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

(二)直按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己的送达地址
原告提供的自
原告: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达地址的确认
原告对自己送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签名:
上述内容是否要求保密:是否年月日
事人的送达地址
原告提供的其他当
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须在备考处说明理由)
备考
承办人
原告提供的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被告(或第三人):
XXXXX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第号
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

案由
纠纷
案号
( )字号
告
知
事
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四、本人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本案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等程序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备考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收到后请于三天内填妥并寄回本院。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如系他人,请注明与当事人关系):
文书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
事
人
确
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本人已阅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案由案号( )字第号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邮寄地址:邮寄地址:送收件人:收件人: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认其他:其他: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年月日电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达年月日备注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第一联法院存卷联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联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法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存书面告知。
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知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承诺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致:
鉴于本人于年月日与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签订的编号为的《》及之后可能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本人对以下事项予以确认:
1、本人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本人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出借人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1)接收人:;
(2)通讯地址:;
(3)联系方式:。
2、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
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3、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借款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本人确认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出借人通知、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5、本人确认因本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对本确认书中的所有条款均予以认可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应本确认书所产生一切后果,本确认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确认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如系他人,请注明与当事人关系):
文书送达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
事
人
确
认
一、本人已阅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案由
纠纷
案号
()字号
告
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事
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本人承诺基于诚信原则进行所有诉讼活动,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无法送达,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诉讼过程中,本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案由案号( )字第号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邮寄地址:邮寄地址:送收件人:收件人: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认其他:其他: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年月日电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达年月日备注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第一联法院存卷联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联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法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存书面告知。
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知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公司:
我公司/本人确认以下地址为本公司/本人的送达地址:
1、我公司/本人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我公司/本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贵方进行通知。
在涉及民事诉讼程序时我公司/本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4、我公司/本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贵方和法院、我公司/本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或其他通知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确认人:
确认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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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X消电送确字( )第 号受送ຫໍສະໝຸດ 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受送达人
提供的电
子送达地
址
请选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口电子邮件,由P箱地址:
口传真,传真号码:
口微信,微信号:
口短信,手机号:
口其他途径:
受送达人
确认
本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以上述方式向我(单位)送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送达回证
X消送证字[)第 号
送达的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人单位
及送达人签名
送达方式
口1.直接送达 口2.留置送达口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口5.公告送达
签收人
□ 1.受送达人口2.委托代理人
□3.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
见证人及其
达有关文书,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
本人通过上述途径均能知悉有关送达内容。
当事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