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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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业集团内所有瓦斯爆炸危险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目标:准确、及时地监测并控制矿井内瓦斯浓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瓦斯事故;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煤层瓦斯监测技术水平。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机构,配备专职的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矿井内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瓦斯监测人员组成,包括矿井瓦斯监测员、数据分析员、设备维护员等。

第七条瓦斯监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瓦斯监测技术知识和技能,熟悉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2. 掌握瓦斯监测方法和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瓦斯监测设备;3. 具备瓦斯监测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准确判断瓦斯浓度异常情况。

第八条瓦斯监测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瓦斯监测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瓦斯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制度,明确瓦斯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十条瓦斯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矿井内瓦斯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确定瓦斯监测点位: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分布情况,合理确定瓦斯监测点位,确保覆盖全矿井。

2. 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瓦斯监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准确性和稳定性。

3. 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并传输到瓦斯监测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瓦斯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和处理,进行瓦斯浓度的判断和预警。

5. 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业集团旗下的煤矿,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煤矿。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是指对煤矿矿井内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等进行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及时预警、管理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实施全面、准确监测。

第二章监测设备和装置第五条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监测设备和装置,并按照规定验收和定期维护。

第六条瓦斯监测设备应具备稳定性、准确性、可靠性等基本要求,并能够实时传输数据和报警信息。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测方案和措施第八条煤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瓦斯监测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瓦斯监测方案应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煤矿的监测点位置、监测频率、监测参数、预警值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瓦斯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章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提供报告。

第十二条煤矿应按照相关要求,将瓦斯监测数据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煤矿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排除瓦斯隐患和保障矿工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对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煤矿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煤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煤业集团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业集团所有。

以上为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一、引言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之一,对瓦斯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监控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措施。

为了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瓦斯监测工作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系统安装与维护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由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2、在安装前,应对监测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调试,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3、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线路等。

5、对系统中的传感器、分站等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和维修。

(二)数据采集与传输1、确保监测设备能够准确、及时地采集瓦斯浓度等相关数据。

2、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避免数据丢失或延迟。

3、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坏或丢失。

(三)监测监控中心管理1、监测监控中心应 24 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关注瓦斯监测数据。

2、值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对监测到的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四)系统安全管理1、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毒入侵和非法访问。

2、设定不同级别的用户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五)人员培训1、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系统原理、设备操作、故障排除等。

三、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一)监测点设置1、根据煤矿的开采布局和通风系统,合理设置瓦斯监测点。

2、监测点应覆盖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机电硐室等重点区域。

3、对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监测频率1、明确规定不同监测点的监测频率,一般采掘工作面应加密监测。

2、监测频率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和生产作业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预防和减少瓦斯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煤矿瓦斯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安全监测监控机构,负责煤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二、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与维护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瓦斯传感器,确保覆盖所有可能产生瓦斯积聚的区域。

第八条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传感器更换制度,对损坏或失效的瓦斯传感器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传输系统,确保监测数据能够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存储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长期存储和备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瓦斯监测情况。

三、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与培训第十五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瓦斯监测设备。

第十六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瓦斯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当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并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瓦斯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感。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井瓦斯安全,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业集团旗下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煤业集团应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煤业集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技术人员熟悉并掌握瓦斯监测监控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资格证书和工作用具,保证工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对瓦斯监测监控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重新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在配备工作用具时,应按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工作用具的完好和可靠。

第三章仪器设备第九条煤业集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煤业集团应定期对瓦斯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校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监测设备,以满足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测量方法第十二条瓦斯测量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科学、严密的方法进行杂质测定和瓦斯浓度测定。

第十三条瓦斯测量应选取适当位置进行,确保测量数据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瓦斯浓度测定结果应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做好安全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数据处理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应定期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和传输应符合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六章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023年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和其他与煤矿有关的场所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瓦斯监测系统的设置、维护和使用,提高煤矿和其他相关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和其他与煤矿有关的场所,包括采煤工作面、巷道和井下其他工作区域,并根据具体情况可适用于其他瓦斯危险场所。

第三条瓦斯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报警、记录和分析等功能,能够及时监测瓦斯浓度、温度和湿度等指标,并在达到预警或报警条件时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四条瓦斯监测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矿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必须由专门的瓦斯监测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五条瓦斯监测系统的数据应进行实时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查询和分析。

第二章瓦斯监测系统的设置与布局第六条瓦斯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几个原则:(一)采用合理的布点原则,能够覆盖煤矿或其他相关场所的各个关键区域,包括采煤工作面、巷道、矿井入口等;(二)设置良好的瓦斯监测通道,以便监测仪器能够直接接触到空气中的瓦斯,减少误差;(三)与其他安全监测系统结合使用,形成综合的安全监测网络,提高整体的安全防范水平。

第七条瓦斯监测系统的布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根据瓦斯分布的规律,合理确定瓦斯传感器的位置和数量,以及报警设备的设置;(二)应避免瓦斯传感器和其他设备受到强烈热源或震动的干扰,以确保其正常工作;(三)瓦斯监测系统的通风设备应设置在靠近瓦斯传感器的位置,以确保监测的准确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系统的维护与使用第八条瓦斯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传感器、报警设备和通风设备等的正常运作。

第九条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在使用瓦斯监测仪器时,应进行专业的培训,熟悉瓦斯监测仪器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系统应定期下载和保存数据,以备查阅和分析,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方便数据的管理和查询。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矿长是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3. 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

4.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技术部门负责瓦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6.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瓦斯监测监控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三、监测系统与设备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生产规模和瓦斯涌出情况,选择合适的瓦斯监测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

2. 瓦斯监测设备应当包括传感器、分站、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报警装置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维护保养等信息。

四、监测内容与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风速、风向、风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2. 瓦斯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并实时显示在监控屏幕上。

3.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对矿井内的瓦斯情况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当瓦斯浓度超过报警值时,监测系统应当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控制设备,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测管理与维护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管理制度,明确监测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4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报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检测。

第三条煤业集团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负责集中监控和管理煤矿的瓦斯监测信息。

监控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瓦斯监测人员,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及紧急事故处理人员。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瓦斯监测网络,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和监测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系统,及时获取和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警、处置和上报。

第六条煤矿应当采用先进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瓦斯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测校准,并进行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七条煤矿应当实行有关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瓦斯监测监控信息。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瓦斯管道、井下通风设备和瓦斯排放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瓦斯排放畅通和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组织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成绩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监测和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工作,涉及瓦斯传感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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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

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

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 处。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

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

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

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

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

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调校一次。

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

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

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

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

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

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

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

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CH4以上)瓦斯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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