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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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6-1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总经理对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对各岗位工作规范和标准,不因人而设,统一考虑,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定期轮换。

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不因岗位变动和人员增减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为提高会计人员的全面技术水平,防止弊病的发生,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培训或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了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漏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应当积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同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也应积极配合领导,做到令行禁止,上通下达,提高工作效率,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会计规定人员应当给与惩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规范性文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目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2)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3)一、《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下列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2)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4)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5)四、会计年度 (6)五、会计核算本位币 (6)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6)一、原始凭证规范 (6)二、记帐凭证规范。

(9)第五章会计帐簿规范 (12)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0)二、启用会计帐簿,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0)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13)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 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 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12)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 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13)第六章财务报告规范 (16)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16)二、会计报表 (16)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18)四、审核财务报告 (18)第七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9)第八章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21)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21)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23)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4)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24)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25)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27)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28)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9)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29)第十章附则 (30)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 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会计核算是企业的基础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精度,制定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相对比较性、谨慎性、收入确认原则、费用确认原则、匹配原则、资产负债表日期原则、现金实质性原则等。

同时,会计核算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二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遵循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范围,确保其在企业日常活动的各个领域中持续有效的运作。

同时,企业要遵循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会计账务的处理企业应该按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的规定,正确处理会计账务,包括确立会计科目、记录各项业务活动、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制定各种会计凭证等。

同时,应该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正确填写账册,维护账册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核算各项经济业务的方法和程序企业实施会计核算应该遵循多种方法,如采用现金制、计算机制、辅助账制度等,同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包括业务单据的处理和运用、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及变动处理、收入和费用的确认等。

第五条:制定会计报表企业应该依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的要求,按照一定格式制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各种附注和解释性内容。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会计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记录和保存会计档案材料企业应该记录和保存会计档案材料,并严格遵守会计档案保存的相关规定。

企业要保护会计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性和真实性。

同时,不得随意提取、更改、销毁,确保档案材料能够长期可靠地存档。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当地和国家的会计管理和监督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正确。

通过制度建设,可以完善企业会计管理机制,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企业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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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动用及账户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账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1.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2.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3.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5.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6.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5天(或10天)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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