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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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属医院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再次入院的病历,医师必须持再次住院的入院证,方可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四、科研病历一律不得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案资料只限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查询、借阅,不允许跨科借病历,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必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病案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审核后,方可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一、目的为规范病案借阅行为,保障病案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病案利用率,根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病案的借阅管理。

三、病案借阅权限1. 本院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借阅病案。

2. 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保险公司、法务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确需查阅病案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病案借阅手续1. 借阅病案时,应填写《病案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人、借阅原因、借阅时间等。

2. 申请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提交病案管理部门审核。

3. 病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病案借阅凭证。

五、病案借阅规定1. 病案借阅实行实名制,借阅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

2. 病案借阅期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0天。

借阅期限内不能归还的,应提前申请续借。

3. 病案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妥善保管病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随意涂改、损坏病案。

4. 病案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归还时,借阅人应出示病案借阅凭证,经病案管理部门核验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5. 病案借阅过程中,如发生病案遗失、损坏等情况,借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病案借阅纪律1. 借阅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病案管理部门的管理。

2. 借阅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病案借阅之便进行不正当行为。

3. 借阅人应尊重病案内容,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

七、监督管理1. 病案管理部门负责病案借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借阅行为予以查处。

2. 病案管理部门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病案管理提供依据。

3. 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病案借阅进行监督。

八、法律责任1. 借阅人违反本制度的,病案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病案借阅权限。

2. 借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病案管理部门。

3. 原有病案借阅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住院病案不得外借。

二、本院医教研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后即予归还。

必须借出时,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借阅病历一般不超过30份(特殊情况除外)
借阅病案应在5天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3天。

病案借阅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借、专人专还”。

针对少量病历借阅(30本以内),做好借阅登记记录;病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借阅病案情况,督促借用人按期归还借阅的病案,逾期未说明正当理由及时归还的,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已扫描入库电子病历借阅,需由借阅科室负责人提交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方可通过电子拷贝借阅。

借阅病历(纸质版)必须保持完整和整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遗失。

如有损毁或遗失者,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院非医教人员(含本院实习生、规培生),不能借阅或查阅病案。

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并由带教老师签字代办借阅手续,方可借阅。

其他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案借阅管理行为,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依据《病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病案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案借阅管理制度,规范病案借阅行为,确保病案借阅行为合法、规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宣传,让所有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病案借阅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病案借阅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二)病案借阅应当合法合规,不得私自借阅他人病案;(三)遵循病案保密原则,不得将病案资料外传;(四)加强病案查阅记录,做到有据可查;(五)加强病案借阅管理的审核监督,确保病案借阅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章病案借阅的操作流程第六条病案借阅操作流程分为内部借阅和外部借阅两种形式。

(一)内部借阅:医疗机构内部人员为了工作需要查阅病案,需填写借阅申请表,经主管医生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外部借阅:外部单位、个人需要查阅病案,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相关主管和法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病案借阅人员在查阅病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进行查阅,并签字确认在借阅记录表上。

第八条病案借阅人员在查阅结束后,应当将病案及时归还原处,如有涂写、破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偿。

第九条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私自查阅他人病案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病案借阅管理责任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病案借阅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

(一)医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案借阅管理的日常监督,确保病案借阅行为合法合规。

(二)法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案借阅申请的审核,保障病人隐私权。

(三)相关科室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科室病案借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病案借阅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发现病案借阅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

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

医院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为了严格所有病历资料管理,医院制定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如下:1. 病案(住院病历)只允许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查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患者)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2.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借阅人提出申请并经医院医务科同意和病案室管理人员严格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及其科室、借阅日期、归还日期)才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并登记,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3.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申请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均应受理并提供复印病历服务。

4. 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复印病历申请时,需带: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后,便可复印病历中的客观资料。

复印时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在场,但复印全过程由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并严格登记(包括姓名、复印资料内容、身份证号、病历号),复印完后经核对无误,医院在复印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病案资料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资料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资料借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规范病案资料的借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借阅范围及对象1、病案资料的借阅范围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如诊疗记录、检查报告、处方单等。

2、借阅对象分为内部借阅和外部借阅两类。

内部借阅对象包括医院医务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外部借阅对象包括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医保机构等。

三、借阅依据1、内部借阅对象需提供工作证明、申请表格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2、外部借阅对象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由医务机构审核核实后方可借阅。

四、借阅方式1、内部借阅方式包括电子借阅和纸质借阅两种。

电子借阅需在病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操作人员需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方可借阅;纸质借阅需在指定地点进行,借阅人员需填写借阅登记表,且不得超过规定借阅时间。

2、外部借阅方式通常为纸质借阅,借阅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前来医院领取病案资料,借阅期限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五、借阅规定1、内部借阅人员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借阅程序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复制、外传患者个人信息。

2、外部借阅人员需诚实守信,严守医疗机构规定的借阅时间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病案资料进行其他用途。

3、借阅人员发现病案资料有遗漏、错误等情况时,需及时报告医务部门进行更正。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私自获取、外传患者隐私信息的借阅人员,医疗机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2、对于借阅人员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隐私信息泄露、病案资料丢失等后果,医疗机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患者受到的损失。

七、附则1、本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

2、病案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医院领导。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制定或修订。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权限:
病案的借阅,限于院领导和我院临床各级医务人员。

其他人员(职能部门、公检法等)须持合法有效证件经医务处同意方可查阅。

特殊病案不外借。

二、借阅数量和时限:
每次借出病案数量不超过五份,借用病案数量过多,需提交申请经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借阅,同时提前通知病案室。

借出病案当日借阅当日返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借阅方法:
所有借阅病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任何人不得私自入库抽取病案,更不能私藏或携带出病案室。

借出的病案限在本科使用,不得转借或携出院外,不得私自复印。

借用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私拆、更换、丢失。

医师调离,须还清借用病案并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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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部批准,病案室备案后方可带出病案室。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等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经医务部批准,方可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例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时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对所借病案页码、页数,规定借出时间。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
涂改、标注,或污损、撕毁、遗失病历。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且应按时归还。

9.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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