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日本の中小企业

1.日本の中小企業(1)定義(図表1-1参照)①1999年中小企業基本法の改正・・・最初(1963年)と何が変わったのか?→範囲と理念、中小企業観・税法上の中小企業は資本金1億円以下・「小規模企業」とは、従業員20人以下の企業。
商業・サービス業は5人以下・旧基本法:問題型中小企業観「二重構造の中で低賃金・低生産性に陥っている問題企業」・新基本法の中小企業観:積極型中小企業観「多様で活力ある成長発展をする中小企業」②企業と事業所の違い・・・中小企業の大多数は一企業一事業所、大企業は複数事業所(本社、各工場、支店、営業所など)(2)中小企業の地位(図表1-2、1-3参照)①中小企業の比率は99%、全従業者の80%②ほとんどの業種で中小事業所数の減少・・・90年代から顕著となり、新基本法にも反映資料1-3-a 開廃業率の推移(非一次産業、年平均)『2006年版中小企業白書』より~開業率は上昇する傾向を見せつつあるが、廃業率も上昇傾向にある~資料1-3-b 統一的定義による開業率の比較③小規模事業所の多い業種規模の経済性に関係する(3)中小企業の多元性①狭義の中小企業:雇用労働者、利潤を生み、資本を蓄積、成長志向②零細企業:家族労働者、生活手段としての経営、生業的③「異質多元性」、社会的流動性の高さ2.日本における中小企業の役割(1)系列、下請中小零細企業国内市場向け中小企業製造業(資本財、消費財)、小売業(巨大小売業、零細商店)、サービス業(対事業所、生活関連、余暇関連) 建設業、情報関連産業 (2) 輸出市場向け中小企業戦前は軽工業で外貨獲得、戦後も部品の一部として輸出 3.21世紀における中小企業への期待地域社会での中小企業の役割とは何か? テキストp.32~34参照 4. 欧米諸国との比較 p.35(1) 自営業者、家族従業者数の比率が高い日本?(2) 米国中小企業 参考サイト:中小基盤整備機構http://www.smrj.go.jp/keiei/kokusai/report/chosa/ny/002451.html・ 99.9%が中小企業・ 「SBA 」では業種ごとに従業員数や売上高で定義» 製造業では概ね従業員数500人~1000人以下。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名称】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题注】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百五十四号法律最后修订:昭和四十八年(1973年)第一百十五号法律【章名】全文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工矿业生产、加速商品流转、开辟国外市场、广开就业门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同时,对稳定国民生活也做出了贡献。
我们确信,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这种使命,将在今后以公正的自由竞争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里,对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将继续保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来存在于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显著差距,正在影响着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其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贸易的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引起的供需结构的变化,以及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也将使中小企业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对小规模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要切实关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同时,尊重中小企业的创造性,鼓励其独立经营和努力,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采取这样的措施,是符合中小企业使命的。
同时,还要使产业结构高级化,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这是我们国民应负的责任。
在此,为了明确中小企业新的进程和确定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目标,特制定本法律。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的目标〕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其商品交易条件为目的。
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适应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产生的不利因素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者的独立经营和努力,改变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等各种差距,以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并提高中小企业工作人员的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
第二条〔中小企业者的范围〕根据本法确定作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中小企业者,大致如下列各项所载。
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法规名称】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63-07-20【实施时间】 1963-07-2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矿业、工业生产、顺利地流通商品、开辟海外市场、增加雇用机会等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所有领域都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并对稳定国民生活作出了贡献。
我们确信,在以自由公平竞争原理为基调的经济社会里,对于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来说,中小企业的这种经济的、社会的使命,在今后将继续保持其重要性而不会改变。
可是,近来企业之间在生产效率、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存在的显著等级差别,对于稳定中小企业的经营和提高其职工的生活水平起着很大的限制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贸易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生活方式的转变等而引起的需求结构的变化和伴随经济显著成长而产生的劳动力供应不足,也使中小企业的经济的社会的生存基础产生深刻的变化。
为应付这种局面,特别对提高小型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要给予适当的照顾,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与此同时,尊重中小企业者的独创精神,促进其自我奋斗以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这已成为中小企业的使命,同时也是赋予我国国民为使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
为了明确中小企业应循的新的前进道路、指明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在此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政策目标)第一条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当完成的重要使命,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在适应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同时,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及改善交易条件为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及改正存在于企业间生产效率等各种等级差别,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并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中小企业者的范围)第二条依据本法,作为国家政策对象有中小企业者,大体是指如下各项所列者而言,它的范围则由制定的各项政策加以规定,通过高效地实施这些政策以期实现前条所规定的目标。
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型的中小企业政策

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型的中小企业政策■文I韩娜【关键词】日本。
中小企业政策,经济民主化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凸显出其特殊的重要地位,日本政府构建J,一系列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我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本文从日本战后中小企业政策的启动出发,阐述了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如何在大企业复活的前提下为本国中小企业保驾护航,并对这一特殊时期的政策予以客观的评价。
通过对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型的巾小企业政策的研究。
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中小企业基本政策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日本战后中小氽业政策的启动日本战后的中小企、Ik政策是由中小企业厅设立后正式开始启动的。
日本战败后,中小企业发展领域迅速地转换到国民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行业上来,中小企业渐渐成为日本经济的中坚力量,但是在重要产业复兴政策(对重要产“k优先投入材料、资金)启动后,企业就陷入了材料难、资金难的困境。
因此,全日本中小企业协会等中小企业团体,提出了对中小企业材料、资金进行公平分配,在工商省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等要求。
由此,一场大众性的运动就拉开了序幕。
日本政府感受列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基本方针的紧迫感,遵照当时对日本间接进行统治的联合国部队的意愿,以经济民主化为理念,出台了《中小企业厅制定法》。
《中小企业厅制定法》维持了垄断资本16经济导刊2们o,05集闭解体所带来的成果,发展r中小企业,实现r经济民主主义。
为r维持垄断资本集团解体的成果,出台了伞面禁止企业集中和联合企业的《独占禁止法》。
《中小企业厅制定法》也是为了维持垄断资本集团解体的成果,与该法是互补的,是以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固有日的,具有反垄断性质的广义竞争政策。
在以上目的的驱使F'日本开始采取相应的基础对策。
这些基础措施重视了中小企业的自主性,是信息服务中心的灵活措施,并且遵照了经济民主主义理念,但是因为其欠缺以下的资源分配机能,所以并没有产生什么实质上的效果。
首先,是曾经孛洞的金融对策。
日本企业法概况

日本中小企业法概况I.企业法概述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创立了法人的制度。
这一法人制度经过各种变迁,发展成为现在的股份公司制度,企业法是把法人制度理论化,使这一制度成为更有效的系统,发挥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所以,“企业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中需要随时加以修正,以适应实际经济状况的变动。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II.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的顶峰时期制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部整理以往中小企业政策的分散性和不整齐性而加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
它不仅是贯彻和实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而且,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内容:(1)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2)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3)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4)明确地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对它们所实施的政策;(5)明确指出,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6)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
《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概要:基本理念:调整各企业在生产等方面的差距。
政策体系:(i)改善中小企业构造(改善生产性):设备现代化、组建企业联合组织、技术革新、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企业转换、企业规模标准化、劳动政策;(ii)纠正不利于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善经营环境):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参与国家等机构招标时的中标机会、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振兴出口、确保事业活动的机会、调整同进口商品的关系;(iii)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规范、保证资金融通、充实企业注册资金,规范租税负担。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特点及发展方向1?引言战后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一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和扶植是分不开的。
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具有鲜明的特点,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2?日本中小企业政策形成的背景及指导思想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是随着战后日本经济恢复逐步形成的。
战后日本在经济恢复过程中,经济政策的重心是把资金和材料等重点投入到某些基础产业部门。
大企业在此产业扶植政策支持下,积极进行合理化投资,扩大企业。
相对地中小企业因资金取得困难,无法进行必要的投资,机器设备老化等情况随着日本经济成长逐渐恶化,其结果是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形成日本经济独特的“双重结构”。
中小企业被普遍认为:企业规模过小,但家数过多;经营基础薄弱,彼此间存在过度竞争情形;多数属家族式小规模企业。
正如1 953年日本政府经济白皮书所指出的,企业大小规模的差距扩大了,所以在日本的现代化大企业与建立在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两极对立,因而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便成了当务之急。
同时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张的需求也急迫起来。
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问题开始认真对待,从纠正“双重结构”的目标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并为指导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
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在于改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存在的生产力、工资、就业结构等各方面的差距,提升中小企业生产力,以实现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成为日本经济中一支十分活跃而重要的力量。
其政策体系是以推动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事业共同化、企业规模适度化等各种政策所组成。
强调要改善不利于中小企业活动的市场环境,如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公平化外包交易及事业活动机会等。
日本中小企业标准

行业种类
中小企业的范围
制造业
资本金在3亿日元以下并且经常雇用的从业人员为300人以下的公司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个人 企业(1963年为1亿日元)
批发业
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1963年为3000万日元)
零售业
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并且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企业(1963年为100万日元)
服务业
资本金在5000万以下并且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1963年为1000万日元,职工数50人以下)
数据来源:日本《新中小企业基本法》(1999年版)。划型标准于1963年首次在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1999年新基本法修订后沿用至今
中小企业(日语)

中小企業の現状と課題
景況感の停滞 事業所数の減尐 知識・情報不足 低い付加価値生産性 製造現場に十分なスペースがない 外国製品との厳しい競争 資金調達の困難
対策について 私のまとめ Nhomakorabea
公正な取引を保障する 人材確保、育成を強化する 本格的な中小企業振興策をすすめ、金 融支援を続ける 税制と社会保障のしくみを作る 地域経済、研究機関との連携を強化す る
例:アメリカの中小企業
美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大约每10个人中就有一个 人拥有自己的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众多的、在 民众中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尤其是在就业上的作用更加明显。 美国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不但表现在经济繁荣时期, 即使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由于中小企业更富有弹性, 吸纳就业能力显得更加突出。经济越是萧条,工作越 是难找,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就越大。美国中小企 业对就业的贡献不但表现在就业总量和增量上,还表 现在就业构成上,尤其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中小企 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很大。中小企业对于美国少数民族 人口、妇女、缺乏工作经验和年龄偏大的劳动者的就 业作用不可替代。正因为如此,无论是美国国会、联 邦政府、社会普通大众还是学术界对中小企业在就业 方面的作用都给予比较积极的肯定。
具体的な措置
中小企業にたいする金融支援 (1)信用保証協会による保証付き貸付の返 済負担の軽減 (2)デフレに伴う実質金利高に対応するた めの金利の引下げ (3)特別相談窓口の設置と資金繰りの支援 (4)円高等が企業金融に与える影響の把握 と民間金融機関に対する中小企業等への金融 円滑化の要請 中小企業支援施策の「ワンストップ•サービス •デイ」の開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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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题注】昭和三十八年(1963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百五十四号法律最后修订:昭和四十八年(1973年)第一百十五号法律【章名】全文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工矿业生产、加速商品流转、开辟国外市场、广开就业门路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同时,对稳定国民生活也做出了贡献。
我们确信,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方面的这种使命,将在今后以公正的自由竞争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里,对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将继续保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来存在于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显著差距,正在影响着中小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及其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贸易的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引起的供需结构的变化,以及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力不足,也将使中小企业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对小规模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要切实关心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同时,尊重中小企业的创造性,鼓励其独立经营和努力,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采取这样的措施,是符合中小企业使命的。
同时,还要使产业结构高级化,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这是我们国民应负的责任。
在此,为了明确中小企业新的进程和确定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目标,特制定本法律。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的目标〕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改善其商品交易条件为目的。
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适应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在纠正中小企业由于经济、社会制约而产生的不利因素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者的独立经营和努力,改变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等各种差距,以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并提高中小企业工作人员的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
第二条〔中小企业者的范围〕根据本法确定作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中小企业者,大致如下列各项所载。
为有效地实现前条的目标,其政策适用范围在实施各项政策时作出规定。
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所载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
第三条〔国家的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政策目标,必须对下列所载事项,从政策的总体上采取综合性的必要措施。
1.引进现代化设备等,以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
2.促进技术研究开发,培养技术员和技术工人,以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
3.引进现代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能力,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合理化。
4.调整中小企业,以使中小企业规模适当化,事业公共化,工厂、商店等集体化,改换行业及零售商业经营方式现代化(以下总称“中小企业结构高级化”)。
5.为了纠正中小企业商品交易上的不利条件,要防止过激的竟争,并使承包交易合理化。
6.增加中小企业产品的出口,并扩大对中小企业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的需求。
7.通过调整中小企业者以外人员的事业活动,确保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
8.在谋求中小企业劳资关系正常化和提高职工福利的同时,确保中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
第四条〔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采取措施。
第五条〔立法上的措施〕政府为了实施第三条政策,必须在立法和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条〔中小企业者的努力方向〕(一)中小企业者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各种情况变化;使企业向前发展,必须努力提高生产能力和交易条件。
(二)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员,其事业与中小企业有关者,必须在执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政策上予以协助。
第七条〔调查〕政府应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定期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公布其结果。
第八条〔年度报告等〕(一)政府每年必须向国会提出关于中小企业的动向及政府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二)政府必须每年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在考虑了有关前款报告中的中小企业的动向后,应明确要采取的措施,并写成文件提交给国会。
【章名】第二章中小企业结构的高级化等第九条〔设备的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使中小企业者能购置现代化设备、增加其它资本装备以及使设备配备合理化,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技术的提高〕国家为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应在设置试验研究机构、促进技术研究开发、进行技术指导、充实技术人员的进修以及对技术工人的培训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国家为使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合理化,对加强经营上的诊断、指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为经营上的诊断、指导而设置机构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规模的适当化〕(一)国家为使中小企业具有适当的规模,应对中小企业者顺利进行企业合并和共同投资建立企业等,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在采取前三条措施时,应对中小企业的规模适当化,予以必要的考虑。
(三)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规模需要作适当调整的行业,要规定其适当的生产规模和其他企业规模,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为事业共同化的组织〕作为实行从第九条至前条措施的重要环节,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事业的共同化或事业的相互扶助设置组织,为工厂、商店等的集体化及其他事业的共同化给予帮助,使中小企业者互相协作,有效地实现设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和企业规模的适当化。
第十四条〔商业及服务业〕(一)国家为了使中小商业能适应流通机构的合理化,除了采取第九条或从第十一条至前条的措施外,对零售商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亦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对中小商业或中小服务业,在采取第九条或从第十一条至前条及前款的措施时,对地区条件亦应予以必要的考虑。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一)国家为使中小企业者适应供需结构的变化,顺利改换企业经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国家在采取前款措施时,应考虑到中小企业职工就业的方便。
第十六条〔关于劳务政策〕国家在采取措施使中小企业劳资关系正常化和提高职工福利的同时,为确保中小企业的劳动力,亦应采取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必要的措施。
【章名】第三章纠正业务活动的不利因素第十七条〔防止过激竞争〕国家为改善中小企业的交易条件及提高经营上的稳定性,应采取使中小企业者能自主地调节其业务活动、为防止过激竞争而调整其组织等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承包交易的公正化〕国家为使承包交易公正化,应采取措施防止延付承包货款,同时为使承包关系现代化,使在承包关系的中小企业者能自主地经营其业务、最有效地发挥其能力,亦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适当保证业务活动的机会〕为防止中小企业者以外人员的业务活动造成中小企业者的利益蒙受损失,适当保证中小企业业务活动的机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设置处理纠纷的机构。
第二十条〔确保接受国家订货的机会〕国家为帮助中小企业扩大所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的需要量,在筹办物品和劳务的供应中,应采取使中小企业增加接受订货机会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振兴出口〕国家为振兴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在加强中小企业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同时,亦应采取建立出口贸易制度和开辟国外市场等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调整与进口商品的关系〕国家对主要由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之外,在因进口产品使生产与该产品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中小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时,紧迫情况下,应采取调整关税和限制进口等必要的措施。
【章名】第四章小规模企业第二十三条〔维护小规模企业职工的利益〕国家对小规模企业者〔一般指常用职工人数二十人(经营商业或服务业为主的五人)以下者〕采取第三条措施时,为使这些措施顺利地实行,在努力改善小规模企业经营的同时,应对金融、税制及其它事项予以必要的考虑,使小规模企业的职工和其它企业的职工生活水平保持均衡。
【章名】第五章金融税制等第二十四条〔资金融通的周全化〕国家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金,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关的职能、充实信用事业、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
第二十五条〔充实企业资本〕国家为充实中小企业的资本,有利于企业的合理经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设置向中小企业顺利进行投资的机构,并使中小企业的租税负担适当化。
【章名】第六章行政机关及中小企业团体第二十六条〔完善管理中小企业的行政组织〕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采取第三条或第四条措施时,要同心协力。
同时,要努力完善行政组织,改善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设置中小企业团体〕国家为使中小企业者互相协作、发展其企业和提高其地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中小企业组织化及设置其它有关中小企业的团体。
【章名】第七章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第二十八条〔机构设置〕在总理府,设附属机构,称为“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以下称“审议会”)。
第二十九条〔权限〕(一)审议会依本法规定除处理权限内的事项外,还应按内阁总理大臣或有关大臣的咨询,调查、审议执行本法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会可就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向内阁总理大臣或有关各大臣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组织〕(一)审议会由二十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二)委员从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具有学识经验者中挑选,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三)委员系非固定职务。
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审议会为处理所管事务,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供资料、陈述意见以及给予其它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日常工作〕审议会的日常工作在中小企业厅长官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三条〔委任的规定〕除本法规定之外,有关审议会的组织及管理中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
【章名】附则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