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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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

那么防治水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煤矿防治水规定。

欢迎阅读!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以上各次抽水试验后,水位恢复时间一般在80小时以上。
水质分析结果表明,各层断地下水质类型差别不大,一般属碳酸—重碳酸钙—钠水与重碳酸钠—钙水。
PH值界于7.0—7.2之间。水温为28℃—30℃。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井田内先后有四个钻孔对上、下百岗段各不同的含水层段进行过6次抽(放)水试验。结果择要如表:
孔号
试水层段
降程S(米)
单位涌水量(升/秒/米)
渗透系数K(米/日)
抽水方法(试)
试验日期(年月)
1302W
上部20.12—93.41米
6.25—17.51
0.0458—0.0381
0.443—0.363
稳定流方法(放水)
1959.7
1302W
下部93.41—182.90米



(提筒)(资料仅能参考)
1959
11B2
上百岗段含水组23.43—4 Nhomakorabea.960.0130—0.00973
0.020—0.0164
稳定流方法(用空压机抽水)
1985.6
11B2
下百岗段含水组
14.80—28.03
0.0204—0.0194
0.0112—0.0134
(同上)
1985.8
13中3
A—D煤层顶板直接充水含水层
51.563—70.392
0.0163—0.0158
0.0623—0.0626
(同上)
1985.4
13中4
I煤层顶板直接充水含水层
14.743—18.502
0.0282—0.0268
0.1065—0.1046
(同上)
1985.10

15种水文台账模板

15种水文台账模板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矿井工作面采后水文资料台帐十六、采区涌水量台账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一、矿井涌水量台账一、矿井涌水量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二、气象资料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四、钻孔(井、泉)水位动态观测成果台账单位:201 年月台账4制表:审核:第 1 页四、地表河流流量、渗漏观测成果台账五、抽(放)水和掘进探放水试验成果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五、掘进探放水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单位:台帐7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单位:台账8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制表:审核:填表:年月日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单位:台账13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矿井工作面采后水文资料台帐矿井工作面采后水文资料台帐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十六、采区涌水量台账采区涌水量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

防治水台账管理制度范本

防治水台账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与意义1. 通过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台账管理制度,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

2. 规范矿井防治水台账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矿井防治水决策提供依据。

3. 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1. 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防治水台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负责防治水台账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3. 各相关部门及班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防治水台账的填写和报送。

四、防治水台账种类及内容1.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观测日期、时间、地点、观测人员、涌水量等。

2. 气象资料台账- 日期、天气、气温、降雨量等。

3.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观测日期、时间、地点、地表水流量、水位等。

4. 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钻孔编号、日期、时间、水位、流量、渗漏情况等。

5.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试验日期、地点、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等。

6. 矿井突水点台账- 突水点编号、日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措施等。

7.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钻孔编号、日期、时间、地质情况、涌水量等。

8.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钻孔编号、日期、时间、水文地质情况、涌水量等。

9.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日期、样品编号、水质指标、检测结果等。

10.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日期、地点、受污染原因、治理措施等。

11. 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井(孔)编号、日期、位置、水质、用途等。

12. 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钻孔编号、日期、原因、处理措施等。

13.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采空区编号、日期、位置、面积、水文地质情况等。

14. 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水闸门(墙)编号、日期、时间、状态、运行情况等。

防治水基础台账

防治水基础台账

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1
(2)气象资料台账
2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3
(6)矿井突水点台账
4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5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6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7
8
9。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矿井涌水量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气象资料台账气象资料台账单位:台账2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地表河流流量、渗漏观测成果台账地表河流流量、渗漏观测成果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钻孔(井、泉)水位动态观测成果台账钻孔(井、泉)水位动态观测成果台账单位:台账4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抽 (放) 水试验成果台账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矿井突水点台账矿井突水点台账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单位: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水质分析成果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水源井(孔)资料台账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制表:审核:科长:填表:年月日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单位:台账13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矿井工作面采后水文资料台帐矿井工作面采后水文资料台帐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富源县墨红镇四方田煤矿采区涌水量台账采区涌水量台账制表:审核:科长:第 1 页。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2)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3)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5)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5)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7)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8)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0)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1)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14)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16)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16)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8)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19)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21)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22)第六节注浆堵水 (24)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26)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29)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31)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32)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32)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34)第九章法律责任 (35)第十章附则 (37)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37)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38)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39)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42)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43)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43)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50)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51)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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