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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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追责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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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关行业管理,规范报关企业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安全、高效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报关企业追责,是指对在报关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海关税收流失、进出口货物通关不畅、当事人权益受损等后果的报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报关企业追责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责追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责范围与责任主体第四条报关企业追责范围包括:(一)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导致进出口货物被海关查获,依法应予以追缴的税款、罚款等;(二)违反海关规章制度,导致进出口货物通关不畅,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罚款等;(三)因报关企业原因,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责任主体包括:(一)报关企业;(二)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三)报关企业负责人;(四)报关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章追责程序第六条海关发现报关企业有追责情形的,应启动追责程序。

追责程序分为调查、认定、处理、执行四个阶段。

第七条调查阶段:(一)海关对报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二)报关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三)海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追责事项及责任主体。

第八条认定阶段:(一)海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追责事项及责任主体;(二)报关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海关对追责事项及责任主体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处理阶段:(一)海关根据追责事项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法对报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的处理决定,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海关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十条执行阶段:(一)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的处理决定,履行缴纳税款、罚款等义务;(二)海关对报关企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理决定得到执行;(三)报关企业有权申请解除追责,但需经海关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三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第八条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 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我自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第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第十条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第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三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第十四条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五条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第十八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三有走私行为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五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第十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第二十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第二十二条经营国际邮递、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其代理报关资格,按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审定,比照本规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没收违法所得:(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里有的;(4)经营报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境外的;(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九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9.0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2.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3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二章报关注册登记第四条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二)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前款第(一)、(二)项为代理报关单位,前款第(三)项为自理报关单位。

第五条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第七条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

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第八条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

专题三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专题三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维护国家利益
通过追究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可以维护国家的进出口秩序和税 收利益,防止走私、逃税等违法
行为的发生。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强化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可 以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报 关行为,提高合规经营水平。
提升行业形象
加强对报关企业法律责任的追究和 惩处,可以提升整个报关行业的形 象和声誉,增强社会公众对报关行 业的信任度。
02 报关企业基本法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01
严格遵守《海关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报关活动的 合法性。
02
了解和掌握国家最新政策法规, 及时调整企业报关业务操作,以 适应政策变化。
履行报关手续和程序
按照海关规定,准备齐全、准确的报 关单证,确保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海关申报, 确保报关流程的顺畅进行。
加强内部培训
报关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 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
守意识。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 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
法律风险。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
报关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等监管 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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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主动配合政府监管
积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聘请专业律师团队
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律师团队,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
及时解决法律纠纷
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积极与律师团队沟通协 作,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企 业损失。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

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海关法规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行李的监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将面临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反海关法规的法律责任及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一、违反海关法规的种类及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规可以分为多种情况,如未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手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的进出境货物申报材料等。

对于各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进出口货物如果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或者虚假申报货物情况,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海关可以对该企业或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货物价值和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违反海关法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2. 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走私、偷逃关税或偷逃禁限制物品是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走私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并可能被没收走私物品。

(2)刑事责任:走私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在被定罪的情况下,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他人海关单证是一种严重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使用他人海关单证的行为,可以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海关申报资格。

(2)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海关单证等涉及犯罪行为的,一旦被定罪,将受到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二、违反海关法规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违反海关法规不仅会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1. 经济损失:违反海关法规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面临高额罚款,这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海关可能还会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予以没收,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2. 商誉受损: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严重影响。

企业如果被曝光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将面临公众质疑,丧失消费者的信任,对企业形象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法律责任: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

4、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其报关名义6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7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构成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5情形8、未报、漏报、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10000罚款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30000罚款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30%罚款影响征税的,漏缴税款30%-2倍罚款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50%罚款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查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物价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9、走私行为,则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对走私运输工具等没收,藏匿设备等拆除。

10、走私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1、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执业。

2、被暂停恢复执业后,1年内又被暂停,则取消执业资格3、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

4、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5、骗取注册登记,撤销登记,30万内罚款;6、未取得报关资格而报关,没收所得,并处10内罚款;7、警告、2000元内的罚款情形:*有禁止执行行为的*有变更事项,而不办理变更的法定减免税:不进行后续管理1、关税税额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关税起征点50元)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不含经贸往来赠送,港澳台侨胞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4、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注意:是放行前损失;损坏则可根据损坏程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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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
上30%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没收违法所得:(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里有的;
(4)经营报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境外的;
(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上述规定中所涉及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罚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是,没收侵权货物,
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0、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2此以上走
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再次发生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4、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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