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温州市中心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首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你们好!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
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并填写情况延迟说明;超出一年后未领取,除增加情况说明外,还需要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
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一、《出生医学证明》概述《出生医学证明》是由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用于确认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和相关健康信息。
证明内容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信息、新生儿的身体健康状况等。
该证明对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二、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该表格,并在表格中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
2.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原件:需提供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原件,以证明申请人确实是新生儿的父母。
3.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需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以证明新生儿的身份。
5.新生儿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供新生儿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证明新生儿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三、办理流程2.选择办理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的政策规定,选择合适的办理机构,如综合医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
3.前往办理机构: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定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机构进行办理。
4.填写申请表: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办理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表。
5.现场核验信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缴费: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办理费用的缴纳。
7.制证:办理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制作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8.领取证明:等待办理机构通知,前往领取已制作好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注意事项1.办理时限: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为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费用标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所在地区和办理机构的规定而定。
4.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完整性:申请人在办理时应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5.办理地点选择: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办理机构,确保办理的顺利进行。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对新生儿的一项重要保障和权益保护措施,有助于建设健康的人口体系。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请详细阅读附表1和告知书,并需“扫描二维码”自行打印“附表1和附表3”(正反面打印)。
出生证开具后正页由监护人妥善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裁切保存,存根由签发机构保存,此证严禁塑封。
请于宝宝出生后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办理: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 中性笔填写,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资料;2. 《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请自行扫描预约处二维码后下载打印填写,(非母亲本人申领,父亲需携带母亲填写完整的委托书);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请出示居民身份证);4.父母双方户口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
特殊情况说明1.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出生证上父亲信息栏为“∕”表示,必须由母亲亲临办理。
2.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产妇病历中相关信息不一致者,母亲需提供住院病历和户口登记机关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指定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3. 超过3个月未办理者,需另提供母亲住院病历首页、产时分娩记录、新生儿产时记录单复印件,由母亲亲临办理。
4. 如《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第三方姓氏,申请人须提交第三方姓氏对应人与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复印件,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5. 属以上特殊情况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在每周五上午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注:1在首次签发登记表背面黏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
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
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样表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新生儿父亲):××性别: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年××月××日(新生儿出生日期)在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分娩,特授权委托(新生儿父亲)××(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云梦县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存根)

我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称“人生第一证”。
因此家长要特别重视,妥善保管。
办证要求如下:
1、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3个月内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需提供首次签发记录及婴儿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等,小孩未上户口还需提供户籍核实函,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
二次补发的需提供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6、办证前家长必须为新生儿起好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节假日不办证。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d02a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9.png)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1995年1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提供父亲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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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提供亲信息告知
因您无法提供(新生儿姓名)亲准确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录入亲信息,院方告知如下:
1、该证因缺少亲信息,可能失效或者影响孩子办理相关事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您承担。
2、今后如能够联系到孩子的亲,想添加亲信息,需按今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必须进行亲子鉴定。
3、因您拒绝提供亲信息,相关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4、告知对象签名视为已经明确告知内容。
告知方:
告知对象:
年月日
精选word范本,供参考!。
《出生医学证明》通知解读

3/12/2020
3/12/2020
微缩放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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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版出生证:第一版(1996年1月1日启用)
3/12/2020
历版出生证:第二版(2000年1月启用)
3/12/2020
特别提醒:第一、二版有维文版
3/12/2020
全息洗铝定位烫目视效果
3/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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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中的亲子图 案
“出生医学证明”文字
3/12/2020
微缩文字防伪技术
特征:正页上方标题“出生医学证明”中文字样下的 横划线印制有微缩文字。
鉴别方法:10倍放大镜下观察。 效果:微缩文字“CSYXZM”清晰。
3/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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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版黑白 水印防伪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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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20
明
4.全息洗 铝定位烫 印技术
2.光学水 印防伪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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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水印防伪技术
特征:专用黑白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中国妇幼 卫生标志”
鉴别方法:阳光下观察 效果:黑白水印
思考:A B C 三者间何种方式开展工作?
3/12/2020
真伪鉴定流程演练
真伪鉴定工作中: 1、A B C 三者间何种方式联系? 2、待鉴定的证件如何流转?
证件传递?来函,来人,快递? 证件信息Biblioteka 递?电话,传真,邮件,QQ, 微信?
3/12/2020
真伪鉴定流程演练
流程:
发现者是谁? 谁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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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
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
定医学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出生时
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
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
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码)、接生医疗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
是孩子出生的第一个身份证明,以后转户口、上学、出国,坐飞机,
办理身份证,公证处继承遗产都要用到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
法律凭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需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应用。
一、有关其重要性表现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注意事项:
1、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如有他人代办需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代办人委托书;
2、除新生儿母亲来办理外,其他受委托人均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授权委托书;
4、取好新生儿姓名后尽快在一个月内来院办理,办理后不再更改所有信息资料(包括新生儿姓名);
5、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姓名必须与入院时病历登记姓名一致,如果身份证姓名与入院病历不一致时,需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
6、办理地点:住院部妇产科四楼417房;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逢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休息)
7、《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需要到门诊四楼医务科盖章方有效。
8、《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后不得涂改,私自手工涂改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