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行政处罚作为一个国家,海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海关法规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保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和安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违反海关法规,如非法贸易或走私。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海关法规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等。
如果行为涉及犯罪,人们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那些涉嫌走私非法物品的人,将面临海关的扣捕和权利暂缓措施。
假设某人从国外带来了非法药品或非法武器,被海关扣留后,将被安排在临时监管区,不能离开,直到调查结束。
如果非法物品被确认为违规的,其将被没收,然后销毁或拍卖。
其次,那些涉嫌欺诈或虚报货物价值的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人可能会解雇一艘船只上的一些货物并申报其为低价值的物品,然后将这些货物去往另一个目的地。
这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将会对涉嫌者进行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那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某个公司可能会涉嫌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司将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和国际贸易的禁止。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可能会扣留涉嫌问题的货物,对涉嫌者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最后,海关违规或融资走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涉及的主要是金融和银行行业,他们的贡献是把非法的货物和走私货币投入到正常的金融系统中。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最大威胁之一,因为它扰乱了经济,深刻影响了国家的安全,将被严厉惩罚。
总之,违反海关法规是非常危险的,人们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如果涉及行政处罚,这将会给其自己和他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尊重国际贸易和海关法规。
中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内容是什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也日益繁荣的发展,其中海上贸易也不断的发展壮大。
由于中国海上贸易的壮大,随之而来的不仅有其益处,也有一些弊端即一些非法行为日益增多。
我们国家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那么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内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也日益繁荣的发展,其中海上贸易也不断的发展壮大。
由于中国海上贸易的壮大,随之而来的不仅有其益处,也有一些弊端即一些非法行为日益增多。
我们国家根据这些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那么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四十九条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条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关境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合用本条例。
因实施非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责令履行了行政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禁止或者限制了行为,且不需要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
第七条首次违法的,可赋予警告和罚款。
第八条违法后再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处罚。
第九条情节特殊严重或者危害社会利益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程序,借助现代网络化工具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依法复查。
申辩不成或者当事人不申辩的,海关应当及时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申诉机构申诉。
申诉期限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款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或者制定处罚款缓期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海关罚款标准

海关罚款标准海关罚款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和相关业务活动中,因违反海关法规或者规定而被海关处以的经济处罚。
海关罚款标准是指海关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处以的罚款金额的规定。
海关罚款的标准不仅仅是一项经济处罚,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警示,是规范进出口行为,维护国家海关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违法行为及罚款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货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出口货物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50%~100%。
2.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3. 虚报、隐瞒货物价值的罚款标准为虚报金额的3倍。
4.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品牌、用途等有关情况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5.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产地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6.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品牌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7.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用途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8.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规格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9.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数量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10.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重量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11. 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虚报、隐瞒货物的质量的罚款标准为货物价值的30%~50%。
二、罚款的执行。
海关罚款的执行是指海关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具体操作。
在罚款的执行过程中,海关会向违法行为人发出罚款通知书,通知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如果违法行为人不服罚款决定,可以依法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诉。
海关在收到申诉后,会依法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如果违法行为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海关提起行政诉讼。
三、避免违法行为。
为了避免因违反海关法规而被处以罚款,进出口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产地、品牌、用途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缴纳关税和其他税款,接受海关监督检查,配合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和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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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有直接的关联。
一般来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海关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海关可能会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
二、违法所得的数额:对于违法所得较大的情况,海关往往会对违法人员进行较高的罚款;而违法所得较少的情况,可能会采取较低的罚款方式。
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判断罚款幅度的一个重要参考。
三、违法物品的价值和数量:对于违反海关法规的物品,其价值和数量的大小也是决定处罚幅度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违法物品的价值较大或数量较多,海关可能会采取较高的罚款或没收违法物品的措施。
四、海关的执法政策和实践经验:海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会根据自身的执法政策和实践经验来确定处罚的幅度。
比如,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海关可能对违法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总之,海关行政处罚的幅度参照标准是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旨在维护国家海关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违反海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自觉遵守海关法律法规,不违法、不侥幸,以免触犯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