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行政执行及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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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这些案件虽然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但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体实力不均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作为强势的主体,而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则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行政手段打压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

这种强弱悬殊的情况使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难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难点。

由于行政手段的特殊性质,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根据行政情况、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处置。

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就容易出现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执行案件不公正的情况。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强制力的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强制等,这些行政措施的强制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于执行案件的依据是自己的行政文件,而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就成为了一个难点。

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律强制力不明确,那么就会给执行案件带来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争议。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示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虽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操作,亦不可遮遮掩掩。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情况应该公开发布,以免因信息不公开导致的行政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则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度都会受到影响,反而会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质疑。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 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解释之所以规 定行政主体 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 而没 有赋予大 的情形 以外 , 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 明显违法 并且损 害被执行人 合法权 多数行政主体 以强制执行权 , 目标追求是 为了建立一 种司法 权与行 益 的情形 。它包括具体 行政行为 超越职权 、 政机关滥 用职权 和严重 其 行
性 审查 时要 严格 执 行 合 法性 审查 的 标 准 和 审 查制 度 的程 序 规 定 , 实 维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切
【 关键词】 非诉讼 ; 行政执行 ; 行政诉讼 ; 合法性审查
及 行政主体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以后 , 政相对人在 法定期 限内 既不 定的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标准 , 非诉讼 审查标 准与诉 讼审查标 行 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义务 , 政主体或权利人可 以申 准应该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 , 行 非诉讼审查标 准不应 与诉讼 审查标准 应采用 重大明显违 法” 的审查标 准。通过对被 诉具体行政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民法 院受理后 , 不要对 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 完全一样 , 要

共利益 、 并且重在解决相对人放弃 诉权不履 行具体行 政行为确 定的义 务 的问题 。如果采取诉讼 审查 的标 准 , 行政诉讼 法》 《 关于 起诉期限的

非 诉讼 行 政 执 行 及 其 合 法性 审查 制 度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非 诉讼 行政 执 行 审 查 ,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主 体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规定便不具有任何意义 , 是 并且不利于行政主体积极依法行政。 重大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应当对 申请执 行 法律依据可适用 。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是 指适用已废止或失去 效力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 审查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 , 的法律规 范, 或适用的法律依据 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 政为所 针对的 违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 因此 , 它也应遵循 行政 法行为, 或适用没有相应的法 律、 法规 、 章为依 据或者与 法律、 规 法规 、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对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规章相 突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中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起诉也不 履行 , 行政 诉讼法及 有关 司法 法权 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也是一个 涵盖式 条款 , 即除前两项列举规 定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概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未履行行政决定所涉及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部分行政决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2. 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当等,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3. 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或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问题: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确保执行效果是一个难点。

四、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加强法律和事实的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决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执行措施不当或滥用职权。

3. 完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如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确保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执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非诉行政执行的正当程序及其法律控制

非诉行政执行的正当程序及其法律控制
律 分析 的基础 上对 行政 强 制执行 予 以法律 控 制 ,全面 实现行 政 法制现 代化 。 关 键词 :非诉 行政 执行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21 行政行为 行政 强 制执行 正 当程 序 文 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 号 :1 7 — 0 0(0 0 0 — 0 1 0 62 12 2 1) 504 — 7
的申请 ,对 未经诉 讼 审查而 已生效 的具体行政 行为进 行 受理 、审查和执 行 的活动 。 司法实 践 中, ” 法
院 审查非诉 行政执 行案件 的数 量远远 超过行政 诉讼 案件数 量 的数十倍 、百倍 ,突 出强调 非诉行政 执行 ,
并 与行政诉 讼执 行、行政 强制 执行进 行 比较 ,会 发现其 中 的区别和联 系 。
所 谓非诉 行 政执 行 ,相对 于 行政 诉讼 上 的执 行 ,非诉 行政 执 行是对 行 政机 关作 出的行政 行 为经 过
司法 过 滤后 的行 政 强制执 行 ,而 行政 诉讼 执 行是 人 民法 院根据 生 效 的行政 裁判 文 书按 照诉 讼执 行程序 实施 的 司法 强制 执行 。作 为 人 民法 院 内部 机 构 ,非诉 行政 执行 的 审查和 强 制执 行是 由行政 审判 庭和执 行庭 共 同来完 成 的 , 时甚 至 是人 民法 院全体 动 员来完 成 的 。 非诉 行政 执 行一 直存在 两 个方面 的问题: 有 “
强制法 》的早 日出台 。本文 将 非诉 行政执 行 与行政 强制 执 行 区别对 待 ,是有 意厘 清实 践 中模 糊 的认识 ,
以期促 使 司法 实务 界在 行政 强制执 行大 的范畴 中正视 非诉 行政 执 行 的隐忧和 “ 外患 ”。
收稿 日期 :2 1.80 000 .8 作者简介 :施红美 ( 9 9),女 ,江 苏南通人 ,汉族 ,江苏警 官学 院科研 处助理研 究员,南京,2 0 1 。 16 . 10 2 沈 北 斌 ( 9 5) , 男 , 安徽 马鞍 山 人 ,汉 族 ,安 徽 省 马鞍 山 市 雨 山 区人 民法 院 , 安徽 马鞍 山 ,2 3 1 。 16 一 4 0 1 ① 马怀德:《 行政诉讼原理 》,法律 出版社 2 0 0 9年版 ,第 4 5页。 4

非诉行政执行中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非诉行政执行中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非诉行政执行中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作为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工具,《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对行政管理中侵权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法律法规;而第五十一条就是此法中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核心条款之一。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对其进行探讨和分析。

1.第五十一条的基本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条款重点规定了非诉行政执行的适用条件,即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强制力,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第五十一条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判例和法规解释,第五十一条适用对象范围较广,不仅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行政协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监察意见书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的各种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外,在实践中,第五十一条还应用于其他未涉及的行政决定。

比如,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拆除决定,但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此时行政机关也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非诉行政执行的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为: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后,可以决定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并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实后,才能决定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非诉行政执行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和案例判例,非诉行政执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文书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不得依据非法的文书或者行使超越法律授权的行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前是否尽职调查。

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方案

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方案

行政非诉执行实施方案一、总则。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执行主体。

行政非诉执行的执行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

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执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执行。

三、执行程序。

1. 接受申请,当申请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未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申请。

2. 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执行。

3. 履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非诉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或行政执法行为。

4. 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或行政执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四、执行效果。

1. 保障权益,行政非诉执行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2. 提高效率,行政非诉执行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效率,减少执行周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秩序,行政非诉执行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五、监督机制。

1. 审查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的强制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公正和严肃。

3. 效果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的效果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或行政执法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的地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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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诉行政执行及其程序内容摘要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欠缺完善和执行问题,致使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直线上升、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非诉执行兼顾现实、经历了由形式上到性质认识的转变后仍存在尖锐矛盾,不利于行政审判的健康开展。

非诉执行与诉讼案件之间的关系定位了非诉执行理念和性质,而非诉执行程序的设定和贯彻,也有力促进了行政诉讼,更突出体现了非诉执行程序的内在价值;非诉执行程序与民事执行、行政诉讼的程序相比较,均存在有机联系和根本区别,由此客观准确的分析了影响非诉执行的“相对人民主及法律意识衰弱、执行力度加大、行政执行案件数量的增长”等变量因素,明确了非诉执行程序自身存在的问题,理解了它在“基本原则,立案和审查、执行、裁执分离和救济、效率”等重要内容及关键环节。

我国从“适用范围、合法执行、执行原则、审查和受理”等方面也进一步制定了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补充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的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非诉行政执行。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理念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一、问题的提出非诉执行(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下同)经历了由执行庭审查并执行,到行政庭审查并由执行机构执行的转变过程。

这是形式上的改变,也是对非诉执行性质认识的转变,同时也兼顾了审查与执行分离的现实困难。

回顾近年的非诉执行实践,可以发现一种趋势:1、非诉执行案件数量直线上升。

2、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

非诉执行与诉讼案件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应该怎样定位非诉执行,为其设定怎样的程序来促进行政诉讼。

当非诉执行组织设在行政庭,接到执行通知的当事人,会认为行政庭同行政机关站在一起的,尤其是当执行人员很少审查、强力执行并缺乏必要的救济权利交代时,当事人的这种印象会更加深刻。

而这样的执行案件数量越大,对衰弱的民主、法律意识的打击就越大,随着行政机关权威的提高和法院权威的下降就更难以培育行政诉讼的“土壤”。

实践中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了大量的农业税、计划生育、乡统筹、村提留、各种征收决定等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很少明确行政行为的瑕疵,交代救济权利并说明执行理由,留给被执行人的印象似乎是行政执行庭——一个官官相护的组织。

一些法院对这种“斧子一面砍”行为的危害有了认识之后,开始采取听证、开庭审查和私下协调等执行方法,而这又走向另一个反面,助长了被执行人的非诉意识,同时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的欠缺,更加剧了非诉执行的负面影响,使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二、非诉行政执行理念非诉执行制度是对非诉执行实体和程序的综合规定。

程序的性质当然符合实体的规律,即使程序的内在价值,也必然应反映执行实体的要求,因此对执行程序的理念分析,必须与对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分析结合起来。

(一)非诉行政执行机关。

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格局,我国基本确定为申请法院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

应该知道,国外的一元化格局基于如下前提:1、自力执行被严格要求(如情况紧急,涉及国家税务),并且有充分的司法救济手段;2、代执行、执行罚等手段的行使,仍不能促进其履行义务;3、有丰富而严厉的督促履行措施,如行政处罚、撤消授益、剥夺资格、公布违法事实等;4、公民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非常具有渗透性、侵略性的一种权利,而且自己执行自己做出的决定,也违背自然公正原则。

但正如以上所述,由于有一系列程序保障,能保证控制行政权的盲目扩张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对效率的考虑,自力执行在国外非常普遍。

而中国由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同时法院执行目前也普遍存在着缺乏审查及执行程序救济,有沦为司法专断的趋势。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

综观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行使;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交由司法机关行使。

[1]如果说民事执行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那么非诉执行还加进了对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审查程序,从这一点讲,非诉行政执行具有最纯粹的司法和行政性质。

行政决定本身具有主动性、扩张性、不对等性,非诉执行不过是行政效力的延伸,也正是这种情况,它需要司法权的制衡。

这样除了法院执行本身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制衡外,非诉执行还特别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

对这两种明显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是平衡的,它使你不得不选择其中一个属性,以求得整体的动态的平衡。

除非特别紧急情况,如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当然应选择中立公正的司法权。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保护神。

法院不选择公正社会将失去公正,同时法院当然不应忘记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以尽量简洁的程序使行政处理得以迅速执行。

(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内在价值:1、交涉性的整合。

执行程序的本质在于交涉性,在于通过民主公开的告知、听证、异议、阅卷等制度,吸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促进执行事务的整合性前进。

这种看得见的交涉程序,既激发了尽可能多的个体力量,又产生了系统论中所谓“整体大于个体之和”的效果;既保证了利害关系人在情绪上对相对真理的认可,又使执行得以顺利进行;2、平衡。

非诉执行中国家权与公民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动态的平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有所偏颇。

比如更侧重于公正而不是效率,侧重于保护弱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行政机关。

正因为有所侧重,才使社会权利、权力体系保持整体的平衡,不至于因权利衰落而导致权力的扩张;3、作茧自缚。

通过听证、异议及对执行事项的处理等,非诉执行可暂时脱离现实无限性的变化及其干扰,转变为可预测的理性。

这种作茧自缚效应,克服了对绝对公正的理想追求,以效益为基础价值,实现了对事件相对公正的处理,并同时以程序外壳保护所产生的结果;4、导向性。

在执行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对程序知晓的情况下,程序是一面旗帜,在旗帜的导引下,各种力量沿着设定的渠道流动,因而减少了摩擦,增进了合力,使执行能在尽可能小的阻力下进行。

(四)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

为维护法院权威,制衡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接受审查。

在我国目前民主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行政法的首要作用在于控制行政权,强调行政权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 在行政法发达的国家,如果丧失救济机会,就意味着行政行为生效,如美国法院颁布执行令时仅审查相对人是否履行义务。

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社会背景,如公民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素质、程序的完善、行政措施的多样化等,尚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只有采取审查方式。

法院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裁判的行使者,但正如行政机关行使了部分立法和裁判事项,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复杂化,法院也在行使着诸如法官造法(判例)、执行权等立法、行政权。

从发展的观点,法院审查和执行不是侧重裁判权就是侧重行政权,不可能二者同时兼顾。

如果法院尚未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法院就应适用裁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审查应按最高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明显”及相对于诉讼较浅层次的审查标准。

得出此结果是基于对如下因素地考虑:1、利害关系人放弃救济途径,行政行为已经确定,严格审查会影响效率甚至导致行使救济权利的动力丧失;2、利害关系人放弃救济,不是认可行政行为合法,而很多是感到救济成本高和缺乏提起救济程序的能力。

3、这种情况下缺少审查和僵硬执行,无疑会打击民主与权利意识,促进协调风气,使权利与权力的博奕丧失平衡性,进而导致恶性循环;4、法院的裁判地位及非诉执行的行政性质;5、公民、执法人员、行政程序方面的发展程度。

三、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与其它程序(一)非诉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

二者相同点是执行对象均包括金钱、财产和行为,执行机关均为人民法院,执行性质均包含裁判权和执行权。

以上共同之处可得出如下结论:非诉执行机制、措施、方式、方法均可借鉴参照民事执行程序,如裁执分立、追加和变更执行主体,代位追偿,债权分配,案外人异议,中止、终结、暂缓执行等。

二者不同点:1、非诉执行强调对处理决定实质性的合法性审查,民事执行权仅对裁判进行形式审查;2、非诉行政执行是主动性的公权力,需要司法权的制约,而民事执行是私权力,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处分权;3、对效率重视的程度不同。

以上不同点对非诉执行的启发是:1、强调司法审查很制约。

实际不仅是审查,如果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法院就应主动进行协调;2、非诉执行应该比民事执行更注重效率,更注重程序简洁,以保证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诉讼。

非诉执行是行政机关对生效行政行为提请法院启动对相对人的执行,以显示行政权威,实现行政管理效能,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以否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因此从内涵上看,二者截然对立,但是以辨证的观点观察,正因为内容炯异的对立,更产生了转化的可能。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现代社会在抽象意义上无非由民主与法治构成,如果说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发展状况,决定了一定社会、一定时空执行行政行为和否定行政行为能力的衡定,那么对行政行为的执行和对行政行为的否定,就是此消彼长、相互转化的关系。

总之,国家权与公民权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各自在法定的区域内活动,依靠民主与法治,通过相互间的现实和潜在地制衡,通过权利与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求得共同发展。

四、影响非诉行政执行变量分析非诉执行只是行政执行的一部分,行政执行还包含行政机关的自力执行、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

但是自力执行仅涉及高度专业性、国家税收、国家安全等少数部门,自觉履行和公民的法律意识相联系,此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是一个定数,法院所能做的是通过非诉执行,促进司法权、行政权、公民权的协调统一。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行政行为无疑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此种监督对法院目前主要是通过非诉执行和行政诉讼进行。

而非诉执行虽是少数,却影响着绝大多数行政行为的自觉履行。

从这个角度讲,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与行政行为的数量,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晴雨表。

而不幸的是根据目前的统计,法院的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一直呈直线上升,它对行政诉讼的消极影响已非常明显。

下面对影响非诉执行的一些变量进行分析。

(一)相对人民主及法律意识衰弱。

一定的社会背景只能产生一定的行政执法数量,如果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那只能从另一个角度找原因,即它的反面……权利制约权力的衰弱。

如果权利者没有能力对抗权力,而沉默、僵持甚至被迫履行,如果权利者总是习惯于和权力协调解决问题,那么行政执法无疑会膨胀。

行政执法并不总是高尚的、正确的,相反它往往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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