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发〔2017〕66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发〔2017〕66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现将《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忻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一)明确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责任。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支持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处置权。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政策。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

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入或股权奖励。

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作价入股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

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8号)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一)发布科技需求与成果包。

瞄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布产业关键技术路线图;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需求和成果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成果登记。

建设长沙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对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平台登记。

逐步实施科技报告制,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提交科技报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建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

针对北斗导航、航空航天、新材料、信息安全等产业领域,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授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如需申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高校院所源头创新。

推动设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获得一批我市未来产业布局的前沿技术储备。

面向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培养100名杰出创新青年,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年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

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深入工业企业、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对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教务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模板

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模板

科技成果转化方案模板一、引言科技成果转化是将具有科学价值、应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本方案旨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原则、路径和保障措施,推动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高效和可持续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包括:1. 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2. 市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科技成果的转化路径。

3.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优化政策环境。

4. 企业主体: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5. 人才为本: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保障。

四、路径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包括:1. 研发阶段: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2. 试验阶段:在实验室或中试线上进行科技成果的试验验证,确保成果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3. 推广阶段:将试验成功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实现产业化。

4. 转化阶段: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保障措施为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保障。

2. 资金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3. 平台建设: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转移和服务的支持。

4. 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示范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聚集国内外农业科技成果在线上线下自由展示交易。

设立X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保障成果转化金融支撑。

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二、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

引导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提交的应用技术、基础理论、软件科学研究等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信息库。

示范区科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库管理,每年定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成熟度评价,与发改、招商等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成果推介转化等工作。

三、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利用示范区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四、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区内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5%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用协同转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84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
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成果汇编制度。

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
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按照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科技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并实施转化。

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转化、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科研人员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在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在科技成果纠纷中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同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十一条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

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5%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25%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机构的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移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
奖励,30%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机构的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十五条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时,学校可以根据成果特点作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对于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对学校担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加大科研项目激励引导作用。

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报告等机制,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最高可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核定。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由学校统筹管理。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开支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管理。

以市场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按照合同约定统一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

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积极争取横向科研项目,允许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兼职相关权力、义务制度和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支持科研人员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

第二十四条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

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研人员来校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校内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单位兼职,在知识
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年度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兼职取得的报酬和创业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针对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授权专利、结题项目等进行筛选,深度挖掘科技成果转化潜力。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外宣传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力度,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提高学校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入股办企业,如违反规定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规定上缴所得收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