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法律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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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及建议

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及建议

( 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的 三)
规定不成立 。
之 间的竞争 , 那就是 多余的 , 因为 除单 一 来 源外 , 政府采购 无论 采用哪种 方式 , 供
应 商 之 间 都 存 在 竞 争 , 不 应 再 以 某 种 方 式 的 特 征 提 出 ;如 果 是 指 采 购 人 和 供 货
政府采购方式存在 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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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利 益最大化 , 可能据 理力争 , 寸步不 让 , 可能作出某种妥协 或让步 。 也 在政府 采 购活动 中采购人 和供应 商之 间在采购 环节 是不 存在有待 解决或 有争议 的重大 问题 的 ,只有供应 商在所 有实 质性 条款 方面 都满 足采购人 要求 的前提下 ,采购 活动 才能进行 , 否则采 购活动将 中止 。 因
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 。试想, 不通过 公 开采购信息邀请所有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 怎么能知道供应商范围有限。我们认为情 况正好相反,越是供应商范围有限越要公 开招标 , 以吸 引更多的供应商参加竞 第 二种情形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 “
府 采 购 项 目的 总 价 值 的 比重 过 大 ” 。第 一 ,
糊 , 人 无法 执 行 。 让 因此 , 笔者 可 断定 , 政 《
竞争性 谈判 包含竞 争和谈 判两个 中 心词 。 所谓竞争 , 是地位 平等的两个或 两 个 以上 主体为 了某一特 定的 目标 而进 行 的 比拼争 夺 。本 方式 中所说 的竞争不 知
是 指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竞 争 ,还 是 指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竞 争 , 如 果 是 指 供 应 商
关 系 :第一 种情 形 ,“ 有特 殊 性 ,只能从价 ) 小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问题探析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问题探析

ADMINISTRATION丨管理前沿我国现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号)《政府采购护•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伉心文作吿结合南(1市政府采购管理I:作实际.就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议。

地方政府采购监管屮存在问题探析文/万昱原南昌市财政局一、存在的问题(-)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亟待落实。

1.采购预算、需求编制不规范不完整。

部分采购单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导致出现超预算、无预算采购的问题。

2.采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采购单位常常是一事一议,采购项目在执行采购政策方面宽紧无度,部分采购单位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现象。

3.采购单位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多数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多为兼职从事采购业务,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相关采购业务知识不精。

4.采购人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

采购人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未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进行问责,或问责太轻,没起到警示作用。

导致同样的问题重复犯,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的敬畏之心荡然无存。

(二)供应商诚实信用意识有待提升。

1.有的供应商用低价方法达到中259年第06期I由国政府采购39管理前沿丨ADMINISTRATION标目的,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以次充优、擅自降低需求标准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围标串标、“轮流坐庄”和虚假响应投标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近年来,供应商恶意无效质疑和投诉数量明显增多,少部分供应商滥用质疑投诉权利,只要未中标便借维护合法权益之名找各种理由对中标结果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三)社会代理机构从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1.社会代理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偏低。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

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一、政府采购一般理论问题(一)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

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

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

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

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26352979_从法理视角浅析邀请招标中的联合体投标

26352979_从法理视角浅析邀请招标中的联合体投标

31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时会遇到“邀请招标”+“联合体投标”这一特别的组合。

由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相对较少,可供参考的案例不多,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笼统,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一些难以判断的问题。

例如,“邀请招标与联合体投标是否存在矛盾”“邀请招标中联合体主体如何确定”“被邀请供应商能否自行选择联合体成员”等。

笔者认为,厘清这一问题,需要以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对“邀请招标”和“联合体投标”两项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并结合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探究在邀请招标情形下联合体投标的适用规则。

邀请招标的法律性质为了回答本文开头所列举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邀请招标的定义和性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招标投标法》中均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文/王点从法理视角浅析邀请招标中的联合体投标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可以看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中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比较一致,即由采购方通过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取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

问题在于,定义虽然回答了“什么是邀请招标”,但要判断“邀请招标中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显得较为乏力。

这就需要我们对邀请招标这一行为的性质展开更深入的分析。

不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其本质是一种民事行为(虽然机关、事业单位也构成政府采购的主体,但其非行政性质的采购行为仍具有明显的民事行为特征)。

关于招标行为的类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

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探讨作者:别道亮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04期摘要: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管理重要的环节,它在调控宏观的经济、有效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市场进行活跃等方面都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

公开招投标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如果将招投标这一手段利用好,基本就可以确保政府采购公平、质量、效率,避免采购腐败的产生及资金使用低效等相关问题。

本文以分析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不足为基础,进行了优化策略分析,希望可以促进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效率提升,保证政府投标工作可以公平公正地进行。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问题一、政府采购招投标概述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政府采购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形式之一,政府采购的来源是财政拨款,政府采購不仅仅包括日常用品的采购,还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确定相应的流程,以及产品入库后的管理制度等。

采购员需要按相应的制度及流程进行采购,采购回来的物品入库统一管理和发放。

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监督的机制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只有有效地进行依法招标,才不会对国家的资源造成浪费,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是由政府进行出资的,所以更要重视起来,不能让人民的资源浪费在不法分子手里。

如何优化政府资源的利用,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防止采购人员私自对采购物品的情况进行篡改,以谋取私利,政府采购开始实施招投标的方式。

由于招标工作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国招标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的方式,首先,公开招标主要是政府进行采购的方式,其与其他采购的形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并且公开招标的标准,如果是中央性预算的项目,主要是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性的项目,主要是由各个地区的政府规定;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需要使用公开招标之外的方式,就应该获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并且采购人员不能够把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货物的采购,或者是使用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规避。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简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4期一、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现阶段,政府采购招标受到《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影响。

笔者在对《招投标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该法的很多条款和规定本身就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关于资金状况、他人名义、化整为零、低于成本、重新招标程序的界定存在不明确、不清晰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更像是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而非法律约束。

当前,投招标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投招标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法规留有的弹性空间可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作为投招标活动的指导性法律,《投招标法》应当能够给予参与投标的各个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招标过程中,应当以更严厉的规章来保证投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降低其中的灵活性。

第二,投招标管理系统冗余。

目前的投招标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业务流程上的环环相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呈现出信息传递速度慢、工作效率低等多种问题,从投招标信息公开和最终业务流程完成,整个周期往往要耗费半年之久。

投招标活动是一项具有时效性的活动,如果投招标管理业务流程耗费时间过长,将会造成承接商金额的变动,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实现决策最优化。

在投招标管理系统实际运行和操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具有制度制定、执行的权力,另一方面则具有定标、代理决定、邀请专家评估的权力,同时还能够监督和控制招标代理工作开展和投招标执行各个过程。

第三,投招标监管主体缺失。

投招标管理系统要有效运行,必须囊括如下几方主体:政府、竞标单位、公告媒介和监管机构。

但是我国国情具有特殊性,监管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权力机关。

如前文所述,政府机关具有邀请专家评审、政策制定和定标等权限,这就造成了竞标单位在投招标过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如果在投招标竞争之中出现了恶性竞争,那么公正、透明和公平原则很容易被侵害。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

政府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探讨摘要:政府采购招标是保障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的优缺点,探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问题,解决对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购买或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部门的需要。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能够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当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单一、法律追责制度不完善等。

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概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通过公开或邀请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最终由政府采购主体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

这一过程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公平竞争,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我国现有政府招标采购方式优缺点分析2.1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缺点分析:优点: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方式能够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避免了任人唯亲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竞争性强:公开招标能够促进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推动市场活力和效率的提升。

供应商们为了赢得政府采购项目,会努力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并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投标,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

资源配置效率高: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体可以从多个潜在供应商中选择最优质、最具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确保公共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

缺点:招标时间长: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对复杂,包括招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资格审核、投标文件评审等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这可能导致采购过程的延迟,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迅速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程序复杂:公开招标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资格审核、技术评审、商务谈判等,需要采购主体和供应商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进行准备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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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扬 吴 强 余铁根 陈继壮 刘一民 罗建民 杜文平 李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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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廊坊市印刷厂
全年 50 期 全年定价 600 元 1992 年 6 月 1 日创刊 2013 年 9 月 17 日出版
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 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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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管理
政府采购鲜用邀请招标 法律问题之探讨
□文 /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汪才华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中的六种采购方式,这是业内 众所周知的一个基本常识,但是邀请招标作为法定 采购方式之一,实践中很少使用。
《中国招标》周刊社 2013 年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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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纪 于晓东 范书建 叶定达 余 薇 王瑞华 沈美丽 宋先茂 顾凌波 刘鸿昌 凌雪峰 张铁明 石国虎 张振威 杨乾坤 李福胜
1. 采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供 应 商有限,没有必要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成本过大,不值得,应当采 用效率更高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 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
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 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批准。
以江西省政府采购为 例,2008 年 5 月 6 日 至 2012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公布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的公开招标公告记录为 10771 条,询价采购公告记 录有 12276 条,竞争性谈判公告记录有 6491 条,而 同期邀请招标公告记录仅有 476 条,占总公告记录 数的 1.59%,几乎处于废弃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 现象呢?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造成这一 现象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 采购的;
(二)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的立法初衷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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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 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 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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