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1. 前言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可能有点“枯燥”的话题——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听起来就像一杯没有糖的咖啡,对吧?不过别担心,我会把这杯咖啡调得更香甜,让大家轻松理解。
毕竟,买车险就像给你的爱车穿上保护衣,谁不希望它能保得牢呢?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细细梳理一下,看看人保财险的保险条款都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
2. 保险的基本概念2.1 车险的种类首先,咱们得明白,车险其实分为两大类:强制险和商业险。
强制险就像你上学时的“健康证”,不交不行。
而商业险就像是给你加了一层保护,万一发生什么意外,心里总归有个底,对吧?其中,商业险又可以细分成好多种,比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等。
各有各的特点,咱们一个一个来捋顺。
2.2 车损险的重要性说到车损险,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个小事,谁没摔过跤呀?但别忘了,车子摔了可不是小事,修车费可是个大头呀!车损险就好比是给你车子买了个“修理卡”,让你在摔跤的时候,钱包也不会跟着摔得稀巴烂。
所以,选择合适的车损险是很重要的,千万别小瞧了这块。
3. 理赔流程3.1 理赔的第一步理赔听起来就像是去超市退货,都是为了把钱拿回来。
首先,咱得在出险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别让时间拖得太久,毕竟,越快越好!这就像吃西瓜,越早吃越甜。
电话那头的客服会让你填写一些资料,像是出险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等,越详细越好,给他们个清晰的画面。
再加上点事故现场的照片,这样就能让理赔的过程顺利很多。
3.2 理赔的注意事项然后,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小麻烦,比如材料不齐全啊,或者是对赔偿金额的不同看法。
这时候,咱们就得冷静了,不要慌。
可以跟保险公司多沟通,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
毕竟,沟通是解决问题的钥匙,别让小矛盾变成大问题,搞得两边都不开心。
4. 小贴士4.1 选对保险最后,给大家几个小贴士!首先,选保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车子老了,可能就不需要太多的附加险;而如果你的小车是刚刚从4S店开回来的新车,那可就得好好配置一套保险了。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以下是人保财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些常见条款: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暂时伤残等风险进行保障。
2. 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保险起止日期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3. 保险金额与赔偿比例: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额,不同的伤害类型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比例。
4.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协议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5. 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故意自杀、战争等。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理赔申请。
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具体的保险条款内容会根据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请在购买保险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II.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的定义-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III.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情况IV.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定义V.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VI.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VII.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的步骤VIII.结论- 总结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正文:I.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一款针对个人和企业财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障,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文将对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II.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的物体坠落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暴雨、洪水、暴风、冰雹、雪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盗窃、抢劫、盗掘、破坏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II.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情况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情况包括:- 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物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V.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起始和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V.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价值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VI.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的。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VII.索赔程序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索赔:1.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财产损失程度等情况;2.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火灾事故认定书、警方报案记录等;4.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件、财产权证明等材料;5.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如符合赔偿条件,将与投保人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
人保财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

人保财险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话题——人保财险的物业管理责任险条款。
说起来,大家可能有点懵,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对吧?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因为一些小失误或者大意,导致发生了损失、伤害,或者法律责任,能得到赔偿的保险。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不过,别担心,咱们慢慢聊,绝对让你听得懂!咱们得了解一下,这个责任险是干嘛用的?它其实就像是物业公司的一把保护伞,万一发生了什么不小心的事情,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这份保险来减轻经济负担。
你想啊,物业公司每天都得管理那么多房子,老百姓的投诉接二连三,各种琐碎事儿不断,如果有个工人摔了个跟头,或者楼道里电线出点儿问题,搞不好就要赔上一大笔钱。
这个时候,责任险就派上用场了,它能帮忙解决那些突如其来的风险,让物业公司不至于背上巨额债务,哎,真是个省心的好东西。
再说说这些条款,别看它们看起来一大堆字,实际上,就是为了让你明明白白地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赔,赔多少,以及怎么赔。
比如说,如果在物业公司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这份责任险就能发挥作用。
听到这儿,大家可能会想,那物业公司只要保险就能躺着赚钱啦?其实并不是哦,保险公司也有要求,比如说,物业公司得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如果他们疏忽大意,或者没有做到足够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呢!所以,大家千万别觉得保险就等于什么都不管了,它只是个“兜底”的东西,不能完全依赖它。
咱们得聊聊这个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有些人可能会以为,赔偿只限于楼道灯泡坏了,电梯停运了,啥的小毛病,其实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
如果你不小心把邻居家的门弄坏了,或者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哪怕只是轻微的失误,弄坏了公共财产,或者误伤了某个住户,责任险也能覆盖到。
你看,这保险就好像是一个“背锅侠”,专门为物业公司兜底,搞得如果真的出啥事,大家都能安稳点儿,不至于因为一个小意外就炸锅了。
当然了,保险的赔偿也是有额度的,通常会根据你选择的险种和金额不同,赔偿的上限也会不同。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财产综合险简介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3.盗抢险4.水暖管爆裂险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6.租房费用损失险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一、财产综合险简介】财产综合险,顾名思义,是一种涵盖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我国,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综合险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众多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房屋及装修损失。
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水渍等导致的这些物品的损失。
3.盗抢险:保障因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水暖管爆裂险:保障因水暖管爆裂导致的财产损失。
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保障因家庭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6.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障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而导致的租房费用损失。
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保障因门窗锁被恶意破坏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1.了解自身需求:在购买财产综合险前,消费者应首先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确保购买的险种符合自身需求。
2.看清保险条款:在购买过程中,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赔额等相关内容。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正规保险公司。
4.合理搭配险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搭配保险险种,以达到全面保障的效果。
【四、总结】财产综合险作为一种家庭财产保障工具,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购买财产综合险时,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确保家庭财产得到全面保障。
同时,投保人还需注意保险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获得赔付。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6.保险理赔流程7.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险、盗窃险等多种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保险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协商确定。
2.赔偿方式分为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3.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4.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五、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财险所有。
2.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条款内容明确、保险责任清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