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腐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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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腐败处理办法
制度名称
采购腐败处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避免采购腐败,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礼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2.其他手段贿赂
其他手段贿赂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各种名义的国内旅游、考察等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6条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7条受贿行为的界定
第3章腐败行为处理办法
第10条供应商行贿处理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以行贿手段销售物资的,公司应当停止对其采购并进行相关调查。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1条投标单位串通投标处理
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应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向其采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物资时,可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9条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此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14条知情不报的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或贪污的,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者,应由公司处以罚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15条主动坦白的处理
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贪污行贿行为的,由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并将实情呈报司法机关,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本办法由总经办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总经办对本办法有解释、修订的权利。
第3条采购腐败
本办法所指采购腐败行为主要指商业贿赂行为及贪污行为。
第2章商业贿赂
第4条商业贿赂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采购供应商物资的行为。
第5条商业贿赂的手段
1.财务贿赂
(1)财务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采用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1)在采购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物资或劣质的服务。
(2)故意以长期合作为由,索要回扣。
(3)与供应商串通欺骗公司。
(4)拖延时间,打时间差欺骗领导。
(5)在业务工作中不积极寻找好的合作伙伴,不认真向对方提出合理要求,不考虑公司利益,业务谈判马马虎虎,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第13条采购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贪污处理
对于采购业务涉及的差旅交通、汽车修理、餐饮招待等费用,采购人员必须如实报销,提供正规发票。对于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本办法第12条第2款处理。
第17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
订
记
录
修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第12条采购人员受贿处理
1.采购稽核小组对在采购业务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采购人员进行调查、审计,若发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在采购业务中,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或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一律上缴公司,不准私自截取,否则一律作为受贿处理。受贿的惩罚措施如下。
(1)金额达元及以下者,给予罚款元(倍),并给予降级处理。
(2)金额达元以上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开除。
(3)金额达元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若受贿为实物,则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5)凡因吃拿回扣而受到处理的,都将在本公司局域网上予以通报。
3.发生下列恶意情况之一的,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严惩。
制度名称
采购腐败处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避免采购腐败,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礼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2.其他手段贿赂
其他手段贿赂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各种名义的国内旅游、考察等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6条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7条受贿行为的界定
第3章腐败行为处理办法
第10条供应商行贿处理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以行贿手段销售物资的,公司应当停止对其采购并进行相关调查。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1条投标单位串通投标处理
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情节严重的,应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向其采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物资时,可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9条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此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14条知情不报的处理
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或贪污的,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者,应由公司处以罚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15条主动坦白的处理
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贪污行贿行为的,由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并将实情呈报司法机关,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本办法由总经办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总经办对本办法有解释、修订的权利。
第3条采购腐败
本办法所指采购腐败行为主要指商业贿赂行为及贪污行为。
第2章商业贿赂
第4条商业贿赂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采购供应商物资的行为。
第5条商业贿赂的手段
1.财务贿赂
(1)财务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采用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1)在采购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物资或劣质的服务。
(2)故意以长期合作为由,索要回扣。
(3)与供应商串通欺骗公司。
(4)拖延时间,打时间差欺骗领导。
(5)在业务工作中不积极寻找好的合作伙伴,不认真向对方提出合理要求,不考虑公司利益,业务谈判马马虎虎,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第13条采购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贪污处理
对于采购业务涉及的差旅交通、汽车修理、餐饮招待等费用,采购人员必须如实报销,提供正规发票。对于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本办法第12条第2款处理。
第17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
订
记
录
修订标记
修订处数
修订日期
修订执行人
审批签字
第12条采购人员受贿处理
1.采购稽核小组对在采购业务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采购人员进行调查、审计,若发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在采购业务中,采购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或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一律上缴公司,不准私自截取,否则一律作为受贿处理。受贿的惩罚措施如下。
(1)金额达元及以下者,给予罚款元(倍),并给予降级处理。
(2)金额达元以上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开除。
(3)金额达元者,除给予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若受贿为实物,则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5)凡因吃拿回扣而受到处理的,都将在本公司局域网上予以通报。
3.发生下列恶意情况之一的,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