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两种常见措施。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概念、目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处罚1. 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法律的单位、个人进行的不利行政决定,以实现法律的强制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 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推动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
3.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等。
4. 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行政机关收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登记相关信息。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等。
- 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是否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审查评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效力公告: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会对外公告,通知当事人履行处罚义务。
- 处罚履行:当事人需要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二、行政强制措施1. 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措施。
2. 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法行为带来的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3.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 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登记相关信息。
-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会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行政强制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相关义务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是什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并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法律程序。
下面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流程及各个环节的具体细化内容。
一、立案阶段1. 受理案件:行政机关收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进行案件受理。
此阶段需要进行事实核实,必要时可能会进行调查取证。
2. 确认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核实事实后,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3.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项、依据、幅度、方式等。
二、履行义务阶段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需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2.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若未按时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责令履行、冻结财产等。
3. 没收财物:若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财物的没收,行政机关需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和没收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强制执行阶段1. 授权强制执行:在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强制执行机关,授权其进行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3. 强制执行结果: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强制执行机关将终止执行,并向行政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若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机关可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措施1. 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程序性和公正性。
2. 申诉和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有异议时,可以提起申诉或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3. 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81/多选)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8.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仁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酒班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A项中,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B项中,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错谩。
《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C项中,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正确。
桁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D项中,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属于紧急情况,不适用于分阶段履行的情形2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
2.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2015/49/单选)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恢复强制执行仁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硒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用于迫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监察和执法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实施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介绍该主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这一依据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条件。
2. 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违法行为的。
只有在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后,行政机关才能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相关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依法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会立案进行调查。
立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2. 告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将相关事实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明。
3. 决定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期限和执行依据等。
4. 执行和监督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这就是强制执行法定的条件。
二、催告及其效力《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强制执行的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五、强制执行的中止《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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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内容提要:在法定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为应对紧急危险,保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往往会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措施。
鉴于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可能对公民人权保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各国通常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控制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控权方式。
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紧急强制权力,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方法时,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
[i] 鉴于程序在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通过立法为行政主体设定行政紧急强制方法的同时,也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
本文首先对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情况进行评介,然后对其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概况1、美国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视通过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国家。
在行政紧急强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一个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不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到逐步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并通过在相关的的紧急状态法中逐步地将宪法正当程序融入的方式。
在20XX年联邦政府委托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制定的《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XX)中,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实施公共卫生行政紧急强制,运用强制隔离、强制体检、强制治疗等强制方法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比较详细的回答。
在各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的立法当中,特拉华州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行政紧急强制隔离的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该法第31章第3135条对强制隔离的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一,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标准;其二,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申请司法令状;其三,法院应举行快速听证;其四,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应进行告知;其五,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其六,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对被强制隔离人进行定期体检;其七,强制隔离的解除等。
2、澳大利亚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国家,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主要由各州来立法。
各州根据紧急状态的不同诱因与影响分类别对恐怖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各个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当中,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卫生法》(1997)关于强制隔离的程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怖(紧急权力法)法》(20XX)关于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比较具有代表性。
下面分别对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卫生法》(1997)关于强制隔离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卫生当局应对社会存在危险的传染病进行认定;其二,卫生当局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防控措施;。
其三,卫生当局应根据法官授权实施强制隔离;其四,卫生当局强制隔离应遵守法定时限;其五,隔离期间应对相对人定期进行医学检查;其六,治安法院的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法对对物品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程序与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相比,则要简单得多,除表明身份之外,没有什么程序性规定。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紧急权力)法》(20XX)针对恐怖紧急状态授予警察局长在恐怖紧急状态下,可授权一线警察人员实施包括强制搜查、强制管制、强制征用、强制进入房屋、强制扣押等在内的广泛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
对于警察在代表警察局长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权力的程序,澳大利亚北部地区的反恐怖法除了规定警察应尽可能地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之外,仅仅在第条规作了比较简单的规定:“警察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或当中,或者实施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相对人说明行政紧急强制的理由以及警察的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地。
”。
更为详细的程序要求,该法没有提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紧急状态下,情况紧迫,应对紧急危险需要高效率的行政权力,但是这些国家还是对可能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从这些程序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能够根据紧急状态下对效率的特殊要求与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急切需要,努力通过实施程序的规定,来平衡行政效率与权利保障这两种看似冲突的关系。
下面将对这些特点进行专门分析。
(二)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特点从上述国家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1、在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程序立法时遵从的价值准则。
[ii]一般而言,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常常在效率与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决策,效率关系着公共利益,权利保护关系着相对人的个人利益。
在平常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不严重,在紧急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变得十分严重。
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倾向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关系。
一般而言,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价值取向还是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
这种价值取向在下述程序制度中表现出来。
第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的时间可以灵活掌握。
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时,常常会面对一些特别危险的情况,例如对恐怖嫌疑分子的搜捕当中,如果在对其实现有效控制之前表明身份,不仅可能会导致无法实现抓捕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因此,许多国家在规定表明身份程序制度的同时,特别对灵活掌握表明身份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例如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反恐(紧急权力)法》(20XX)第条就规定:警察在执法时可以决定在实施前说明理由或者实施中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或者在实施后表明身份、说明理由。
第二,申请令状的时间可以灵活运用。
所谓灵活适用是指令状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这种灵活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申请的时间既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也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后进行,不拘泥于固定的格式。
这种特点使其能够适应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形势的特殊要求。
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20XX)第144章第 4195条第2款规定:如果州卫生部长认为事先申请令状造成的迟延将会严重地损害州卫生部长阻止或限制传染病或潜在的传染病进一步扩散的能力时,则可以直接实施隔离,而无须事先获得司法令状的授权。
但是在实施隔离后的24小时内,州卫生部长必须向法院申请令状,申请程序与事前申请令状的程序相同。
第三,时限可以根据紧急状态下应对紧急危险的现实需要进行适当延长。
在紧急状态期间,由于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常常会出现反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行政紧急强制延期,不能及时解除强制。
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延期,尤其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性的强制行为的延期,例如强制隔离的延期,对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应慎重考虑。
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时限规定还体现了比例原则、尊重科学的理念,根据行政紧急强制种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限,在确定是否应延期时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延期的次数、最长时限。
例如,美国亚里桑那州法典第38—789条规定:在强制隔离期限到期以前,行政当局应向法院申请延期。
如果法院认为行政当局提交的证据符合优势证据标准能够证明延期隔离是保护公众健康的必要措施时,可以批准申请。
一次延期最长时限不能超过30天。
澳大利亚州卫生法(1997)对强制隔离时限的规定是根据相对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时限:如果强制拘留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医学检查,则拘留的时限不能超过48小时;除此之外,没有治安法官的批准,其他目的的拘留时限不能超过24小时;即使是治安法官授权进行拘留,时限也不能超过 6个月;只有州最高法院才能授权拘留的时限才可以超过6个月以上。
第四,初次令状审查的标准较低。
所谓初次司法令状审查,是指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对行政机关先前采取的行政紧急强制必要性、最小侵害性等进行审查,以裁决是否颁发授权令状。
审查标准的宽松或严格对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影响。
因为无论哪种审查,证明责任都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审查标准宽松,行政机关证明行政紧急强制合法性的任务就轻松,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收集证据的工作的要求也会相应地降低要求: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着对公共健康即刻而严重的威胁就可以,而无须是“确定”存在着对公共秩序的即刻而严重的威胁。
在证明责任方面,证明理由合理与证明理由确定之间当然存在着差距。
初次审查是一般是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紧急强制后的短时间内进行,审查的标准一般是“存在可能的理由”或者是“优势证据”等标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为如果初次审查的标准过高,行政机关为避免自己的行政紧急强制决定得不到法院的授权,必然会在采取行政紧急强制之前认真地、仔细地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方式在危机当中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危机时刻,最重要的是行动,而不是等待或者思考。
所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初次审查的标准一般不会过高。
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20XX)第144??419条对法院初次审查的规定是:“如果法院认为有可能的理由证明强制隔离是保护公共健康所必须时可以批准令状申请”。
第五,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提高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效率。
这主要体现在有的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将电子方式运用到司法令状的申请与公告通知的送达方面,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
这种特点使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能够适应紧急状态下应对危机的急迫需要。
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20XX)第144章第4195条第1款规定:州卫生部长向法院提交申请时,用来证明申请必要性、合法性的有关证据、证词等可以通过、电传、音像设备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向法院提交。
第144章第4195条第2款:法院在受理州卫生部长提交的令状申请书后,应在24小时之内作出裁决。
在紧急状态下,无论是令状申请,还是应对紧急状态的其他方面,充分利用这些先进的电子通信技术都是十分必要的。
2、在具体实施时尽可能保障相对人权利在紧急状态下,面对集中的、近乎独裁性般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原本弱小的相对人权利就显得更为脆弱,甚至是飘忽不定,因而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中更需要通过程序来保护。
这种保护通过以下几种程序制度落实:第一,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的作用一是可以防止有人借机敲诈,二是可以使相对人了解对自己实施强制的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认为其实施的行政紧急强制违法,便于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
如果公务员在行政紧急强制中不表明身份,不利于相对人辨别对自己实施行政紧急强制公务员的所属主体,不利于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