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是中国政府为支持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基金,其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基金在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中的作用,同时确保项目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国家基金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国家基金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指导,促进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研成果产出和国家科技水平。
二、项目申请和评审1.项目申请:适用于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截止日期等,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
项目负责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国际合作的目标、合作方和合作内容。
2.评审过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会根据国际领先水平、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团将由国内和国际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将由国家基金负责人最终决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人员薪酬、研究设备和材料采购、差旅费等。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将由国家基金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划拨。
项目负责人需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四、项目实施和进展监测1.项目实施: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实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项目负责人需要组建跨国合作研究团队,明确各合作方的职责和任务。
2.进展监测: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定期向国家基金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国家基金有权随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资料和研究成果,并组织中期和结题评估。
五、项目评估和验收1.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国家基金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实际效益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国家基金的重要依据。
2.验收要求: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其他国家基金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成果的整理和报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第九条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受第八条第二款限制,但须有我国内地合作者和项目依托单位。
我国内地系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以下简称重点合作研究项⽬)资助科学技术⼈员围绕科学基⾦优先资助领域、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研究领域、我国科学家组织或参与的国际⼤型科学研究项⽬或计划以及利⽤国际⼤型科学设施与境外合作者开展的国际(地区)合作研究。
申请⼈应根据各科学部在《指南》中发布的⿎励研究领域,围绕重要科学问题提出创新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
合作研究项⽬应当充分体现合作的必要性和互补性。
合作双⽅应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如已合作发表研究论⽂、较长期的⼈员互访交流等),对⽅应对合作研究给予相应的投⼊。
合作研究过程中要注重成果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4年度重点合作研究项⽬共收到申请689项,资助105项,资助经费3亿元,平均资助强度为286万元/项,资助率为15.2%。
2015年度重点合作研究项⽬计划资助100项,资助强度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5年。
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2)作为项⽬负责⼈正在承担或承担过三年期以上科学基⾦项⽬的依托单位科学技术⼈员。
合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境外从事科学研究,并独⽴主持实验室或重要的研究项⽬;(2)具有所在国(或所在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申报附件材料及要求:除提交中⽂申请书外,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英⽂申请书:可在ISIS申报系统中下载填写并作为在线填报申请书的附件⼀并提交。
(2)合作协议书:申请⼈应提供有合作者双⽅共同签字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不可⽤只有单⽅签字的信函替代。
协议书必须涵盖:①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标;②合作双⽅负责⼈和主要参与者;③合作研究的期限、⽅式和计划;④知识产权的归属、使⽤和转移;⑤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具体要求参照《合作协议书》范本。
⽹址如下:/doc/e917583710.html/nsfc/cen/gjhz/cjwt/cjwt2011-10-26-06.html(3)合作者在所在国(或所在地)主持与申请项⽬内容有关的研究项⽬证明材料或近3年发表的与申请项⽬内容有关的论⽂。
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

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自然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相关国际合作项目的申请、评选、实施、管理等所有环节。
第二章合作项目第一条项目性质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申请与评选申请单位应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提交合作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合作项目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预算等内容,并经过所在国家或地区自然科学基金机构的评审。
第三条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式可以为牵头单位方式、联合研究方式、共同制定研究计划方式等。
具体合作模式由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商定,并在合作项目立项书中明确。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一条申请单位责任申请单位应承担合作项目的牵头责任,并按照研究计划和预算的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申请单位应确保合作项目的科研目标的实现,并报送项目进展和成果情况。
第二条合作单位责任合作单位应配合申请单位的工作,共同完成合作项目的研究任务。
合作单位应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文献等资料,参与项目报告和研讨会等科研活动。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机构责任自然科学基金机构应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自然科学基金机构应按照评审结果,拨付经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监督管理等支持及服务。
第四条科研人员责任科研人员应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和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合作项目的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四章项目评估与验收第一条项目评估合作项目在实施期间,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有权进行项目进展和成果的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科研进展、预期成果的达成程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项目验收合作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的质量评估、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评价等。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一条经费拨付自然科学基金机构按照项目进展和具体需要,根据合作项目的预算情况,向申请单位进行经费拨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类型介绍PPT课件

• 资助内容:研究经费为主、交流经费为辅; • 资助强度:100万元左右; • 申请渠道: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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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德科学促进中心项目
• 属综合类项目,包括合作交流与研究类。
• 2000年10正式启用。
• 经费来源: NSFC和DFG每年各投入1000万 人民币
• 决策机构:中德中心联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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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范围: 1)中德科学家在战略领域的合作研究; 2)共同编著的文献和研究成果的出版; 3)中德双边研讨会; 4)中德联合研究小组或实验室; 5)合作研究特需小型设备 ; 6)中心联合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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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NSFC-RGC联合科研基金
• 属研究类项目。密切内地、香港科学家的合作, 促进“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注重发挥内地、 香港两地的特色.
• 每年总经费:500万人民币+1000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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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激烈:每年资助15项左右。2005年有 效申请200余项,批准17项,批准率约8% ;
• 资助内容:研究经费;
非协议项目:国外生活费资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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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 属交流类项目。 • 利于了解把握学科前沿、学术成果展示、建立合
作机遇、深化原有合作;政治/经济效益; • 资助范围:
重要的全球性、区域性国际会议; 重要的系列性学术会议; 与科学基金的优先资助领域、新兴热点学科紧密 相关的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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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内容:补助会议启动费----筹备会、资料印刷 等前期费用;和/或:补助会议费----国外特邀报 告者、会议文集出版、青年学者补助等。
• 资助强度:数万元。 • 申请渠道:网上填报。
征集项目(双/多边专题研讨会)----合作局 非征集项目----科学部 • 优先资助在华学术讲习班:国外知名学者授课、青 年学者和学生参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3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 指南

20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1. 背景介绍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是我国科学基金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资助计划,旨在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这一计划旨在通过资助创新项目,促进各地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2. 深入解读第一步,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这一计划的具体指南和要求。
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要求和关键点。
我们需要理解该基金对于申请项目的范围和要求,包括申请的学科领域、项目的主题和研究方向等。
我们需要关注该基金对于项目评审的标准和流程,以及资助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3. 项目申请在撰写申请项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根据指南要求来选择合适的研究主题和方向。
也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结合自身的研究实际情况,以合适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和方案拟定。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如何与其他合作单位和团队进行联合申请,并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分工和任务分配。
4. 项目实施在项目获得资助之后,我们需要关注如何按照指南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
这包括如何有效地组织研究团队和资源,如何确保项目进展的顺利进行,以及如何做好项目的中期和结题验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如何与资助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汇报,以及如何保障项目的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重点指南对于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基金的设立和实施,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有助于提升我国国家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非常期待能够深入了解并参与这一计划,为我国区域科技创新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结及回顾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指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针对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资助目的和原则,有助于促进我国不同地区的科技资源整合和合作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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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3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十一条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二)正在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国内合作研究单位,国内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国外(地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当包括:(一)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二)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三)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四)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五)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合作各方的研究基础和条件;(二)开展合作的意义和基础;(三)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承担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国外(地区)合作者不能继续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退出的参与者1年内不得申请合作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一条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研究内容、合作计划或者国外(地区)合作者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结题第三十五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成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二)合作研究成果情况;(三)人才培养情况;(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