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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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
决定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6]10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7
【实施日期】2006.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政发〔2006〕101号2006年11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切实推进我区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依法推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蒙医药、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蒙医药、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形成的独特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
特色和优势。
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防病治病和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至今在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推动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和自治区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为我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条例的力度,将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蒙医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理顺蒙医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要建立健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
对旗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蒙医中医机构的撤消、合并、转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蒙医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制定发展蒙医中医事业的保障措施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蒙医中医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
蒙医中医事业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蒙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设备更新、科技攻关等,对蒙医事业要予以重点扶持。
(五)提高定向或定额补助标准。
考虑到蒙医中医机构收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包括民族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人员配置的有关规定,在与现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在编制核准的前提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中蒙医医疗机构中的蒙医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其他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
(六)制定和完善技术服务价格政策。
充分考虑蒙医中医的特点,对蒙医整骨、药浴及其它传统特色疗法和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疗法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医疗机构可
根据蒙医中医医生的知名度和患者的接受程度,在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规定医生的具体收费标准,更好地体现蒙医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七)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蒙中医药服务给付政策。
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或蒙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提高蒙医药、中医药报销比例。
有条件的定点药店要设立蒙药专柜。
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院内蒙药制剂,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均应纳入当地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