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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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定?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2、当工程具各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开展后续工程施工。

3、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4、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到达一定关键阶段时(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开展阶段验收。

5、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开展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开展蓄水安全鉴定。

6、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开展。

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7、水电站机组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24h、.由于负荷缺陷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到达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8、泵站水泵机组启者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开展。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9、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投入使用验收。

10、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初步验收。

不开展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此验收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流程,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2. 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计划应在开展验收工作前制定,并征得相关责任方的同意。

验收计划应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具体内容等。

三、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1. 工程图纸的审核验收人员应仔细审核工程的施工图纸,确保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 工程实物的检查1) 建筑结构的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建筑结构的立面、平面和剖面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合格。

2) 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

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能够正常运行。

3) 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人员应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确保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3. 工程试运行在验收前,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

验收人员应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验收合格如果工程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出具正式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其交给相关责任方。

2. 验收不合格如果工程未通过验收,验收人员应书面通知相关责任方,并要求其整改不合格的部分。

五、验收后的监督工作验收后的监督工作由相关责任方共同进行。

监督工作应包括对工程的日常维护,定期巡视和检查等。

六、总结与展望这一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提高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最新】

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最新】

省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验收按《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阶段验收。

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引水式水电站的引水隧洞充水验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的通航建筑物验收,以及灌溉引水工程的枢纽建筑物验收等。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3.1 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模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按照前期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技术标准及有关验收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验收依据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水渠、泵站等,验收范围涵盖工程全过程。

第七条按照验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初验收和终验收。

第八条初验收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检查、设备材料验收等。

第九条终验收主要包括实际工程的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条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准备验收、组织验收、结果评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工程进行全面、真正的描述。

第十二条准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组织验收时,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

第十四条结果评定时,验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对工程进行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定。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五条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验收标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和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验收标准应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验收标准应体现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要求,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五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可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是指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可,达到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经过验收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守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具备验收工作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负责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检验、评定和认可。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验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资料;(二)验收准备: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准备验收方案;(三)现场检查:验收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测量;(四)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五)验收评定:验收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形成验收报告;(六)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将验收结论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七)验收归档:验收单位将验收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备案。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验收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各方应当秉持公正、客观、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并应当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程序,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收档案管理制度,保障验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当保障技术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干预和压力,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标准应当具体、明确,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水厂、水泵站、发电厂等工程的验收。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同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参与验收工作,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负有责任。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并由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各参与验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能够熟悉和掌握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方法。

第二章验收准备工作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前,应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单位应与工程相关单位进行密切配合,提供验收所需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第十条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确定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程序分为初验、竣工验收和运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初验主要是对工程的基本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文件的审核,各项工程设施的竣工情况的初步检查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包括工程设施的竣工质量的检查,工程设备的运行试验,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运行验收主要是对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工程的运行效果,工程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五条在各个阶段的验收过程中,应设立验收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工程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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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报验单位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备查资料,评定施工质量等级,对处理的施工质量缺陷提出意见;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料,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见附录A。

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单位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验分部工程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汇编成册;
2、绘制单位工程竣工图,编写说明并加盖竣工图章;
3、填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签字、盖章;
4、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签字、盖章;
5、统计该单位工程中的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记录;
6、编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如果该单位工程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承建完成,可采取:
(1)由承建工作量的一家施工单位统稿,其它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建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内容移交给统稿单位。

(2)由该单位工程承建的施工单位各自编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应组织该单位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的分部工作资料整编成果进行检查,发现整编成果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编,使之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2、对施工单位所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章;
3、审查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建设实际并在竣工图章中签字确认;
4、复核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并确定该单位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或基本齐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达不到基本齐全的,监理单位不得转报施工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5、对施工单位统计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记录进行复查;
6、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在批准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1、复查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评定成果是否与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的结论一致;
2、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各类归档资料是否达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
3、对单位工程验收参建单位的建设工作管理报告进行统稿,所有工作报告中工程关键特性指标、数据必须统一。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完成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后,施工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

第七章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的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听取单位工程参建单位(不含运行管理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3、现场检查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与外观工程质量;
4、分组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验收结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成员有争议时,工作组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不同意时,项目法人应及时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但必须在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有关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按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章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法人报给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资料包含:全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备意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归档资料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构仍然有分岐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表格样式由水利厅统一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附录A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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