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报关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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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安全管理制度

报关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关的报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法、合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贸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报关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报关单位资质管理(1)报关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2)报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报关业务的合法、合规。

(3)报关单位应定期接受海关的审查和考核,符合海关要求的,方可继续从事报关业务。

2. 报关人员管理(1)报关人员应具备海关规定的报关资格,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2)报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报关人员应定期参加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报关业务管理(1)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产地等信息。

(2)报关单位应配合海关进行查验、征税、放行等业务,确保报关业务的顺利进行。

(3)报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货物跟踪制度,确保进出口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4. 报关安全管理(1)报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发生。

(2)报关单位应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检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规定。

(3)报关单位应配合海关打击走私、违法进出口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5. 报关责任追究(1)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海关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海关负责解释。

2. 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海关的监督检查。

3. 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的报关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由海关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三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第八条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 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我自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第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第十条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第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三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第十四条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五条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第十八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三有走私行为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五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第十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第二十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第二十二条经营国际邮递、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其代理报关资格,按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审定,比照本规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报关说明简纲

报关说明简纲

报关说明简纲————————————————————————————————作者:————————————————————————————————日期:说明:本大纲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报关的概念★自理报关★代理报关(含义、直接代理报关、间接代理报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申报☆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性质☆任务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三、海关的权力★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第三节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的概念★报关单位的概念二、报关单位的类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四节报关员一、报关员的概念★报关员的概念二、报关员资格★报关员资格取得三、报关员注册★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册的变更、延续★注册的注销☆重新申请注册四、报关员执业★报关员执业范围★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报关执业禁止★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五、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报关员的海关法律责任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对外贸易管制概念(含义、性质、分类形式、管制目的、管制特点)☆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我国货物、技术进出许可制度管理范围☆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技术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及原则★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含义、范围)★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许可证件管理、关税配额管理)★限制出口货物管理(配额限制管理、非配额限制管理)★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含义、范围)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职责范围、管理范围)☆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的签证机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报关规范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管理范围★管理部门★报关规范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管理范围★管理部门★报关规范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请形式、申请材料)★报关规范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管理范围★办理程序★报关规范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证件(证件种类、各类证件管理范围划分)☆报关规范八、进出口药品管理☆药品进口指定口岸管理★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兴奋剂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一般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报关规范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十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范围)十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的经营单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十三、有毒化学品管理★有毒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十四、农药进出口管理☆农药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十五、兽药进口管理★兽药进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及适用范围)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第一节概述☆海关监管货物含义★海关监管货物分类☆报关程序的含义★报关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电子报关(含义、法律地位、形式)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含义、特征、范围)☆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一)进出口申报★申报(含义、地点、期限、日期)☆接受申报★滞报天数和滞报金的计算★申报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申报前看货取样★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期限★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原则、理由、单证)(二)配合查验★海关查验(复验、径行开验)★配合查验☆货物损坏赔偿(三)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的形式(四)提取或装运货物☆进出境现场放行(含义、形式)★货物结关的含义★放行与结关的关系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概念(含义、特征、范围)★海关监管模式和管理要点★设限商品范围(禁止类、限制类)★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地区分类、具体内容、保证金计算公式)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一)合同备案★合同备案(企业、地点、步骤、变更)☆合同备案的单证☆合同备案的简化程序☆异地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单耗★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串料(二)进出口报关☆进出境货物报关的证和税★深加工结转(含义、程序)★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的含义★剩余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的处理(内销、结转、退运、销毁)★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含义、处理)(三)合同报核★报核和核销的含义★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非正常合同报核(遗失加工贸易手册、遗失进出口报关单、撤销合同、有违规走私行为)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一)电子账册管理☆联网监管的含义★电子账册管理的概念(含义、特点、种类)★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商品归并的条件(二)报关程序☆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变更★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账册变更)☆报关清单的生成★报关单(生成、修改、撤销、填制要求)☆申报方式选择★报核期限★核销处理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电子化手册(建立、备案)☆报关清单的生成★报关单(生成、修改、撤销)五、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概念(含义、功能)★出口加工区管理要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实际出区货物的报关(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管)★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手续☆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维修、测试、检验和展示手续★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成品、残次品、边角料、废品处理★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实际进区货物的报关(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出口退税)★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含义、程序)★出口加工区设备出区手续六、珠海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珠海园区概念(含义、功能)☆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的报关程序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保税物流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管理要点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仓库概念(含义、分类)☆保税仓库仓库的设立条件★保税仓库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保税仓库仓库管理要点★保税仓库货物进仓报关(地点、方式、许可证件管理)★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报出口(报关地点、方式)★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报进口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出口监管仓库概念(含义、分类)☆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条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出口监管仓库管理要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进仓报关(单证、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管)★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报出口(报关地点和方式)★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报进口(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内销)☆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更换报关(性质、程序)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物流中心概念(含义、分类)☆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条件★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保税物流中心管理要点★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报关地点、许可证件管理、税收征管)★物流中心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报关★境内其他地区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物流园区概念(含义、功能)☆保税物流园区管理(特殊情况处理)★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适用单证、许可证件管理)★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报关(内销、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更换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退税)★境内区外运入园区的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报关(程序、出口退税)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区概念(含义、功能)★保税区管理要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报关(运行机制、许可证件管理)★境内区外货物运入保税区的报关★区内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报关(内销、加工贸易、特定减免税、出区外发加工)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保税港区概念(含义、功能)☆保税港区管理(物流管理、加工贸易管理、特殊情况处理)★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报关程序(地点、适用单证、征免税范围、许可证件管理)★保税港区货物运往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一般贸易货物出区、加工贸易货物出区、出区展示、出区外发加工)★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货物运入保税港区的报关(国产货物、原进口货物)★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程序、出口退税)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使用规定)★进口报关★后续处置★解除监管第六节暂准进出境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分类)★ATA单证册(含义、格式、适用、出证担保和管理机构、有效期与货物进出境期限、延期审批、追索)☆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进出境、异地复运进出境、过境申报、正常结关、非正常结关)☆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的概念(含义、范围)★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的报关(进境展览用品免税的条件、小卖品和展卖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的核销结关(展览品放弃、赠送、毁坏、丢失、被窃)☆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进出境期限、暂准进出境的申请和审批、延期申请和审批)★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复运进出境、转为正式进出口、放弃、不可抗力)第七节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过境货物的概念(含义、准予过境的范围、禁止过境的范围)☆过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过境货物的报关程序(进出境报关、过境期限、在境内暂存和运输)☆转运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期限)☆通运货物的含义☆通运货物的报关第八节其他进出境货物一、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的概念(含义、分类)★货样、广告品报关程序(许可证件管理、税收管理)二、租赁货物☆租赁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分类)★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按货物完税价格缴纳税款、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报关单的使用)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概念(含义、范围)★程序四、出料加工货物☆出料加工货物的概念(含义、出料加工原则)★出料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期限、税收)五、无代价抵偿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单证、期限)六、进出境修理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报关程序(期限、税收)七、集装箱箱体☆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的期限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含义★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的报关程序九、退运货物★一般退运货物的含义★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已收汇退运进口、未收汇退运进口、退运进口税收、退运出口税收)★直接退运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报关★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报关十、退关货物☆退关货物的含义☆退关货物的期限和税管规定十一、放弃货物☆放弃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放弃货物的处理十二、超期未报关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变卖费用支出顺序、要求退还余款的手续)第九节海关监管货物的特殊申报程序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进出境快件的概念(含义、分类)★进出境快件的报关程序(时间、方式、期限)★进出境快件的申报单证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集中申报的含义、范围★集中申报的程序三、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申报程序★转关的概念(含义、条件、不得申请转关的范围)★转关的方式(提前报关转关、直转转关、中转转关)★转关的期限(直转转关、提前报关方式转关)☆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进口货物的转关程序(提前报关方式、直转方式、中转方式)☆出口货物的转关(提前报关的方式、直转方式、中转方式)☆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提前报关方式、直转方式)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归类的依据☆归类的申报要求☆预归类的申请要求☆“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归类决定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标题、品目条文、类注、章注的归类作用★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规定★货品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的归类规定★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的归类规定★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零售成套货品的判断标准★从后归类的归类规定☆“最相类似”归类原则的含义☆特定包装容器的归类规定★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的归类规定★一般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子目的归类规定和归类方法★总规则的运用顺序第五节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运用归类总规则,对各类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第五章进出口税费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进出口税费的范围★关税概念★进口关税的含义★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进口关税的种类(分类、反倾销税)★出口关税☆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的含义★税款滞纳金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特殊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原产地规则的类别、原产地认定标准、申报要求、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税率的适用第四节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从价税税款的计算★从量税税款的计算☆复合税税款的计算☆反倾销税税款的计算★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计算★滞纳金的计算第五节进出口税费减免★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的含义★特定减免税的范围☆临时减免税★减免税申办以及管理第六节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税款缴纳(地点、方式)★税款退还(范围、期限、要求)★税款追征和补征(范围、期限、要求)☆延期纳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缴纳税费责任。

报关单位概述

报关单位概述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报关单位概述一、报关单位的概念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

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货物的进口人或者出口人。

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者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简单的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就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对外成交的、依法准予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口或者出口货物。

所以,海关原则上不接受这样的企业、单位的报关。

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特殊需要,依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经海关批准,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例如,境内某学校接受境外某学校赠送的教学设备等。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特殊单位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也是报关单位。

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报关实务A

报关实务A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实行注 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 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 条件。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 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法人.其他组 织或个人)如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 业 怎样取得经营权: 进出口收发货人向外贸主管 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的单位(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单 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 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 行政强制权;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优先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权 •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 其他行政处理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香烟走私案件, 应移送____依法处理。 A.海关 B.税务部门 C.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烟草专卖部门
本题考点为海关缉私体制。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 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 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各 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 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 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本题中B、C、D选项 所述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均应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因此,A选 项为正确选项。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单选题]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满前()向直属海关办理(江南博哥)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

A.2年;30日;2年B.3年:30日;3年C.2年;60日;2年D.3年:60H;3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2.下列选项中,()是海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扣押,并进行审讯;对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可以扣押、变卖B.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C.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D.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单选题]3.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

A.监控化学品B.易制毒化学品C.消耗臭氧层物质D.纺织品参考答案:C[单选题]4.海运提单中的0nboardB∕1是指()。

A.备运提单B.清洁提单C.指示提单D.已装船提单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A项,备运提单的英文表述为:ReceivedforShipmentB/1;B项,清洁提单的英文表述为:C1eanB/1;C项,指示提单的英文表述为:OrderB/1。

[单选题]5.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2年6月7日(周四)申报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最迟于()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发生滞报。

A6月20日B.6月21日C∙6月22日D6月23日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收货人应该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6月7日加上14天,最迟的申报期限是6月21日。

[单选题]6.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B.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C.报关企业接受具有自理报关权的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代理其报关D.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规定,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

报关管理制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行为,促进贸易畅通,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报关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报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报关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报关行为合规、规范。

第六条国家对于依法纳税的、符合规定的报关行为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准确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的情况。

第八条报关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货物名称、规格、品质等信息。

第九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报关业务应当遵守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形式,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规范,不得有违禁品、管制品等。

第十一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标准的计价准则,不得私自提高或者减少货物的价值。

第十二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质量、数量的监管标准,准确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报关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境保护税、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四条报关行为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走私、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报关行为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第二章报关单据管理第十六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管理制度,确保报关单据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十七条报关单据的填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得有乱填、漏填、错填等情况。

第十八条报关单据应当准确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品质、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报关单据的审查制度,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隐患进行仔细审查。

第二十条报关单据的备案和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篡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齐全,不得有缺失、伪造等情况。

第二讲报关单位精编版

第二讲报关单位精编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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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2)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完整、正确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要向海关出具正本原件。 (4)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商业单据、许可证件、手册或电子数据等)。 (5)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6)报关企业应协助海关对涉及走私违规情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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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业务,关区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备案。
3.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海关登记流程
4.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报关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向海关申请变更手续。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1)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2)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3)
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4)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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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 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提交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 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
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2)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 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报关需设立分支机构,并应向直属海关备案。

如需在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跨关区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尽的义务(A~F ): A .遵纪守法,配合监管,不滥用报关权; B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C .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委托协议,双方签章确认;
D .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
未履行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 .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F .对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调查。

(3) 其他规则
1. 报关企业报关时,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 报关企业应对所属报关员承担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
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4)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及报关权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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