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规范

化妆品规范篇一:化妆品的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
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化妆品,规范)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
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的标识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
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实施)3、《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5、《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6、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11号)7、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268号)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识管理》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前言标注中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内容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
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公司从事进口化妆品批件多年,深知企业面对纷繁的申报法规,较长的周期,较高的花费,头疼不止。
现将影响进口化妆品批件周期的几点因素总结如下,以便各位同行朋友参考!化妆品申报的时间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四、监督管理(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企业承诺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附件3或4,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还需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当进口食品收货人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登录“进境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取消备案,然后按照首次申请步骤重新提交申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格式和使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
化妆品标识是指包括化妆品包装上的主要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等,用于显示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是消费者获取有关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一、标识内容的定义(一)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是指一个化妆品产品在销售时所使用的名称,可以是商标、通用名称或者别名等,需真实、准确、清晰。
(二)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的名称,要求真实、准确。
(三)产地化妆品产地是指化妆品生产的地理位置,要求真实、准确。
(四)规格化妆品规格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容量、净含量等信息。
(五)有效期化妆品有效期是指开封前、开封后可以安全使用的时间期限,以年、月、日为单位进行标注。
(六)成分化妆品成分是指化妆品中的各种成分,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进行标注。
(七)用途化妆品用途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功效和用途。
(八)使用方法化妆品使用方法是指化妆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九)特别警示化妆品特别警示是指化妆品产品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等需要特别提醒的信息。
(十)储存条件化妆品储存条件是指化妆品产品在储存过程中需要满足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十一)质量标准代码化妆品质量标准代码是指中国化妆品行业标准分类编号。
二、标识格式的规定(一)标识文字化妆品标识文字的字体和字号要求清晰、易读。
(二)标识图案化妆品标识图案要求清晰、美观、准确。
(三)标识色彩化妆品标识色彩要求明亮、鲜艳、协调。
(四)标识材质化妆品标识材质要求耐用、不易褪色或变形。
三、标识使用的规定(一)标识位置化妆品标识位置应该明显、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二)标识附加化妆品标识附加内容包括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要求真实、准确。
(三)标识遵循化妆品标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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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的宣称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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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 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
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 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 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 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 产销售;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 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 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 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 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 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 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 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简化非重要部分的标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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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 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
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 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 后加注字母后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
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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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备案中的命名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禁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可宣称用语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注意点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