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郭建军等4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文章属性•【案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窝藏、包庇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6.16裁判规则故意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地址、帮其制作假身份证,以逃避法律惩治的,成立窝藏罪。
正文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
注册经营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被告人:丁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芸。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某某窝藏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5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
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董沛霖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丁某某、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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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度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2)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1)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59)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2)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又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注册资本50亿,三十余年银行老将郭党怀担任掌舵人

又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注册资本50亿,三十余年银行老将郭党怀担任掌舵人全国第十三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来了!本刊记者 王娜|文6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一则开业批复,同意中信银行理财子公司信银理财开业,落户在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金融中心。
信银理财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从批复函中可以看到,与开业申请一同通过的还有郭党怀信银理财董事长以及谷凌云信银理财执行董事、总裁的任职资格。
据公开资料显示,郭党怀现年56岁,中信体系任职超过30年,现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落户上海、注册资本50亿元6月15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该行全资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银理财”)开业。
至此,中信银行成为第四家获批开业理财子公司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公告,信银理财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落户资产管理88Money talk /钱生钱·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在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金融中心,主要从事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6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信银理财的开业批复中,也通过了该公司董事长郭党怀、总裁谷凌云的任职资格。
在中信银行3月份的业绩发布会上,信银理财董事长、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曾表示,该行理财子公司自2019年12月4日获批筹建后,正按照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体系,调整组织结构,建立管理制度,搭建科技体系,预计在今年二季度开业。
近年来,中信银行持续推动资管业务的转型升级,理财子公司前身——中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成立之日起即按事业部制运营,参照公司化运作,在发展中始终稳步推进规模提升、结构调整、风险化解、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银行理财业务市场化转型效果显著。
产品整体风格稳健,体系完善,涵盖货币、纯债、固收、权益、多资产、量化、指数、特定目标的本外币全产品线。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8月目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3)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4)二、岗位设置 (5)三、制度与流程 (6)四、内控管理 (6)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10)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一、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3)二、综合评估 (16)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17)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20)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20)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2)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22)第四章开户管理 (23)一、账户体系 (23)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4)第五章持仓限额管理 (30)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30)二、客户买入额度管理(限购) (34)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37)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37)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48)第七章资金风险管理 (51)一、资金盯市管理 (51)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55)第八章强行平仓管理 (56)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56)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59)三、持仓超限平仓 (62)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63)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3)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63)第九章行权交收管理 (65)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65)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65)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67)第十章协议行权 (68)一、协议行权策略 (68)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69)第十一章客户结算 (70)一、日常交易清算 (70)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70)三、日常交易交收 (71)第十二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73)第十三章程序交易报备 (75)一、程序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75)二、程序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75)三、变更报备 (76)四、程序交易的监管 (76)第十四章大户报告 (77)第十五章应急预案 (79)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79)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80)三、交易异常事件 (80)第十六章交易信息提醒及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1)一、交易信息内容 (81)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81)三、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3)第十七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85)一、投资者教育 (85)二、客户投诉处理 (86)附件一:适当性综合评估样表 (89)附件二: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90)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97)1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2660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c1.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解散及合并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设立、解散及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一)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6、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7、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②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③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④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高级经济师教材-经济学

经济学目录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二)资源配置方式与市场经济 (1)(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和体制框架 (3)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制度 (3)(一)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形式 (3)(二)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 (5)三、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6)(一)国有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二)公司制度 (6)(三)公司治理结构 (7)四、收入分配制度与现代公平效率原理 (8)(一)个人收入的分配过程与收入分配的调节 (8)(二)收入分配方式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8)(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 (9)五、经济增长与经济波动 (10)(一)产出、就业与经济发展 (10)(二)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换 (11)(三)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战略 (12)(四)经济波动 (12)(五)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 (12)六、市场经济运行与宏观调控 (13)(一)市场机制的有效性 (13)(二)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 (14)(三)政府的作用和宏观调控 (14)(四)宏观调控的目的和政策目标选择 (14)七、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15)(一)金融市场及其运行 (15)(二)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15)(三)金融监管 (16)八、对外经济关系 (16)(一)国际经济组织 (16)(二)对外贸易关系 (17)(三)对外经济合作关系 (17)(四)对外金融关系 (18)九、合同法律制度 (18)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1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9)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0)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1)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23)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5)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26)第八节违约责任 (26)第九节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27)十、公司法律制度 (31)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31)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33)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33)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36)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38)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39)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9)十一、证券法 (41)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41)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42)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49)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51)第五节持续信息公开 (52)第六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53)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 (55)第八节证券交易所 (58)第九节证券中介机构 (58)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60)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60)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66)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69)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70)第一部分经济学一、社会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正文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原告:郭某某,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董事长。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被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慎峰,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发生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当日因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
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原告在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故光大证券公司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上交所并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市场之嫌,亦具有过错,应就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