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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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码头是指专门用来储存、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其安全管理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下面是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1.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 编制安全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与调查程序等。

安全规章制度必须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3. 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分类和标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储存和保管。

应当建立物料台账,定期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检查。

4. 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建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消防设备、泄漏处理设备、防爆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必要时还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监控设施。

5.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安全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实战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

6. 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制定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包括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加强现场巡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控等。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7. 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核。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码头,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8. 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提示: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储存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流和通报。

对存在的风险问题,要及时进行提示和警示,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规定1. 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具有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会对人、物、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特制订本安全规定。

2. 码头区域划分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区域划分是为了有序管理及有效控制码头内的安全风险。

按照风险等级和物质特性,将码头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2.1. 危险品接收区危险品接收区用于卸货、验收和储存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工具。

2.2. 危险品储存区危险品储存区是专门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区域。

区域内应设置充分的通风设备,确保化学品气体排放及时,以防止积聚导致火灾或爆炸。

2.3. 危险品装载区危险品装载区用于装载危险化学品进入船舶或运输车辆。

装载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有装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 码头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以下是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3.1. 安全标识在码头内应设置显著的安全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警示标志等。

这些标识应明确、易识别,并遵守国家标准。

3.2. 安全培训码头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识别、紧急处置措施等。

员工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3.3. 应急预案码头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紧急疏散方案等。

在发生事故时,应根据预案进行快速、有序的处置。

3.4. 安全设备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消防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查并保持有效,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4.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以下是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4.1. 温度控制针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应控制储存环境的温度,并定期检查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温度超过安全范围,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4.2. 包装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

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第6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码头选址与布局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选择远离居民区、水源地、游泳区以及其他易受影响区域的地段。

2.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布局应合理,确保车辆、货物和人员流动的便捷。

第二节:码头设施和设备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码头围栏、消防设备、排放口等。

2.设备的运行状态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节:人员要求1.码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处理方法。

2.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储存管理第一节:运输1.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泄漏和事故。

第二节:储存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关规定,保持通风良好。

2.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储存,避免混合引发事故。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第一节:安全风险评估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2.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节:防护措施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全天候监控,并保持记录。

2.每名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第一节:应急预案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队伍的组织结构。

2.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码头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第一节:监督检查1.危险化学品码头应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在国内,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等。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符合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

3. 设备和设施安全:危险化学品码头必须配备和维护完好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包括防火防爆措施、泄漏处理设备、监测仪器等。

4. 储存和运输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装卸和运输,确保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6. 培训和教育: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处理和追责。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事故发生,对于相关企业和机构来说,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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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证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和运输。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码头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的相关安全要求,进行结构强度测试,满足防爆和防火要求;2. 码头设备、管道和仪器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产品,并经过验收合格;3. 码头有关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如设备周围要设立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识;4. 码头应配备专业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泄露事故时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灭火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与周边环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与居民区、工业区等安全距离过近引发事故。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充分数量的安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设立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识;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类储存,并采取适当的包装、密封和标识措施;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运行;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装卸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防护人员;5.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如限制速度、禁止夜间运输等。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建立健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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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
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 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昆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

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一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 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十条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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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人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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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

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 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防污染
第二十条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
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问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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