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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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种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证件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公司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特种作业活动。

第三条公司特种证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证件种类及管理第四条公司特种证件包括:1.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2. 特种设备操作证;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4. 特种设备检验员证;5. 其他特种作业相关证件。

第五条特种证件管理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证件的申请、审核、发放、回收、注销等工作;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证件管理工作;3. 特种作业人员负责保管好自己的特种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三章证件申请与发放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特种证件,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3. 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特种证件申请程序:1. 特种作业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2.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3.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符合条件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特种证件。

第八条特种证件发放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将证件信息录入公司特种证件管理系统。

第四章证件使用与保管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特种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好自己的特种证件,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向所在部门申请临时借用特种证件,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证件回收与注销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离职、退休、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由所在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回收特种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回收申请后,应及时回收特种证件,并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特种证件遗失、损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特殊作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涉及高风险作业、特殊工艺作业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工作活动。

第三条特殊作业指对作业人员安全保护要求较高、存在较大危险和特殊工艺特殊设备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是特殊作业管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特殊作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作业环境评估与许可申请第五条在进行特殊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确定高风险的特殊作业,编制特殊作业许可管理计划,并向主管部门申请特殊作业许可。

第六条特殊作业许可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作业环境评估报告、特殊作业风险评估、特殊作业落地方案、特殊作业许可申请等内容。

第七条作业环境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详细记录作业环境特点、存在的危险因素、风险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特殊作业风险评估要根据作业环境评估结果,确定特殊作业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特殊作业落地方案应当包括特殊作业操作程序、应急预案、作业人员培训等内容,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特殊作业许可申请应当由特殊作业负责人提出,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许可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特殊作业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特殊作业许可生效后,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当组织特殊作业人员按照特殊作业许可管理计划进行特殊作业,确保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特殊作业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当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特殊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对特殊作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不得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特殊作业,严格执行特殊作业许可管理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特定行业中需要具备特殊技能或资质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培训、考核,并在取得相应证书后合法持证上岗。

三、管理程序1. 岗前培训①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需参加相关培训,由培训机构或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组织。

②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③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通过培训机构或单位组织的考核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2. 考核评定① 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考核评定,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② 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证书。

③ 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3. 证书管理①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书后,须及时到人事部门备案,由人事部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数据库。

②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证。

③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期间如发生违规行为或事故等,证书可被人事部门暂停或撤销。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或单位的资质评定制度,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执行严格的考核评定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安全意识。

3. 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的可控性和合法性。

4.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和日常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

5. 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和再考核,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6.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特种作业事故。

五、责任与承诺1. 培训机构或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人事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监督和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3. 特种作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特种作业领域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特种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遏制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范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等特种作业。

四、证书认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证书的认定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核,符合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才能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证书依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需通过相关培训、考试及评定才能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需定期更新。

六、持证上岗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确保持证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持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违规处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

八、安全意识培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养和技能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特种作业证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证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特种作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作业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准入凭证,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特种作业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发,具有全国统一标准。

第二章特种作业证的种类第五条特种作业证按照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别分为多个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证、电焊操作证、起重机械操作证等。

第六条特种作业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均应符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的规定。

第七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在使用特种作业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作业。

第三章特种作业证的发放第八条特种作业证的颁发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培训,符合相关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才可获得特种作业证。

第九条特种作业证的发放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考核和审批。

第十条特种作业证的发放条件包括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等。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特种作业的性质确定,一般为1-3年。

第四章特种作业证的管理第十二条特种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借或篡改。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在作业时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并在需要时出示。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保持技术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特种作业证的注销和挂失第十五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因故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时,应及时申请注销特种作业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在特种作业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证持有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停止作业的,特种作业证应予以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证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有权对特种作业证持有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违反特种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处罚第二十条对于特种作业证持有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概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特殊岗位要求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达到要求,杜绝无证无照从业现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合理布局和组织作业现场、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等,保障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要求(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考试,合格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证书。

(二)特种作业证书的管理特种作业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必备证件。

证书由相关部门颁发,具有固定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证书必须定期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相关的培训、考试,以保持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提升。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绩效考核和行为评价。

绩效考核包括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事故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估,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等级和职业发展。

行为评价从纪律、责任心、团队合作等多个方面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评价。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证作业现场的整洁、有序,特种作业人员之间要相互协作,避免发生事故。

如发现安全隐患,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四、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必须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相关文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特殊技能训练并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方可进行相关特种作业工作。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特种作业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障其依法行使特种作业权力。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与分类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作特点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安全风险较高,需要经过相应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

根据不同特种作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特种作业人员可分为多个类别,如高空作业人员、电梯维护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特种作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复杂性,操作不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作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维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种作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压力,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可以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确保其依法行使特种作业权力,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实施1. 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之前,必须参加相应的特殊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证书的获得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基本条件。

2. 证件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应当及时申领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件,并定期进行证件更新。

证件管理部门要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非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 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人员在进入作业岗位之前,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前培训,包括作业现场的熟悉、相关安全规程的学习等,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4. 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后,应定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工具设备的完好性、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等,考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工作。

5. 事故报告与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完整版)

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完整版)

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动火作业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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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动火作业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公司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二、动火作业分类: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主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签字,动火地点车间及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六、动火安全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及防火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公司和动火点所在公司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公司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部门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部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执行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生产岗位班长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负责验票签字,配合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在生产出现异常或有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时立即警告,停止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1、受限空间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指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及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进入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1)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4)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其它选项见《进入受限空间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作业内容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部门,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高处作业1、作业部门审批:①一级高处作业:2m≤作业高度<5m;②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安全部门审批:①二级高处作业:5m≤作业高度<15m;③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①三级高处作业:15m≤作业高度<30m;②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③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④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 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KV~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其它选项见《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由作业部门到施工地点所在部门办理,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吊装作业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公司确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3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20t至小于等于3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1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4、施工公司编制吊装方案,填好《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

5、《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6、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严禁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应重新办理。

8、其它选项见《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9、本证一式二份,吊装指挥一份,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1、厂区断路作业指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经办断路作业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生产、调度等有关部门。

3、施工公司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4、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公司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部门检查后,恢复交通。

5、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6、《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其它选项见《断路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8、本证一式二份,施工公司一份,工程(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破土作业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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