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汇总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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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秦某带着 8 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 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 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 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2008年四川延 考试题,单选) A. 被害人 B.证人 C. 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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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2005年,多选)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 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 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 淫秽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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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 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 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 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例】只有被告人口 供不能单独定案。 7.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 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例】最高院解释53 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 难时,才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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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 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 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 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单选)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以作 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出示 D. 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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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三、团伙犯罪的行为特征
纠合性和易变性
盲目性和2
3
4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第三节
集群犯罪人心理
学习要点提示
基础知识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1.了解集群犯罪特点及与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的区别。 2.掌握集群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谢谢
第二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飞车抢劫犯罪团伙
福州打掉了一起飞车抢劫犯 犯罪团伙的数量逐年增加, 罪团伙,其作案方法简直跟游戏 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向有组织 《狭盗飞车》 GTA如出一辙。这伙 化发展的趋势。 歹徒共有 4人,来自江西,专门守 候在银行门口,盯住储户中的妇 从单项犯罪发展到多种犯 女和老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物 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色目标的,有跟踪目标的,有抢 主体上更为复杂,组织上 劫目标的。两个月来共抢劫9起, 更为多样。 金额达 10多万元。鼓楼公安分局 作案手段凶残、狡猾,日 为此成立专案组,针对劫犯的犯 罪特征,进行跟踪埋伏,最终将 趋现代化和智能化。 这一伙恶徒缉拿归案。最大年龄 21岁,最小16岁。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三、集群犯罪人行为特征
6
自发性 狂热性
5
4
非常规性
短暂性 有广泛的、普遍的或富有刺激性的诱发因素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3 2
1
教学建议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课时分配:6课时 重点: 掌握三种共同犯罪类型、特点及 其区别。
难点:
1.掌握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及心理和行为 特点。 2.掌握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点。 3.掌握集群犯罪的心理的心理特点及打击对策。
案例分析题试题库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

案例分析题贸易术语: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 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违法与犯罪

• 犯罪:触犯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是最严重的违法. •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 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 刑罚: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 一种强制方法.又叫刑事处罚或刑事处分.
119页法律链接: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惯 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有的同学说:“年纪小的人,即使犯罪也不会被判 刑。” 这种说法是对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误解。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5、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 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课他们为什么会犯罪
第一节怎么就错了呢?模仿的后果
• 2007年4月16日当 地时间7点15分(北 京时间19点15分), 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 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 案,枪击造成33人 死亡,枪手本人开枪 自尽。案件发生后, 布什称枪击案令美国 举国震惊。警方17 日透露枪击案疑犯为 23岁韩国学生。
青少年自己要学法、知法、守法,拒绝不良诱 惑,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慎重交友。 父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学校宣传法制教育 国家明确立法,加强执法,净化社会环境;
• 犯罪不仅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 害,也使自己荒废了学业,蹉跎了青春.法 网恢恢,犯罪必惩.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社 会造成危害,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到 应有的惩处.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 国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惩教结合,重塑新人.
韩师法学课件重要案例总结

1、某甲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某甲自己生活富足,但他对老母亲不管不顾,后来老母亲被冻死了。
对于他母亲的死亡,某甲没有任何积极的动作,既没有打骂,也没有积极的伤害行为,那么甲该不该负责呢?(1)分析:由于某甲对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负有赡养的义务,正是由于其负有该积极作为的义务,所以他就应对其母亲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
上例中,某乙是某甲的邻居,某乙作为邻居显然也知道该老太太没有人积极赡养,她非冻死饿死不可。
某乙同某甲一样对老太太的死亡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救助、赡养等举动,那么某乙也构成该罪吗?(2)分析:某乙没有法定的积极赡养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就说明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核心的问题是看特定的行为人有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是否应当作为而不为之并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2、保姆甲和雇主之间订立合同(不论书面还是口头),约定甲对雇主家的小孩负有照看的义务。
一天,雇主上班了,保姆甲和刚二三岁的小孩在家,甲是个电视迷,看着电视,结果忘了照看小孩,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门口玩,掉进门口一池塘淹死了。
那么甲对小孩的死是否应负责任?分析:保姆甲对小孩的死亡是不作为,没有积极履行照看义务,根据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保姆甲应该负有积极照看该幼儿的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并造成了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保姆就应当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3、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张三喜欢游泳。
一天,邻居家的小孩(9岁)晓钢,非要跟他一块去游泳,晓钢的父亲就将孩子托给了张三,张三满口答应,一定保证孩子的安全。
在河里游的时候,张三发现晓钢很笨,教了半天还不会,于是就让晓钢自己在河边浅水区一个人玩,自己一个人好好游一会。
结果晓钢在自己在河边不小心掉到深水处,淹死了。
在本案里,张三对晓钢的死亡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分析:关键是看他有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
这个作为义务来自于张三的先行行为,即事先将无行为能力的晓钢带出来到河里游泳,致使晓钢刚脱离其监护人,那么张三就应该负起监护的职责,以保证该儿童人身安全,排除危险的发生等。
人民大2024教学课件10 犯罪心理学第3版课件(第十章)

第一节 犯罪的社会控制与个体控制
犯罪的社会控制 犯罪的个体控制
一、犯罪的社会控制
重新犯罪控制政策的范式
➢ 威慑范式 ➢ 矫正范式 ➢ 重返社会范式 ➢ 剥夺范式 ➢ 综合范式
一、犯罪的社会控制
我国当前的犯罪控制实践主要两个特征
➢ 重视犯罪控制的专门组织机构建设 ➢ 犯罪控制主要在社会治安领域进行,越来越重视
新编21世纪心理学系列教材
犯罪心理学(第3版)
马皑 章恩友 李婕 编著
第十章 犯罪控制
第十章 犯罪控制
第一节 犯罪的社会控制与个体控制 第二节 犯罪危险评估 第三节 罪犯心理矫治
第十章 犯罪控制
教学目标
了解犯罪的社会控制及相关理论和政策措施。掌握 犯罪个体控制的内涵和主要内容
掌握犯罪危险评估的概念,熟悉危险评估的基本原 理和技术。了解国际社会关于犯罪危险评估的主要 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帕累托法则同样适用于犯罪领域。根据国外很多学者的实证研究, 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角度看,犯罪案件呈不均衡分布状态。在一定时间内, 一定地区发生的多数犯罪案件是由犯罪人中的一小部分实施的,换言之, 犯罪人中的少数实施了多数犯罪。 帕累托法则也为犯罪控制指出了方向: 控制那些为大部分犯罪负责的“少数人”——危险罪犯,就可以有效地控 制犯罪局势。
(41)有违法问题 (42)有婚姻或者家庭问题 (43)有学校或者工作问题 (44)有生理问题 (45)其他酗酒、吸毒信息 9 情感问题(5分) (46)情感干预 (47)动态的精神状态 (48)经过治疗后的精神状态 (49)现在的精神状况 (50)精神指标 10 态度(4分) (51)对犯罪持赞同态度,不满现状 (52)对传统持不赞成的态度 (53)对刑期态度消极 (54)对监督态度消极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刑法教案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具体犯罪的主体。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基本层次:一般主体(1)必须是自然人(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特殊层次:身份要求,如贪污,特殊主体三.意义定罪;量刑。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亦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时行为人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二.内容1.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即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2.控制能力: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刑事责任能力是二者的统一。
三.程度1.年龄(生理状况)(生日届满的的第二天)2.精神状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不满14周岁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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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又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导入
某幼儿园保育员甲某,某日下午带领几 名幼儿外出春游,途中幼儿乙某失足掉入路 旁粪池,甲某见状只高声呼喊求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农民丙某路过见状过来观看, 在路旁拿来竹竿一根,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 厘米深,但二人均不肯跳下粪池救人,只是 高呼求救。乙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谁构成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4)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社会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小结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 言,决定了危害行为在整个犯罪 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狭义上理解危害结 果的。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 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义务来源有四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பைடு நூலகம்的义务。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是 成立不作为的重要条件。
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这是成立不作为的 关键条件。
分 析 导 入 案 例
3.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导言
按照现代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 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他的危害行为所造成 的。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 此,正确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解 决刑事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二)特征 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特定危害结果 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也要求发 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作用: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
注意:许多直接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 成立,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或者只是影 响法定刑的轻重。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都
可能是构成要件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要 件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作用: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 果只影响量刑。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地位 就广义而言,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
的共同要件;就狭义而言,危害结果只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取狭义说。
的行为。 见下图。
犯罪客观方面的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 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作或静止。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有体性。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有 意性。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有害性。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 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我国刑法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行为” 一词的: 一是指最广义的行为——人的一切行为。 二是指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 三是指狭义的行为,即危害行为——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 型: 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 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5.理解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
(三)持有
持有属于一种行为已达成共识,但 持有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有四种观点: ➢ 作为说 ➢ 不作为说 ➢ 择一行为说 ➢ 独立行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