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规范。
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相关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内容: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概况: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于2022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原则:高层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内部实体隔墙较多,纵向和横向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的功能都比较好,加之这类建筑的内部装修比较简单和内含人员较少,国内火灾实例不多,所以在其消防功能方面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建设中从设计、施工到管理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思想和技术准备不足。
这种不足主要反映在高层住宅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不遵循、不落实上;同时也反映在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对高层住宅建筑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疏漏和玩忽职守上。
这种不足与日新月异超常发展的城市建设速度形成了尖锐矛盾,直接造成了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一般地说,住宅建筑防火主要应考虑三个原则:一是从设计上保证建筑物内的火灾隐患降到最低点;二是最快地知晓和最及时地依靠固定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火警;三是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耐火强度以利于建筑内的居住者在相应的时间内有效地安全撤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返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 新增说明如下)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 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 新增说明如下)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 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 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 故修改。
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新版防火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新版防火设计规范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层民用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建筑在提升城市天际线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防火设计要求。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更新和完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版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2. 总则2.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以及其他相关防火设计和施工。
2.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2.3 防火设计原则防火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
3.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要求3.1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规划,确保防火分区明确,疏散通道畅通。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3.3 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 疏散通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2米;- 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 疏散通道应远离火源和危险区域。
3.4 消防设施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 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栓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3.5 防火材料高层民用建筑内外装修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降低火灾风险。
3.6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4. 施工与验收4.1 施工防火设计与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
4.2 验收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距外墙宜为5m,至少达到3.5m宽,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补充点:高层与高层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米(高层与另一高层裙房之间为9米,裙房之间为6米)高层与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一、二级耐火等级)、11米(三级耐火等级)、14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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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的火灾事故,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保障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筑材料和结构防火要求。
在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要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如钢结构、防火板、阻燃玻璃等。
同时,在结构设计方面,要保证建筑的结构能够承受火灾的影响,例如设置防火墙、防火隔断等。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气设备和线路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防火电缆、防火开关等。
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建筑物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满足防火的要求,以保证火灾发生时可以有效地扑灭。
同时,
建筑物内部要设置足够宽敞的消防通道,方便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行救援。
五、人员疏散和避难的要求。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中,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避难的问题,包括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避难楼梯和避难层等。
同时,需要在建筑物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以便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针对以上内容,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这些规范和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要求,从源头上确保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
然而,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有一些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可能会选择低质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这给防火安全带来了风险。
其次,一些居民对火灾安全意识不足,可能会忽略防火措施,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危害性。
最后,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监管力度,确保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是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规范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建设出更加安全、可靠的高层民用建筑,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在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还包括了许多其他详细的要求和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以下是一些其他重要的要求:
六、消防防烟系统的设置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需要设置消防防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
这包括设置烟雾探测器、排烟系统和防烟门窗等设施,从而保持疏散通道的通畅性。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救援。
该系统的布置位置和数量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逃生和救援设备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中需要设置紧急逃生设备,如防火梯、缓降装置等,以方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迅速逃生。
此外,建筑物的外墙应设置可供救援人员使用的安全设备,如消防井、逃生绳等。
九、建筑物外部消防设施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外墙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十、消防人员通道和停车场的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消防人员通道和停车场,方便消防车辆的进出和灭火救援工作的开展。
这些通道和停车场的位置、尺寸和通道要求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间隔、防火楼梯和安全出口等因素。
防火分区是
指将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区域,以阻止火势蔓延。
防火间隔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防火楼梯是作为火灾逃生通道的一部分,需要在设计中合理设置,并保证其稳固和通风性能。
安全出口是指能够保证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的门、窗。
这些防火设计要求能够最大程度地增加人员逃生和火灾扑灭的时间,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然而,尽管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相对健全,但仍然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高层民用建筑日益增多,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一些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对防火规范的重要性和严重性的认识不足,可能导致对规范的忽视。
最后,一些用户对于消防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理解,这可能对防火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他们全面了解和正确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
其次,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用户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消防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的宣传。
此外,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确保规范的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严格遵守规范的要求,我们可以建设更加安全、可靠的高层民用建筑。
同时,加强对规范执行的监管,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能够更好地预防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