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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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3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八条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1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汇发[2000]17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汇发[2000]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1.管理类别的设定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

见下表:D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2.AA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2008多选②)(1 )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2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1)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2)偷逃应纳税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3)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

清关公司归类管理制度

清关公司归类管理制度

清关公司归类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清关公司的归类管理活动,确保货物分类准确无误,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风险。

2. 清关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货物的申报和归类。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货物归类的部门和员工。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归类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归类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并提供专业培训。

2. 归类管理小组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能够及时准确地解决归类中的疑难问题。

3. 各相关部门需配合归类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三、归类流程1. 收货时,仓库人员应对货物进行初步检查,记录货物的基本信息,并与订单信息核对。

2. 归类专员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海关规定,进行详细的归类工作,并填写相关申报单据。

3. 部门负责人审核归类结果和申报单据,确保无误后方可提交海关。

4. 如遇复杂或争议商品,应及时上报归类管理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处理。

四、监督管理1. 公司应定期对归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于违反归类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鼓励员工参与归类管理的改进,对于提出有效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五、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定期组织归类管理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2. 鼓励员工参加海关等机构举办的归类培训班,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归类规则和技术。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归类专员,公司应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激励员工成长。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归类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海关政策的发展,本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

海关对企业分类第一篇:海关对企业分类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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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1.管理类别的设定
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

见下表:
2.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2008多选②)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
(1)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应注意,对于企业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除处罚该企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任责人员(即报关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与报关活动相关的其他法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

第四节报关员
一、报关员资格
我国《海关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明确了报关员资格许可制度。

报关员资格许可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形式进行的。

1.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包括港、澳、台);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历。

思考题:下列情形不得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①受刑事处罚的;②因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或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③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2.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考试资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6个月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证有效期无限期规定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二、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册是指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受其委托的隶属海关,对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的注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并颁布报关员证的行为。

应注意,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1.注册条件
2.注册程序
(1)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必须受雇一家报关单位,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2)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①注册申请书;②所在单位的“登记证书”复印件;③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④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连续3个月的实习证明。

(3)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即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4)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2011多选②报关员注册、报关企业注册的有效期)办理注册延续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应提交的文件、材料除与注册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相同外,还应提交注册延续申请书与报关员证复印件。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与届满后2年内应重新注册,届满2年后须通过业务岗位考核合格后再注册。

(2011单选④)
3.注册变更
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注册。

报关员注册变更限于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不包括报关员变更报关单位的情形。

4.其他规定
(1)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2)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3)注册的注销
①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②假借海关名义,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③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④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⑤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执业;⑥涂改报关员证;⑦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应注意: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属“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借用其报关员证为报关员的,属“记分考核”范围,海关对借用者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借用其报关员证为非报关员的,海关视为“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对象是在职报关员。

海关对出现①报关单填制不规范;②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员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应注意,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规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员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于《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应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1.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2010单选②)。

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应注意,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
不予消除。

2.记分考核的适用
3.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4.岗位考核
对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2011单选③)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的考核,经岗位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应注意,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海关业务岗位考核还适用于二年内未向海关注册的申请注册的报关员。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海关或其他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考题:报关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报关员违法乱纪,其所属的报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上表3-10项)。

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者予以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适用①擅自开启或销毁封志;②遗失监管单证、手册;③企业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手续;④擅自变更或启用报关报关专用章⑤拖欠税款,不履行纳税义务的⑥出让名义供他人报关的⑦损坏或丢失监管货物,无正当理由的⑧侵犯知识产权的⑨伪造、买卖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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