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临时工管理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三)如发生劳动纠纷和意外伤害事故等情况,用人部门应及时 向所在单位人事主管报告。用人部门与所在单位共同处理、妥善解决, 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
(四)已考取上海生科院研究生但尚未正式入学的应届毕业生, 若经研究组同意提前进入研究组学习,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组 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并做好日常管理,可给予必要的工作餐和交通补 贴。如发生事故,由研究组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研究组承担。
临时用工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用人部门负责 人聘(任)期。协议期满如用人部门工作需要,可以续签。
七、待遇 (一)用人部门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临时 用工人员薪酬标准》(附件 2)执行。 (二)临时用工人员的薪酬及相关税费由用人部门承担。
(三)临时用工人员的薪酬按月(每月 20 日)发放,研究所(中 心)人事主管负责在每月 10 日前将《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临时用工人员薪酬发放表》报上海生科院人事教育处审核。
二、范围
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雇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 (一)劳务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返聘人员、协保人员。 (二)合作研究人员:与研究组建立科研合作关系,且因合作研 究工作需要聘用的其他单位人员。 (三)在校实习生: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的在读全日制学生。 (四)其他:组织借调、组织派遣挂职锻炼、西部之光访问学者 等其他人员。 三、条件 研究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基 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能胜任岗位要求。 (三)除研究单元返聘的研究员(研究组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外,其他临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 65 周岁。 (四)特殊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程序 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层审批、审核备案、协议管 理。 (一)研究所(中心):用人部门(含研究组,下同)向研究所(中 心)提出书面申请,人事主管审核,研究所(中心)人事分管领导审 批。 涉及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应经研究所(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会 签。 (二)院机关职能部门: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教育处负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的管理,确保用工安全、合规、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用工需求及申请第二条用工需求部门在提出临时用工需求前,应编制用工计划,并明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岗位等要求。

第三条用工需求部门将用工计划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附带相关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说明。

第三章用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工计划和临时用工申请表,组织招聘工作,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核等。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工作的结果,依法进行用工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临时用工录用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入职培训和各类手续办理。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七条临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用工表现优秀的,可以根据需要续签合同或考虑转正。

第九条临时用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私自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临时用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薪资与福利第十一条临时用工的薪资按合同约定发放,不享受公司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临时用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差异而获得不平等待遇。

第六章安全与保障第十三条临时用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擅离职守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临时用工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

第七章合同解除第十五条用工需求部门在用工计划结束后,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合同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临时用工的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用工计划:指用工需求部门编制的用工数量、时间、岗位等相关要求。

2. 临时用工申请表:用工需求部门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的关于临时用工需求的申请表格。

研究所考勤管理制度内容

研究所考勤管理制度内容

研究所考勤管理制度内容一、目的为确保研究所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规范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通过明确考勤规定,加强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研究所全体在编、试用、借调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研究所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具体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但需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并报备研究所人力资源部门。

3.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4. 研究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调整前需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5. 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上下班,需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请并报备人力资源部门。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日需通过研究所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签到记录将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30-9:30,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00-18:00。

(3)未能按时签到或签退的,需在当日内向所在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并在外出结束后及时补签。

部门主管需对员工因公外出情况进行核实。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需在当日内向所在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并由部门主管核实后,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

每月忘记签到次数超过三次的,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考勤管理制度,并对全体员工的考勤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65.03.10•【文号】•【施行日期】1965.03.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9年10月5日实施日期:1989年10月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为了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并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现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一、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从社会上招用职工时,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都应当使用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下同);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地改用临时工。

在劳动计划管理上,根据严格控制固定工人数,便利使用临时工的原则,今后,国家劳动计划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数和固定工、临时工的全部工资总额。

临时工的平均人数和期末人数,只进行统计,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固定工年末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以内,有权减少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

凡是用工地点在城市的,应当首先从适合条件的、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解决不了时,再从农村招用;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在附近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招用。

有些企业为了使用临时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组织或社、队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协助,并规定一些使用原则,进行监督。

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工作和便利用户的原则,简化临时工的招用手续。

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临时使用的下列几种人员,可以不纳入工资总额计划,不计算劳动生产率。

研究所规章制度模版

研究所规章制度模版

研究所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所的内部管理,加强员工的自律和团队合作,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研究所全体员工,包括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三条研究所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五条员工应按时打卡,工作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时间到达研究所,不得晚于规定时间离开研究所。

第六条迟到早退的员工需按规定补足工作时间,并受到相应的扣款或扣分处罚。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员工应遵循研究所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研究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八条员工不得在研究所的工作场所吸烟、嚼槟榔、吃零食或睡觉,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泄露、复制、传播与研究所相关的机密信息和研究成果。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条对于表现优秀、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员工,研究所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研究所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员工在研究所工作期间应注意维护研究所的声誉,不得与外界发表与研究所无关的言论。

第十三条员工在研究所工作期间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研究所所有,研究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研究所的员工须在入职时签署确认接受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对本规章制度有异议或需要解释的,可向研究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实验室研究所日常管理制度

实验室研究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研究所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研究所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员、设备、物资的安全,提高实验室研究所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研究所内所有人员,包括实验室研究所的全体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实验室研究所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合理利用;3. 严谨治学,求实创新;4. 公平公正,奖罚分明。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实验室研究所应设立专门的实验室研究所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室研究所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记录等。

第七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八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员工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规定。

第十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加强对设备的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设备报废制度,对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设备进行报废。

第四章物资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报废等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六条实验室研究所应建立物资台账,记录物资的入库、出库、报废等情况。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简版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对临时工的使用,保障临时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临时工指雇佣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非正式员工。

二、职责分工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负责与外部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确保劳务公司提供的临时工符合企业要求。

- 跟踪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法合规。

- 编制临时工使用计划,提前安排好临时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 各部门的职责- 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临时工岗位的需求申请,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和离职手续进行安排。

- 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临时工的工作情况和业绩。

三、临时工管理流程1. 临时工招聘- 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各部门的临时工需求,并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

- 劳务公司提供符合需求的临时工候选人名单,并与各部门进行确认。

- 人力资源部门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录用,在确认录用后与劳务公司签订临时工服务协议。

2. 临时工入职-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临时工的入职培训,包括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工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 为临时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和工资银行卡等。

3. 临时工管理- 各部门根据安排将临时工分配到相应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

- 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同正式员工一致,按小时计算工资。

-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用餐、休息等。

4. 临时工离职- 临时工在用工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公司负责将临时工从公司的工资系统中注销。

- 人力资源部门跟踪离职临时工的离职原因,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临时工权益保障- 临时工在用工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用餐、休息等。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职业安全保障,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机会和晋升机会,公司要公平对待临时工的工作表现。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

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

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

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

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病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零工管理办法

临工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临时性用工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特将临工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1、临时性用工指:掘进工程以为的,由各部室临时性安排经调度室统一协调,经分管领导同意的临时性工作。

2、零工内容:2.1由矿方因设计或决策造成工程返工,经矿方相关部门鉴定给予临工结算。

2.2由矿调度室安排的临时工作,经矿领导同意给予临工结算。

2.3因地质条件的变化而需要用做的临时性的工作,给予临工结算。

2.4区队下放设备、安装,清理水仓以及其他临时性的工作。

2.5掘进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的临时性设施。

2.6施工的巷道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的变形、冒顶而进行的修复与加固。

2.7因地质条件变化而需要探煤、探放水工作。

2.8对地面设备、材料的转用与装卸。

2.9对主排水仓、水沟的清理,以及排水工作。

二临工委派以及用工验收规定1、矿建工程临时性工程1.1根据生产衔接需要,经调度室主任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工作及验收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临工,及时通知区队返工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验收表上签字。

(返工不给于临工)1.2调度室主任不定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防止出现瞒报或只报工不出效益,发现一次,进行双倍处罚,并且不予报工。

2、机电安装工程临时性工程2.1根据机电工程的安装需要,下放电缆、托运电缆管线、吊挂以及回收安装时所遗留的工作,经动力部统一汇总报调度室统一给予区队以临工结算。

3、抢险救灾工程3.1在地面、井下工程发生险情应急预案启动后,参与区队根据调度室指令,派出相应数量的人员参与积极参与抢险工作。

3.2每日出勤数量作为当日临工结算,由调度室负责验收核准。

三临工的审批流程1、必须经调度室安排,现场各方认可(监理、调度、安监、工程技术部、动力部),工程完工后报调度室、工程技术部、监理、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签字。

2、区队不能自行停止迎头工作安排人员干临时工作,如要干必须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给予临工结算。

3、区队当天所发生的临工,在工程完工24小时内必须做签证,过期没有签证者一律不予承认。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严格控制人员使用,合理、规范地招录和管理临时工,节约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临时工。

三、内容及要求1、管理职能(1)综合管理部是日常临时工的招收、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招收、培训、考勤及薪资核算等人事基础工作;(2)生产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临时工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临时工的需求提报、工作安排、人员调度及裁退。

2、临时工待遇规定(1)生产一线临时工按照日工资计算,以考勤作为薪资计算唯一依据;(2)其他部门的特殊工种或专业临时工,工资按招收时双方协议执行;(3)临时工进厂需约定试用期。

临时工合同期一般不超过1年,约定试用期1个月;(4)为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表现好的可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用工关系;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择机考虑转为正式工。

3、临时工审批、录用程序(1)各部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需招用临时工的,按照人事手续提报《人员需求表》,内容包括用工数量、工作任务量、用工期限以及任职资格,经公司审批后,交由人事执行。

(2)严禁任何单位不经审批、录用程序而私自录用临时工。

(3)临时工一经录用由人事办理相应入职手续,领取厂服的临时工必须缴纳50元厂服押金(押金由人事开具押金单,临时工凭单到财务处缴纳),临时工离职时,在人事处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开具返还押金单,凭单到财务处领取押金。

4、临时工的日常管理(1)日常考核人事办理完临时工入职手续后,开具《报到通知单》至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或车间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考勤管理各用人部门负责做好临时工的出勤管理工作,对未经直接主管同意就私自不来上班的临时工,用人部门必须于三日之内将名单报送至综合管理部,严禁出现瞒报、漏报现象,如出现瞒报、漏报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用人部门的责任。

5、临时工的辞退管理(1)用人部门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者个人因实际情况需要辞职的临时工,必须按照公司离职手续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凭人事开具的退押金单到公司财务支取押金;(3)所有临时工离职时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一律不予发放剩余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时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本所临时用工管理,做到合法用工、合理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条件
第一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由本所统一安排体检)。

第二条、下岗职工须持有原单位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技术岗位的临时工须持有相关岗位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用工程序
第四条、各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报送办公室。

第五条、用工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各部门方可聘用,招聘完成后用工部门将《临时用工审批表》、临时工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时间为三个月。

试用期考核合格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并于合同期满前五天商定续签或终止合同事宜。

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所、用人部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因失职给本所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工资待遇
第八条、临时工的工资实行日计月发的工资制度。

第九条、临时工所需经费由各用人部门支付,无经费来源的部门由本所支付。

第十条、本所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

(1)失业人员保险费用中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本所从其工资中扣
除,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交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缴纳。

(2)下岗人员的保险费用随工资发放到本人,由其通过原单位按规定缴纳。

四、附则
第十一条、各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用工程序擅自使用临时工的,需自行承担所需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各用工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纪律教育,加强考核管理,履行双方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办公室对各部门用工情况和临时工工作情况有监督权、考核权。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临时用工审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