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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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注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很多人创业注册深圳公司,但看到市面上有各种类型的公司名称.如xxx厂、xxx酒楼、xx 股份公司等林林总总.那自己应该选择注册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呢?他们之间又有何利弊?今天,深圳大业的企业顾问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条件、优缺点来与大家分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二、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特征:1. 公司组织浓厚的资合性;2. 资本募集的 公开性;3.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 股东责任的有 限性;5.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6. 股东人数的广泛 性。
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 划分依据:依公司资本构成 (一)公营公司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 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者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 定性作用的公司。 (二)民营公司 民营公司,又称私营公司和私人公司,是指公司完 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 资本不超过50%的公司。
• 划分依据:依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 • 母子公司的划分实际上揭示的是公司相互间的投 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一)母公司 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 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因此, 成为母公司的条件: (1)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 (2)根据协议而成为母公司。
(二)子公司 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 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它有 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 LLC的特点:(以纽约州为例:) (1)在税收方面,享有同合伙相同的一次纳税的待 遇; (2)在州税方面,有的州(如纽约州)的有限责任 公司必须按成员的人数向州政府交纳“登记费” (3)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与普通公司不同
(4)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包括(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字样,或者缩写为(L.L.C. or LLC),不得使用“公司”(Corporation)、“ 注册公司”(incorporated)或合伙(partnership )等字样及其缩写。 (5)虽然与S公司十分相似,但却不用受联邦法对S 公司所规定的限制。 (6)另外,根据纽约州法律,医生、律师和会计师 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专业 服务有限责任公司”(professional servic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PSLLC。

公司类型划分

公司类型划分

公司类型的分类一、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划分,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二、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四、按照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职能划分,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等。

在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照资本构成和责任形式即按组织形式划分的,在非公司企业登记过程中,企业类型是按经济性质划分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8.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9.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0.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11.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何区别呢?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何区别呢?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何区别呢?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以下是它们的区别:1.公司名称不同: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

2.股东数量不同:有限公司的最少股东数是2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最少只需要1人,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个人作为股东。

3.股东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是有限的,即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也是有限的,但是在公司发生破产等情况时,股东需要承担其所持有股份的全部责任。

4.注册资本不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需要达到100万元。

5.公司类型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独立的企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企业。

怎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

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

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成发起人会议决议。

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

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2、草拟章程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它与发起人协议不同。

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国外公司法大多数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予以公证,我国没有这种规定。

但我国法律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必要的行政审批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要经过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就可。

我国《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事先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

个人注册公司一般公司类型有哪些?

个人注册公司一般公司类型有哪些?

个人注册公司一般公司类型有哪些?注册公司公司类型有哪些1、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人分不清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两个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前的叫法,有限公司是现在简化了的叫法,这种公司类型都是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最少1个,最多50个。

2、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是股份制的,股东人数突破了50人上线,可以达到100人,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类型的不叫公司,是一个组织,股权架构中没有法人代表一说,只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股东人数最少2人最多50人。

4、集团公司有一个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构成,其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资产要在3千万以上。

5、分公司分公司是一家公司设立的办事处,所以分公司注册时是需要有一个新的负责人而不是法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跟总公司一模一样,并且和总公司是一套财务体现。

有限公司属于什么类型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它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

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

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

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不同公司类型的比较【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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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公司类型利弊分析1、有限责任公司(1)背景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优势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年程序、组织结构简单,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不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并且可以只设董事会.②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限制,股东之间易协调。

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主义稍微缓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等不用对外公布.(3)不足①有限公司因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具有人合公司特点,这使得公司股东可以利用此种方式从事个人的业务.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难免会出现个别股东滥用公司形式,不当地逃避责任和风险。

②有限公司不注重公示主义,这使得股东之间得以在众多公司事务上保守秘密。

股东或公司更容易因此忽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会通过公司从事如高额负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及相对人利益。

③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转让那样自由,通常须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且出资转让必须变更或者说修改有限公司的章程。

对股东而言,这不利于其实现投资的流动性和增强投资的变现能力,故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2、股份有限公司(1)背景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优势①加快资本集中,大规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超量的生活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建立适当的经营机构,监督管理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既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又充分调动管理者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行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③实现资本稳定性与股份流通性的有机集合,通过发售股票未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者可以随时进入证券市场实现所持股票的购入和发售。

(3)不足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权与经营权以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来决定,这种以股份多少为标准的权利分配体系容易造成大股东对于小股东权利的漠视甚至不顾。

公司的类型是什么

公司的类型是什么

公司的类型是什么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

一、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也就是说这种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作用状况。

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的特点在于:第一,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

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

一名股东的重大事项,如死亡、破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他股东和公司都产生重大影响。

这类公司可以看作是具有法人外衣的合伙。

第二,股份转让困难。

由于公司经营以公司成员个人的信用为信用,故对股东个人的信用特别注重,因而法律为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5条规定:无限。

公司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之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

第三,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二、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这种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作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本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

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最强的法人性。

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其次,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此外,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

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其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

与此同时,相比较任何公司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本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本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

公司法五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公司法是我国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五类不同的组织机构。

这些组织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下面将对这五类公司组织机构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实现利润分配为主要目的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则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承担风险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严格,具备更高的透明度和监管要求。

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一个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实体。

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复杂,主要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集团的核心,负责整体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子公司则按照母公司的指导方针进行经营管理。

四、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授权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相对庞大,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工会等。

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工会则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管理。

五、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其组织机构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在一些方面可能存在特殊规定,例如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外方董事要求等。

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常见的两种形式,其区别主要在于治理结构上的严格程度。

集团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具备更复杂庞大的组织机构,涉及多个子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外资企业则在一些方面存在特殊规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适当的组织机构设计可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监管透明度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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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常见区别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由自然人设立,而一人公司还允许由法人投资设立;(2)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税赋方面应就一人公司营业收入与股东个人收入分别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3)一人公司的内外部监督制度非常严格,比如特别登制、会计监督制以及治理结构等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不需承担的;(4)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投资者不应盲目地将个人独资企业改为一人公司。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也属于非法人企业。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人数而言,至少应当有两个合伙人,这点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

(2)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的具体出资额,法律并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合伙人认为与经营相适应即可。

(3)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应符合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使用权。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缺乏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合伙人出资时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以其约定为准。

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当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通过许可方式将使用权作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若合伙人对出资财产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则其只能以其享有的权益出资,如合伙人以租赁房屋权益作为出资的,由于客观上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此时的出资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部分。

这部分财产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任何合伙人都不得擅自处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统一使用和管理。

收益在分配前,应当作为整体以符合合伙企业经营目的的方式使用,所有合伙人对其享有的权益同经营决策权益是一致的。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同权或共用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对合伙企业享有他物权或其他限制权利的财产享有共用权。

②共同支配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③利益分配权。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承担的义务包括: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的出资。

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分伙企业的财产。

③合伙人不得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包括转让、赠与、对外出资等。

④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不得直接以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权益抵销或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建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组织机构完整的公司机构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

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法律形态选择必然由出资人完成,公司股东首先考虑的是个人权利义务、风险和利益。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从公司得到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股东在行使共益权时,同时也是实现或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以其股东人数的广泛性,完全的资合性区别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的唯一选择。

(1)利于集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资本的一种最有利的公司形式,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

(2)分散风险公司以其有限制的利益和有限制的风险实现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律形式的统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进一步将这种利益和风险细分,股东的风险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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