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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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

(2016年8月)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

2016年第一期(6月22日至8月16日)反洗钱远程培训终结性测试题目参考答案(100分)一、判断题(共20题,20分)1.反洗钱违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可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种类、程度以与是否导致危害性后果发生、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产生的影响以与被检查人是否主动消除危害性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反洗钱行政调查包括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两种形式。

√3.当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如果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时,金融机构可不承担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5关于“洗钱风险”的定义是,洗钱风险是外部洗钱威胁作用于国家(或体系)薄弱环节而产生洗钱活动的可能性。

√6.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来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

×7.某日,某金融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发布的涉恐组织与人员名单后,通过比对客户信息,发现其中某位涉恐人员在该机构存有大量资产。

该金融机构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门报告,并在接收司法机关下发针对以上资产的冻结通知书后,实施对以上资产的冻结。

请问该金融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

×8.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了解客户与其自身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无须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9.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补正。

×10.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应对聘用对象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经验、专业素质与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看其是否具备履行所在岗位反洗钱职责所需的基本能力。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

账户管理办法: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前言为了维护账户的安全性并防范金融风险,本文旨在介绍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的要求和流程。

通过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测和及时的报告,可以帮助机构和用户及时发现和阻止可能存在的非法和风险交易,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

1. 异常交易定义异常交易指的是与账户历史交易行为不符,或者与账户注册信息、交易习惯明显不一致的交易行为。

例如:•大额交易:超过账户常规交易金额的交易行为;•频繁交易: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重复交易的行为;•异地交易:交易发生在账户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不寻常交易:与账户注册信息以及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一致的行为;•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交易:例如赌博、毒品交易等。

2. 异常交易监测2.1 基于规则的监测机构可以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和阈值,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检查。

例如,设定单笔交易金额阈值,如果某笔交易金额超过该阈值,则触发异常交易报警。

2.2 数据分析和挖掘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机构可以发现账户的异常交易模式。

例如,通过分析用户的交易行为,可以建立用户的正常交易行为模型,进而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

2.3 技术手段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可以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更加精确地识别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发出预警。

3. 异常交易报告3.1 报告要求•异常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具体细节;•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异常交易的类型和特征描述;•异常交易的风险程度评估。

3.2 报告流程1.员工发现异常交易后,应立即通知上级并向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2.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对异常交易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报告给监管机构;3.如果决定报告给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异常交易报告;4.监管机构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结论账户异常交易监测与报告是账户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和及时的异常交易报告流程,可以帮助机构和用户发现和阻止非法交易,保障账户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02号
关于就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7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上海期货交易所。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期货交易所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璐、孙欣鹏
电子信箱:********************.cn
电话:+86-21-68401659,+86-21-68401829
传真:+86-21-68402035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31楼法律事务部
邮编:200122
附件:
1.《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4日。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异常交易管理制度

异常交易管理制度

异常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公司经营秩序和市场信誉,制定本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外汇、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交易活动,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投资、融资活动。

三、交易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在交易活动中,各方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信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进行不当交易行为。

2. 风险管理原则。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各类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3. 合规监管原则。

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合法。

四、内部交易管理1. 内部交易限制。

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操纵市场或者虚假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投机活动。

2. 内幕信息管理。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掌握的内幕信息,应当建立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禁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避免内幕交易行为。

3. 内审监督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纠正。

五、风险管理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2. 交易监测系统。

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3. 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定期风险报告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问题。

六、合规合法1. 法律法规遵守。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交易行为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不得违法违规。

2.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3. 监管合作。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精)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 指引” 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 , 规范相关工作流程 , 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 具体协助工作包括 :(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 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 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 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 , 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 , 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 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 , 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 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 , 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 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 , 未经交易所许可 , 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 , 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 , 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 , 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 , 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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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第七条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4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8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大额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300手(含本数)以上且撤单笔数40笔(含本数)以上,按照一次认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且撤单笔数超过300笔(含本数),按照一次认定。

第八条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可认定其为关联账户。

关联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认定其存在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标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视作达到交易所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适用于所有交易品种):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第十条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第三章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第十二条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第十三条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第十四条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第十五条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的认定标准为: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期货公司达到交易所会员总数的10%以上。

第四章交易异常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一)客户第一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结算部于当日电话提示客户,并通知该客户所属的业务人员或营业部对客户进行提醒、引导、劝阻及制止,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结算部有权采取限制开新仓、限制可交易品种、强行平仓等措施,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以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的,除采取第(一)款中的措施,交易风控部还应将该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同时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定可用资金使用额度等措施。

同时,结算部应将该客户历次违规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如客户仍不改正其违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对该客户采取停止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三)一组客户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四)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交易风控部可直接对关联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警告、暂停开仓交易、限制登录交易系统等风控措施。

第十七条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一)一组客户已被公司认定为关联账户,第一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风控部应立即通知客户,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当日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风控部将于收市前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持仓限额,同时调整该组关联账户持仓限额标准。

调整后的持仓限额标准为不高于交易所限仓标准的80%,并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公司交易风控部对客户处理的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的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总经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同一组关联账户第二次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调整后的限仓标准)行为,交易风控部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限仓标准(调整后的限仓标准),并将该组客户列为高风险客户。

同时根据第(一)款中的报告要求向首席风险官报送书面报告,并将该组关联账户的历次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后,可采取暂停开新仓、要求客户清户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及各营业部的风控人员应密切关注交割月前一个月能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交易日客户的持仓及交易情况,一经发现客户有异常交易行为,应立即电话提示客户,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限制其该品种的交易。

若经交易所认定的客户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交易风控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对该客户采取暂停开仓交易的处罚措施、并要求客户予以清户。

第十九条盗码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若客户出现盗码交易行为,一经认定,交易风控部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经公司总经理、分管风控的副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批准,停止该客户的出入金并限制其登陆交易系统,并向公司首席风险官报送相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简要交易描述、交易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账户所在地等。

第二十条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的处理程序:交易风控部应密切关注自然人客户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持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将即将进入交割月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自行平仓,对于未自行平仓的客户给予警告,并由公司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予以强行平仓,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成交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程序: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公司将根据交易所的相关处理措施,如: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出入金、暂停开平仓、限制平仓、强制平仓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若客户因交易违规行为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向市场公告的,公司有权予以清户或拒绝与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次数的认定是指一自然年(1月1日—12月31日)中累计发生的次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异常交易行为对比表异常交易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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