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让行车更安全”社会公益行动推广座谈会在无锡召开

响力 。
促成 ,从保护最基本 的平民老百
姓 的利 益点 出发 ,在 社 会 上形 成
一
种 新 的经 济模 式 ,对 推动 电动
据 了解 ,早 在 2 0 0 6年 , 中 国人保推 出首 款 “ 电动 自行 车第
合 保 障 方 案 ,让 大 家 共 同探 讨 。 此次 推 出 的两 种保 险方 案在 原 有 第三 者 保 险 的基础 上 增 加 了盗 抢
企 业 、 购 车 者 自 觉 遵 守 管 理 规 定 ,增 强 责任 感 。 无 锡市 非机动
车 管理 科 联 合行 业 协 会 、保 险 公
司 、无 锡 地 区销 售 较 好 的品 牌企 业 ,发 起 此 项社 会 公 益行 动 ,以 企 业 自发 的 形式 ,卖 车 时赠 送 一 份 切合 消 费 者需 求 的 电动 自行车 保 险 ,在 政府 严 格 管理 、行 业 不
款不能全面覆盖风险。 而 电动 自行 车第 三者 责
个有 利 的结 合 点 。 建议 设计 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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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最 优 惠最 能 满 足消 费 者 、企 业
经 营者 、社 会 实 际 需要 的 让 消费
故 的发 生率 也 随之 增加 。据 统
计 ,无 锡市 非机 动 车肇 事 主 要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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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 自行车 规 范 管理 。 基 于 此种 情 况 ,为 了寻 求 一种 更 为 有效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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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并核查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根据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的题目,我将按照备案介绍的格式来为您写一篇文章。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一、备案介绍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以电力为动力源的车辆,在日常出行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然而,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
二、备案对象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适用于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和个人。
无论是大型工厂还是小型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备案手续,确保产品的合法生产和销售。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检测报告等。
2. 技术审核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确保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容量、驱动系统、车辆尺寸等。
3. 环境检查为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备案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现场环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的通风、场地的排水等。
只有通过检查,才能取得备案合格。
4. 发放备案证书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发放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证书,证明该生产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要求。
备案证书是合法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保障。
四、备案效力与监督1. 备案效力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是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
未经备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利拒绝购买未备案的产品。
2. 监督机制为确保备案的有效性,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
例如,对备案生产者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未备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结语通过备案制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备案证书的发放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促进了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宁政发〔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4项。
(附件1)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9项。
(附件2)三、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项目共6项。
(附件3)四、明确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33项。
(附件4)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3.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表4.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 35 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19 )同时满 足 江苏 省 电动 自行车 产 品备 案管 理技 术参 数规 范 ( 行 ) 求 ; 99 , 试 要
4 )对产 品实施 编码 刻制 。
备案 时 , 业要 填报 江 苏 省 电动 自 车产 品备 案 申请表 加 盖企 业 印章 , 企 行 ,
提 供 有效 检测 报告 复 印件 ( 带原 件备 查 ) 制 作 江 苏省 电动 白行 车产 品备 案表 ; ;
此 次 年 会 正 式 发 布 了 2 1 年 度 电动 自 01 行 车行 业 品牌 调查 活 动的 结果 ,并 举 行 了隆
重 的颁 奖典礼 。
2 1 年 度 电 动 自行 车 行 业 品 牌 调 查 活 01 动结 合 了市 场 走访 、 问卷 调查 、企业摸底 、专家评审等多项调查结果,综合考 量 了企 业 在 2 1 年 度 全 年 的产 品销 量 、市 场 占有率 、渠 道 完整 度 、售 后 落 实 01 程 度 、行 业 风 评 、市 场 口碑 等 多 项 因素 ,秉承 了 “ 公平 、公 正 、客 观 、权 威 ” 的原 则 ,全 面评 价 了企 业在社 会 形象 、行业地 位 、市场 口碑 3 面 的综合 影响 。 方 爱玛 、 雅迪 、 日、 新 绿源 四 大领 军企业 获得 了 “0 1 度 电动 自行车 品牌 ” 21 年 称号 ; 天能 电池 、超 威 电池 、超 杰 电池 、新需 能 电池 获得 了 “0 1 2 1 年度 电动 车 电池 品 牌”称 号 ; 斯特 锂 电车 、劲 跑锂 电车 、舜意 锂 电车获 得 了 “0 1 度 科 2 1年
2 1 年 1 份 ,江 苏省 经 信 委下 发 了 关 于开 展 电动 自行 车产 品 备案 管 01 2月
锂 电车及 配套 展 示洽 谈会 在 津举 行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以下统称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消费者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
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车辆以及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
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促进健康锻炼,减轻交通压力,推广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驱动力,配备后侧车架或车架箱的自行车,能够实现辅助功能的便携式车辆。
3、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及有关交通行为。
二、使用管理1、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不得违法行驶。
2、电动自行车必须携带识别标志,便于相关部门管理及追查事故,其中包括查验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无线电设备。
3、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8周岁,驾驶者须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的自行车驾驶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人在开车时,必须有18周岁以上的监护人陪同。
4、电动自行车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120公斤,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5、电动自行车不在行进中携带乘客,在市区街道和公路上最多只能携带一名坐在车架上的随行人。
6、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异型轮胎,异型轮胎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车轮胎的质量、安全性及牢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交通标志及标示1、电动自行车须在前、后的车架上设置国家标准的反光标志,标志应保持清晰,不得损毁。
2、电动自行车上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黄色等其他可视颜色,并设有明显标志,以示警示。
3、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设置反光面积超过标准或发出过亮光芒而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检验监管1、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检验,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监管,保障电动自行车性能及安全性。
2、电动自行车在修改出厂设计参数后,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行驶证损毁的,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手续办理。
五、安全保护1、机动车辆开车前,驾驶者应当对车辆性能和安全性如电池、制动,以及防盗保护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技术符合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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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2011-12江苏省最近出台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
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
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停止上牌将近六个月后即将得以恢复。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由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三个章节组成。
备案的条件是: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证所要求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和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另外还要求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备案的程序:企业需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在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还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电动自行车产品还需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才准予备案。
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填写《承诺书》。
江苏省的管理办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全行业关注的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个文件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引起争议的参数进行了明确。
内容如下。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上述五项指标应该说是放得够宽的。
符合了目前约80%的车种的要求。
但是,备案要求中同时强调了备案的前提是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 7761)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的产品。
上述五项指标牵涉到综合判定中重要项的有二项、一般项一项,标准规定重要项如四项不合格或一般项有五项不合格就可以判断整车不合格。
但上述五项指标的提高将会引起相关项目的提高,企业在这方面还不得掉以轻心。
附件1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 ) 10 号)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 〕129 号),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第二条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由江苏省经信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负贵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省质t 技术监舒局、省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实施管理。
二、职责:
(一)受理企业产品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 。
(三)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易组除相关备案信息。
第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
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
(二)检测手段:必须满足《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
(三)生产能力:年产2 万辆以上。
(四)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 7761)和《助力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技术墓础:有完善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和检验规程等,具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含原件、电子版),经市经信委(外省企业为当地省、市经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报告、产品编码证明等原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
列入备案的产品,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其他。
一、对于列入备案的产品,须按规则刻制编码并粘贴编码标签,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
二、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按季发布。
每次申请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数不超过20 个。
三、每份有效法定检测报告(一年内)可涵盖5 个同类型车型(车架结构、电池类型相同,装饰件外型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贵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
(试行)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 7761 )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MM ;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MM ;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M 州;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MM ;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