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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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格式和使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

化妆品标识是指包括化妆品包装上的主要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等,用于显示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是消费者获取有关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一、标识内容的定义(一)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是指一个化妆品产品在销售时所使用的名称,可以是商标、通用名称或者别名等,需真实、准确、清晰。

(二)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的名称,要求真实、准确。

(三)产地化妆品产地是指化妆品生产的地理位置,要求真实、准确。

(四)规格化妆品规格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容量、净含量等信息。

(五)有效期化妆品有效期是指开封前、开封后可以安全使用的时间期限,以年、月、日为单位进行标注。

(六)成分化妆品成分是指化妆品中的各种成分,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进行标注。

(七)用途化妆品用途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功效和用途。

(八)使用方法化妆品使用方法是指化妆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九)特别警示化妆品特别警示是指化妆品产品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等需要特别提醒的信息。

(十)储存条件化妆品储存条件是指化妆品产品在储存过程中需要满足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十一)质量标准代码化妆品质量标准代码是指中国化妆品行业标准分类编号。

二、标识格式的规定(一)标识文字化妆品标识文字的字体和字号要求清晰、易读。

(二)标识图案化妆品标识图案要求清晰、美观、准确。

(三)标识色彩化妆品标识色彩要求明亮、鲜艳、协调。

(四)标识材质化妆品标识材质要求耐用、不易褪色或变形。

三、标识使用的规定(一)标识位置化妆品标识位置应该明显、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二)标识附加化妆品标识附加内容包括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要求真实、准确。

(三)标识遵循化妆品标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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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21
(7)实际生产加工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 品最终制作工序的所在地。由“引导语:+至少 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 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 “产地”等。
22
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 可有以下5种情况: 1.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 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 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 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产品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可视面 可视面
9 10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可视面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可视面 11 存条件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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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质量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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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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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 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2)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 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 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 汉字。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2008-06-17 2009-10-01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2010-02-05 2010-02-05 命名指南》
4
3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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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 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 15毫升的,可仅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 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 成分表”、“保质期”,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 在其它说明材料中。 4)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 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 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保质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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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标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要 求。 (9)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 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 QS标志。 (10)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 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需标注特 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26
23
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化妆笔等, 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物的制造”地 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 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据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 加工地。 胶囊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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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 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解释。
(11)合格证明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 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 注安全警告用语。 (13)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宜标注内容)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 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 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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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标准号
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 案的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 用日期) 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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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 装”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 位数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 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采用 “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 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有份、2位数 日的顺序标注。
以长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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