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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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1. 车辆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关驾驶经验。

2. 车辆驾驶速度限制:公司厂内道路设定了速度限制,驾驶员必须按照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

3. 车辆使用备案:所有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4. 定期维护保养: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5. 车辆驾驶员培训:公司必须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等内容。

6. 安全驾驶守则: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安全驾驶守则,如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等,并确保车辆内乘客的安全。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单位。

第三条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成立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负责对集团内部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 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交通安全事故信息;5. 负责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6.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条集团内部车辆及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运输;2. 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观看视频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3. 不得在非规定区域停车;4. 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第四章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集团内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2. 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3.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执行;4. 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确保员工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一节购置与使用1. 公司购置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2.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并按要求保养。

3. 禁止公司机动车辆超载、超速、超过允许的驾驶时间。

如发现超载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4. 禁止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事务,禁止将公司车辆借给非本公司员工。

第二节保险与登记1.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缴纳保费。

2.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和注册登记,并确保证照齐全、有效。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三节安全设备与救援1.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装备完整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器、安全锤、安全带等,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公司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急救包,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急救包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 公司机动车辆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一节驾驶员的岗前培训1.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明,并熟悉公司机动车辆的操作和安全规定。

2.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二节驾驶员的管理1.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路线安排行车,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2.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严禁吸烟和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3.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车况检查和维护,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修理。

第三节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与培养1.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

2.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常检查自身驾驶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驾驶水平。

第四节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处理1. 如发现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存在违反交通规则、酒驾、事故逃逸等违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和年检等。

3. 驾驶员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规定,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及时上报车辆故障。

三、车辆使用管理1. 车辆使用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车辆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路。

2. 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 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借予他人。

四、车辆维护保养1.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2. 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带病行驶。

3. 记录每次保养和维修的情况,建立完整的车辆维护档案。

五、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同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

2. 对于事故原因要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其业绩评价的一部分。

3. 鼓励驾驶员参与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七、奖惩机制1. 对于遵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部门,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车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和减少运营成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外购车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车辆管理工作有序、规范、高效。

第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级领导要对车辆管理工作做好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应做到真实、规范、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车辆投入和领用第六条集团公司所有车辆的投入和领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领用或调动车辆。

第七条新车投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车辆采购、验收、编号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使用中的车辆必须做好登记记录,包括车辆型号、车辆牌号、使用部门、领用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集团公司车辆的领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包括领用条件、使用目的、审批程序等。

第十条车辆领用人员必须熟悉车辆使用说明书,做到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安全。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车辆使用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严禁私自改变路线、延误时间。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杜绝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中出现故障或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处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车辆需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保证行驶安全和车辆性能。

第十五条车辆保养和维修必须委托正规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委托或修理。

第四章车辆归还和报废第十六条车辆领用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车辆归还,不得擅自延长使用时间。

第十七条车辆归还前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完善报告表格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根据车辆状况确定是否报废。

第十九条车辆报废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进行车辆处置程序,包括拍卖、捐赠等。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视,做到领导带头,责任明确。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 /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

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

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集团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三、车辆使用1. 车辆使用申请1.1 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提前7天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车辆使用申请。

1.2 车辆使用申请应包括车辆需求、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目的以及预计行驶里程等信息。

1.3 申请材料应齐全,车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车辆。

2. 车辆使用权限2.1 车辆仅限公司员工使用,不得外借或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2 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熟练的驾驶技能。

2.3 未经许可,禁止使用车辆进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超速、酒驾等。

3. 车辆保养和维修3.1 车辆保养和维修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和协调。

3.2 车辆保养应按照制定的保养周期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保养周期为5000公里或三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3.3 车辆维修应及时报修,维修期间车辆管理部门将为使用人员提供临时替代车辆。

4. 车辆事故处理4.1 发生车辆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出事司机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4.2 若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联系拖车公司。

4.3 事故处理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5. 车辆违章处理5.1 车辆违章行为由使用人员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应及时自行处理。

5.2 若车辆收到违章罚单,应由使用人员及时缴纳罚款,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和归档。

6. 车辆年审和保险6.1 车辆的年审和保险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6.2 车辆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使用人员告知年审和保险的时间,并协助使用人员完成相关手续。

7. 车辆使用数据统计与分析7.1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使用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行驶里程、平均油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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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加强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车辆、驾驶员和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控股公司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其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一)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本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管、设备、资产、劳资、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一)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三)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五)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应开展以下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一)各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二)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一)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三)日常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四)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五)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六)长期在外值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九)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十)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十条各单位及所属二级企业和基层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一)机动车辆档案。

(二)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三)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四)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五)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六)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各单位或所属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取得单位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单位内部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三)爱护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车辆,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四)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第五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第十七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3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

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第十八条特种专用工程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第二十条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第六章乘员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乘员乘坐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第二十三条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第二十五条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二十六条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第二十七条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第二十八条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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