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仓储合同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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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称为保管⼈,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付报酬的⼀⽅称为存货⼈。

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种特殊类型。

那么,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给您仔细唠唠。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是保管⼈储存存货⼈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双⽅约定由保管⼈(⼜称仓管⼈或仓库营业⼈)为存货⼈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仓储业能为⼤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

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是作为⼀种独⽴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成⽴时起⽣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承担⽀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条仓储合同⾃成⽴时⽣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成⽴、⽣效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保管合同除双⽅当事⼈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

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书⾯形式,⼜可以采⽤⼝头形式。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仓储合同:是指仓储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仓储方”)为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货物存储、保管、装卸、配送等服务,委托方支付仓储费用的合同。

1.2 仓储方:指具有仓储设施、设备和专业保管能力,为委托方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3 委托方:指将货物交付仓储方进行仓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 仓储费用:指仓储方为提供仓储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1.5 货物:指委托方交付仓储方储存的物品。

二、仓储内容与范围2.1 仓储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安全、完整。

2.2 仓储方应具备必要的仓储设施和设备,确保货物在储存期间得到良好的保护。

2.3 仓储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货物的装卸、配送等工作。

三、仓储期限3.1 仓储期限:自货物交付仓储方之日起,至委托方取回货物之日止。

3.2 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回货物。

如委托方延迟取货,应支付仓储方延迟仓储费用。

四、仓储费用与支付4.1 仓储费用:双方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期限等协商确定。

4.2 委托方应在货物交付仓储方时一次性支付仓储费用。

4.3 仓储方开具正规发票,委托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仓储费用。

五、货物保险5.1 委托方应自行办理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储存期间得到充分保障。

5.2 仓储方在储存期间发生损失的,应通知委托方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六、货物损坏或丢失的处理6.1 如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仓储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2 仓储方在接到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7.2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仓储合同与法规相关知识

仓储合同与法规相关知识

仓储合同与法规相关知识1. 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货物的仓储效劳进行约定的合同。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仓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货物的数量和种类、仓储期限、仓储费用等内容。

2. 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双方的权利义务仓储合同应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比方,买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仓储人那么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2 货物的数量和种类仓储合同应明确货物的数量和种类,以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核对和确认。

对于散装货物,还应明确其计量单位。

2.3 仓储期限仓储合同应明确货物的仓储期限,即货物存放在仓库中的时间。

仓储期限确实定通常与货物的性质和存放要求有关。

2.4 仓储费用仓储合同应明确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仓储费用一般包括仓储租金、装卸费用、仓储保险费用等。

2.5 保险责任仓储合同中一般还涉及到货物的保险责任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仓储人在保管货物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保险责任,以确保货物的平安。

3. 与仓储合同相关的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针对合同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包括了对仓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根本原那么和规定,并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仓储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详细规定了仓储合同的实施细那么、仓储人的权利责任以及对违法仓储行为的处分措施等。

3.3 其他关于仓储的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我国还有一些其他重要的法规与仓储合同有关。

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涉及到对仓储物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那么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仓储及检验要求等。

4. 仓储合同常见争议及解决方式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

第7章物流仓储、装卸搬运业务法规

第7章物流仓储、装卸搬运业务法规

权利 义务
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
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或在合同有 效期限内要求存货人退仓的 超过验收时间验收造成仓储物毁损、变质 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或签发仓单少项 保管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间、数量返还 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致使包装发生损毁 验收入库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 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无法修复毁损或灭失
从事仓储业务的物流 企业经营的仓库类型
通用仓库
专用仓库 特种仓库
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
仓储 合同
形式 生效时间
最好书面形式 诺成合同
仓储 合同 及 仓单
仓单
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
内容
作用 仓单分割 仓单转让
存货人或持有人背书 保管人签名或盖章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仓单毁损 灭失处理
保管人、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第一节物流仓储业务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施并 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其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但必须具有专门从事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 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仓储 业务 主体 及 仓库 类型
仅提供仓储服务
仓储 业务 主体
保管人 存货人
提供综合物流服务
适用 法律 法规
第二节货物装卸搬运业务法规
公路
一般货物装卸搬运基本要求 危险货物装卸搬运基本要求 装车基本要求 卸车基本要求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港口经营人的权利 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港口经营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免除 精心安排装卸搬运作业
不同 运输 方式 装卸 搬运 业务 法规
铁路
港口
航空
准确装卸货物 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

仓储法律法规[1]

仓储法律法规[1]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仓储行为,维护仓储活动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所有仓储活动。

第三条仓储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仓储合同第四条仓储合同是仓储方和委托方订立的关于存储货物的协议。

第一款仓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存储的货物种类、数量、存储期限等内容。

第二款仓储合同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仓储设施第五条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的存储环境。

第一款仓储设施经营者应定期对设施进行自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款发生设施损坏、事故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

第四章仓储费用第六条仓储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费用标准应事先约定并明确。

第一款仓储费用应根据存储货物的类型以及存储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二款如委托方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仓储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仓储保险第七条委托方可选择在仓储期间对货物进行保险,以防止货物损失或损坏。

第一款仓储保险应当由委托方自行购买,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款仓储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保险索赔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仓储争议解决第八条凡与仓储活动相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一款仓储争议的解决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仓储争议解决机构应及时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并保证公正、公平。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法律法规由国家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一款国家仓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仓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仓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款本法律法规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附件:1.仓储合同范本2.仓储设施检查表3.仓储费用计算表4.仓储保险投保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仓储合同:指仓储方和委托方订立的关于存储货物的协议。

2.仓储设施:指用于存储货物的场所、建筑物和设备等。

货物仓储法律法规课件

货物仓储法律法规课件

货物仓储法律法规课件一、引言货物仓储是物流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涉及到货物的存储、管理和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仓储行业也日益繁荣,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

本课件旨在介绍我国货物仓储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大家了解仓储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货物仓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货物仓储的基本法律法规1.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仓储合同的法律依据。

仓储合同是指仓储物的一方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方,仓储方负责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归还仓储物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付时间、仓储费等内容。

2. 《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货物仓储中物权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仓储物的所有权归仓储方所有,仓储方有权对仓储物进行处分。

同时,仓储方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擅自转移、处分。

3. 《消防法》《消防法》是调整货物仓储中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仓储方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同时,仓储方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调整货物仓储中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仓储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同时,仓储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货物仓储的具体规定1. 仓储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付时间、仓储费等内容。

同时,仓储合同还应当约定仓储物的保管方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等事项。

2. 仓储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保管仓储物,并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仓储方还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仓储物的主人。

仓储合同管理

仓储合同管理仓储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就货物存储和管理事项达成的协议。

通过签订仓储合同,货主可以将自己的货物交由仓库进行保管,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和管理。

仓储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该明确标明货主和仓库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沟通和协调。

2. 货物描述和数量:合同中要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仓库在接收时进行核对和确认。

货主应该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避免因货物描述不清而导致的纠纷或误解。

3. 保管期限: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货物的保管期限,即货物存放在仓库的时间。

货主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业务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同时和仓库方商议并达成一致。

4. 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中要约定货主向仓库支付的保管费用和支付方式。

货主需要了解和确认所需支付的费用,并与仓库方商议达成一致。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其他双方都同意的方式。

5. 质量保证和责任限制:合同中可以约定仓库对货物的保管质量要求和责任限制。

仓库应保证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防火、防潮等措施,并承担合理的保管责任。

合同中也可以对仓库的责任进行限制,例如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要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违约责任可以涉及违约金、赔偿等事项,而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是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仓储合同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和要求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

2. 保留复印件和相关证据: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分别保留一份合同复印件,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交接记录、保管期限等,以备不时之需。

3. 定期检查货物:货主应定期检查存放在仓库的货物,确保仓库的保管质量和货物的完好无损。

4. 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避免因未支付费用而导致的纠纷或争议。

合同法仓储合同

合同法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由仓库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仓库提供商提供仓储及相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仓储合同是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它是以仓库的提供和使用权的交付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一. 合同的主要内容仓储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签订主体即仓库提供商和客户。

2. 仓储物品:约定需要存储的物品的性质、数量和规格等详细信息。

3. 仓储期限:约定存放物品的时间,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 仓储费用:约定存储物品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仓储费、保险费等。

5. 仓库提供商的责任:约定仓库提供商在存储物品期间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6. 客户的责任:约定客户在存储物品期间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7. 违约责任:约定当任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8. 争议解决: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方法。

9.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二. 合同的履行和管理仓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仓库提供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存放物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和清晰的物品信息。

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例如,当储存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时,责任可以由仓库提供商承担,但在客户存放物品时的不当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况下,责任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 合同的风险管理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争议,如火灾、盗窃等。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争议解决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于仓库提供商具有专业技术和设备,他们通常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

四. 合同的解除和纠纷解决仓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达到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一致、有权机关要求解除、发生重大违约等。

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仓储法律法规

仓储法律法规.仓储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仓储行为,保障仓储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仓储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现代化仓储业,促进仓储业与物流、科技、金融等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

第二章仓储合同第五条仓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仓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包装、存放地点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仓储合同的履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仓库未归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仓库按照存放的货物性质、特点,合理划分存放区域,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坏。

第八条仓库应当保证仓储物品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当仓库发生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货主并采取救援措施,保护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仓库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三章仓库责任第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货主的要求对仓储物品进行保管、检验、装卸等操作,确保仓储物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仓库对货物的收发、装卸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仓库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保管的仓储物品,发现货物有损坏、变质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四条仓库对入库货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货物应当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五条仓库应当妥善保管货物产生的票据、单证,确保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仓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仓储合同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仓储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冷藏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同概述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仓储人之间,为保管、储存货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冷藏仓储合同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合同主体1. 存货人:存货人是指将货物交给仓储人保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仓储人:仓储人是指接受存货人委托,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同订立1. 订立原则:冷藏仓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形式:冷藏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合同主要内容1.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存货人应当向仓储人提供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2. 储存场所:仓储人应当根据存货人的要求,指定储存场所。

3. 储存期限:存货人和仓储人应当约定储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4. 仓储费用:存货人和仓储人应当约定仓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 仓储物的损耗: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损耗的,除不可抗力外,由存货人承担。

6. 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时,仓储人应当按存货人指定的品种、数量等进行交付。

7. 保管责任:仓储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因仓储人的过错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保密义务:仓储人应当对存货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保密。

9. 合同解除:存货人和仓储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但因仓储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仓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履行1. 存货人义务:- 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提供真实、准确的仓储物信息;- 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 按时支付因仓储物造成的损失赔偿。

2. 仓储人义务:- 按时交付仓储物;- 妥善保管仓储物;- 保密;- 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损耗情况。

六、违约责任1. 存货人违约:- 拖欠仓储费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赔偿仓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提前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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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仓单的制作 •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 的凭证,依据法律 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 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 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 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 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 之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 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 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 合同的性质。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 性问题予阐述。
•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 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 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 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 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 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 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 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 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 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 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 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 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 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 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 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 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 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 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 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 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仓储合同是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 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 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 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 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 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 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 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 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 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 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项下 仓储物的权利。
• 2、仓单转让或者仓单出质,均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存货人 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需经保管人签字或 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 或者盖章,即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 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 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 在仓单的背面或者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 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 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 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
•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 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 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 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 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 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 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 的期限。”
签订合同主要条款时应具 体注意的问题
1.主体方面 •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 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 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 量、包装方面 •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 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 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 索赔。
• 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 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 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 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 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 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 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 条件和要求
• 7、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仓单中应 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 名称,以便明确仓单持有人的保险情况。 • 8、仓单应符合物权凭证的基本要求,记 载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 (三)仓单的转让 • 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 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条规 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 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 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 •
第七章 仓储合同与法规
•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通过 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到仓储 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仓储合同的法律 特征,仓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哪些以及 仓储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仓单。
案例
•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 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 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 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 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 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 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 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 仓单,即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 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 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 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 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 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有价证券。
•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 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1)受领仓储物的效 力。保管人一经签发仓单,不管仓单是否有存 货人持有,持单人均可凭仓单受领仓付物,保 管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 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 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 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
• 在本案中,若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所签订 的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则盛达公司未将保管 物小麦寄存东方储运公司,依《合民法》第 367条之规定,则保管合同尚未成立,东方储 运公司就不能依据合同要求盛达公司支付违约 金。但若因此给东方储运公司造成损失,则东 方储运公司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缔约过人责任。 可见,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成立与生效是有 根本区别的,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也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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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 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 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 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 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 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 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 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 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 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 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 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 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 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 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 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 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 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 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 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 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 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 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 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 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 或者盖章, 否则不产生仓单法律效力。 • 2、仓单是记名证券,应当明确记载存货 人的名称及住所。 • 3、仓单应明确详细记载仓储的品种、数 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 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
•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损耗标 准的确定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中当事人 的物质利益至关重要,也是处理和避免仓储物 数量、质量争议的必要环节。 • 5、仓单上应明确记载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 以便仓单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明确仓单利益 的具体状况。 • 6、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 算事项,以使仓单持有人明确仓储费用的支付 义务的归属及数额。
•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 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 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 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 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 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 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 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 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 时间、资料。 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 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 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 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 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 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 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 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 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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