料。
(二)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和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等能够证明其生育第 2 页共 7 页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明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五)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县(市、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拔任用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乡(镇、办事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拔任用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区域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各单位负责人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意见。
甘肃省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计生委[2005]20号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纪委、组织部、计生委(局),省纪委派驻(出)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处:为了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今后提拔任用干部,要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把各级干部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和审核内容审核对象: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并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干部。
审核内容: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等材料。
二孩生育符合省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始审批手续齐全的,为合法生育;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须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结论;不符合生育规定但持有二孩生育指标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审核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一孩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发[1982]105号文件)颁布前生育二孩的不予审核。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颁布后至1990年1月1日原《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实施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影响对该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
原《条例》实施至2000年9月11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省委发[200 0]43号文件)下发前违反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原《条例》规定处理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影响该干部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拔干部鉴定材料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拔干部鉴定材料尊敬的XX领导:您好!我是XX,担任计划生育工作多年,一直以来,我一直致力于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参与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在此,我诚恳地向您申报提拔干部的鉴定材料,希望能够为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个人基本情况我于XXXX年参加工作,毕业于XXXX大学,取得XXXX学位。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至今,一直在基层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期间,我持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参加过多项培训和学习班,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论文发表,拓宽自己的视野,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二、工作表现与成绩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尽力完成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我始终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注重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我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为他们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我也关注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开展人口流动管理,在人口流动中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积极参与各项工作项目。
我深入学习和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熟悉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和程序,熟练运用各项相关工作技能。
我注重与上级和同事的沟通和协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工作情况,有效解决问题。
我不断学习和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成功组织了多次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健康素养。
我还积极组织开展生育服务活动,为群众提供健康的生育服务和咨询。
同时,我还成功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个人素质与能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的需求和利益。
我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和协调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还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知识,不断创新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计划生育审核表(正反面打印)

本人单位
意见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党委(ຫໍສະໝຸດ 组)盖章年月日配偶单位
意见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党委(党组)盖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
计生办
审核意见
计生办主任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意见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党委(党组)盖章
年月日
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主要审核本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是否准确属实,作出是否符合政策性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资格审查登记表(二)
本人情况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出生年月
初婚(再婚)时间
配偶情况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出生年月
初婚(再婚)时间
农转非
时间
生育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或学习
单位
生育证(文)号
审批时间及机关
是否为计划外生育二孩
计划外
生育处理
情况
处理类型
文号
处理机关
处理结果
是否按照当时
政策规定处理
党纪处理
榆林市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榆林市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发挥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实现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发(1994)11号、(1995)8号文件和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包括中、省驻榆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三条各县区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干职办)由县区人口计生局管理,负责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干职办的管理范围是:县区所辖各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中、省、市驻本县区各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成立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聘用、雇佣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及本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各县城关镇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学习宣传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健全计划生育卡册档案,按月报送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三)每季度核准“三查”及“三查”反馈对象,组织女职工接受“三查”服务,督促男职工按时反馈其配偶的“三查”情况。
(四)督促已婚育龄干部职工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在提拔、晋升技术职称、工作调动、评先树模中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上报。
(六)负责初婚和生育对象的登记上报。
负责对申请二胎生育对象婚育情况、第一个孩子身体健康状况填写上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晋卫指导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晋卫指导发〔2015〕1号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时,组织、人社部门要将其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采取“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终身负责制,坚持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的原则。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育第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严格审查制度。
2024年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2024年机关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和人口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本考核办法的目标是激励机关干部逐步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主动履行计划生育责任,促进人口数量合理控制和人口质量提高。
二、考核内容1. 完成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的情况。
包括宣传政策内容和宣传方式、宣传面和宣传效果等方面的考核。
2. 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的情况。
包括对干部个人及其配偶的生育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如完成了二孩政策下的生育登记等。
3. 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的情况。
包括组织或参与计划生育科普讲座、宣讲会等活动的情况等。
4. 筹划并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包括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目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措施、监督和指导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5. 全员计划生育观念培养情况。
包括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教育等,推动全员形成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的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1. 考核周期本考核办法按照年度进行考核。
2. 考核方法(1)定量考核。
单位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报告上报上级机关。
(2)定性考核。
通过对干部的生育行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进行考察,结合日常工作绩效、考评等综合考核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
3. 考核结果及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即为干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成绩。
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可以作为评选先进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对于考核成绩较好的干部,可予以表彰奖励,如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
(3)对于考核成绩偏低的干部,可采取诫勉谈话、延长晋升时间、限制晋升职级等处分措施。
四、考核程序1. 自评各机关干部根据考核内容,自行评估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形成自评报告。
2. 上报各机关收集本单位干部的自评报告,汇总形成单位自评报告,并上报上级机关。
3. 考核评估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意见函

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意见函XX人口计生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平顶山市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请你委对以下位同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函告我部(局)。
附:审查人员名单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位盖章)2011年月日关于同志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意见函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郏人口函[]号关于同志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意见函:我委收到贵部《征求意见函》([]号)后,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同志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审核,其情况为:经审核,同志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合格(不合格)。
2011年月日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意见函XX人口计生委:拟表彰(或推荐、评选)等个单位为,等名同志为,根据《平顶山市各类评先、表彰、推荐活动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要求,请贵单位对等个单位或(和)等名同志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并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附:1、拟表彰(推荐、评选)单位(人员)名单2、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份3、XX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份4、XX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份(单位盖章)2011年月日XX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注:1.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须填写本人婚姻情况及结婚年月;子女出生年月、姓名、性别及是否合法生育;若政策内生育二孩或合法收养,需另附相关证明材料;若违法生育或收养,需另附党、政、经济处理证明。
2.人口计生部门指单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XX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意见表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审核意见函XX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郏人口函[]号关于拟表彰(推荐)为先进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意见函:我委收到贵部《执行计划生育征求意见函》([]号)和相关单位、个人《执行计划生育征求意见函》后,即按照有关规定对等个单位和等名同志执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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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许可事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到县委组织部;审批意见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
许可期限
2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55978
备注
再生育审批
许可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18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需提交的证件或材料齐全、有效,乡级初审的签字、盖章,材料真实、有效的按审批程序,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1、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份。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的,填写两份。 2、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及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 3、乡级计生机构审查填写表格,并要求夫妻双方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根据不同的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不同照顾条件规定的十三种证件
申请材料
1、夫妻申请、村(居)委会证明
2、子女死亡原因证明或医院的死亡报告
3、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4、乡级报告
许可程序
申请、乡(镇)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出具证明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11842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
备注
依法收养子女审批
许可依据
备注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高考加分审核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36条,冀育联字[1997]6号
许可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填写《农村独生子女参加省中、高考加分申请表》独生子女证明乡级初审意见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中考加分由县人口计生局审核;高考加分由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批意见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55978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备注
中考加分由县人口计生局审核;高考加分由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批准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
许可条件
实行输精(卵)管结扎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该许可事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办公室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通过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公益金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股
无
联系电话
5055778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股
备注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发放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第35条《承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
许可条件
附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救助办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填报《独生子女家庭申请表》
许可程序
1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55978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备注
国家工作人员及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项,第四项局办公室
备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许可依据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国家收养法第3条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收养法第3条规定的人员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两个县级以上医院不孕诊断证明
3、单位证明
4、送养或捡拾证明
5、乡级报告。
许可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乡级初审县计生局审核县民政局批准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55978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计生局
联系地址
兴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备注
再生育子女换证
许可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18条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件。
申请材料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正本原件。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审验原件,审核无误后,有工作人员换发新证。
许可期限
干部提拨、任用计划生育审核
许可依据
《关于在领导干部选拨任用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组通字[2003]57号)
许可条件
列入拟提拨干部名单,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无政策外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他问题,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1、个人填写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单位初审一把手签字盖章 3、身份证 4、户口簿 5、结婚证 6、《生育证》
许可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5、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申请材料
1、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1份;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3份; 3、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1份。 4、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1份; 5、村居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1份; 6、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1份; 7、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及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各1份。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奖励扶助办公室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呈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批意见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许可相关材料
许可期限
4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许可程序
该许可事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受理,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经办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兴隆县计生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联系电话
5055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