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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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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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义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分享的代表法讲义,期望对你有用。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

代议法的基本内容(1)一样规定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4. 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1. 推敲。

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进程。

2. 调查。

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询问。

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益。

4. 账单。

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

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5. 选举。

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证之一。

6. 去除。

代表提出免职案件的权益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

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挑选的权益。

9. 建议。

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托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4. 参加相干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暂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辅导材料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1.代表的性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2)议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提出、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提出议案是决定问题的前题。

人大代表培训会上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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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会上的发言稿人大代表培训会上的发言稿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可以丰富我们的知识。

人大代表在参加培训时都准备了哪些讲话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推荐了人大代表培训讲话,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人大代表培训讲话篇一各位代表、同志们:经过认真准备,巴东县州县人大代表培训班正式开班。

在此,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参加培训班的各位代表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期培训班是州、县人大换届后举办的第一期履职培训班,目的是通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州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促进代表积极、正确地执行职务,推动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

下面,我就本次培训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座的人大代表,是全县38万选民选出来的,代表着巴东50万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肩负着为人民群众代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重要使命。

能够当选为人大代表,是人民赋予大家的光荣使命,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有了对代表职务的这种认同感,才有当好代表的驱动力,才能产生愿为人民群众鼓与呼、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责任感,也才能用代表的眼光关注社情民意,积极履行代表职务,闭会期间认真开展活动,会议期间主动地把人民群众的要求带到人代会上来,再把会议精神传达到人民群众之中,贯彻到自己的工作之中,不断激励自己做到守土有责,尽职尽责地履行好代表职务。

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防止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到干扰和打击报复,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给予了特殊保障。

诸如,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时间和物质保障、知情知政权保障等等。

法律赋予代表的这些权利,是为了保障大家代表人民管理好国家事务,但有权不能任性,代表也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将代表的“光环”视为护身符、保护伞,更不能徇私枉法、干预司法。

红水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红水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概念、条件和范围
1、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概念
代表围绕本级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 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乡镇人 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
2、.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 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 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殊保护。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省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应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批准;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应分别报 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批复执行。人大代表享有人 身特殊保护权利,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 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 此,人大代表应当格外珍惜这一权利,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 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3.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应 当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工资、津贴和奖金照发,劳保、 福利给予保障。第十八条规定: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代表的活动经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 镇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列 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关于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表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代表法》基本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代表的法律身份2、明确了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了代表法定利益关系4、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1、审议。

审议的过程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

2、询问。

是指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可以对被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草案的任何问题,向提出的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质询。

质询权是指特定法律身份人---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议案。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提议案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5、选举。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

6、罢免。

人大代表享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措施,也表现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表决。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建议。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

2、代表视察。

3、代表调研4、列席有关会议。

5、提出建议。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知情权保障5、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乡代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

人大代表培训讲课稿

人大代表培训讲课稿

人大代表培训讲课稿代表履职“a b c”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源泉和基础。

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我们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特摘编了代表履职有关基本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并请各位代表提出宝贵意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我国的政体,也就是人民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从而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目的。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不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选举代表,并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第四,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乡镇人大工知识培训讲座提纲

乡镇人大工知识培训讲座提纲

乡镇人大知识培训讲座提纲(2010年4月)为了让大家尽快熟悉乡镇人大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培训会议,共同学习人大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

学习、理解和认识乡镇人大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是搞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下面,我就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乡镇人大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乡镇人大主席应具备的素质等,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人民到底应该怎样行使国家权力呢?这就牵涉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下面我就谈谈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一)乡镇人大的性质。

按照宪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是由乡镇这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这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对乡镇人大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大家必须着重把握好三点:一是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二是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只能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乡镇人大行使权力只能代表本乡镇人民,作出的决议决定,只能约束本乡镇;三是乡镇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

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很多综合办事机构,而乡镇就没有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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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一)人大代表的概念。

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要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

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这是代表制度的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接受人民委托的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其他特殊途径产生,否则便违背了民主原则。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县、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间接选举是以县、乡(镇)的直接选举为基础和前提。

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当前国情,我国地广人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尚未具备全面实行直选的条件。

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直选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政治职务。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

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

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无效。

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达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三、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具体体现于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之中。

1、审议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参加有关会议,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代表在审议时应十分认真,要紧紧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有不同看法,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代表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也是代表行使表决权的重要准备,没有审议的表决就是盲目的表决。

同时,代表对审议问题的了解深度,对有关情况是否熟悉,以及代表个人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理论素养,都同审议质量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每一个代表都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2、提出议案权。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一定数额的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首先,其内容不得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其形式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议案。

一般地说,案由,即是议案的目的;案据,即是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即是法律草案、决议和决定的草案等。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三十位以上全国亿代表联名,十位以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联名,五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联名,方可提出议案。

第四,代表提出的议案,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3、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之一。

《代表法》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中央军委主席、上级人大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等。

)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代表可以对提名人选提出意见。

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有关人选,并有权对由主席团和其他人大代表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4、询问权和质询权。

询问是代表对涉及有关议案和报告的任何问题,向提出这些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有关国家机关提问,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回答。

代表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带有探询、了解之意;有关国家机关的回答,带有说明、解释的性质,是为了使代表能了解更多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并作出决策、参加表决。

这项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质量。

质询案主要是人大代表对自己认为的受质询机关和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不当行为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根据代表法第十四、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符合法宝的联名人数;书面形式、并且要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的约束力在于: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次做出答复。

质询和询问在性质、程序、范围、主体、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相比之下,质询的性质更加严肃,程序更加严格,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带有弹劾性质。

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

5、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

运用罢免手段的目的是促使国家公职人员和人大代表奉公守法,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

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法律对罢免程序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

另外,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对这项职权,代表法没有做规定,应当适时补上。

6、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宝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以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大会提供有关报告,以便于大会对这一特定问题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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