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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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附件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电仪)车间负责实施;(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值班室日常管理等要求,有效预防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信号终端的部门三、职责:3.1 EHS部职责3.1.1参加增设可燃、有毒报警器安装位置和报警器种类的确认和投用前验收检查;3.1.2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审查和备案;3.1.3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安排、报警应急响应及规范填写值班记录等内容;3.1.4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管理;3.1.5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投用、维修工作;3.2 工程部职责3.2.1负责可燃、有毒报警器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年度检测或校准工作;3.2.2 对新增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3. 2.3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

3.3 生产部职责3.3.1 负责对安装在部门现场的可燃、有毒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及时向主管部门、EHS进行报修;四、管理要求4.1、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停用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需要新增或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必须由工程部、EHS部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4.2生产部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对可燃、有毒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

对有故障的应及时上报EHS部,并由EHS部联系相关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此期间EHS部应督促维保单位的维修、更换工作,并对报警器缺失期间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要求参照《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合同》内容进行执行,日常主要维保内容:1)保持探测器表面清洁,以免阻塞影响使用2)检查检查探测器有无进水,以免因元器件浸水而影响性能3)请不要用大量的气体直冲探测器,以免影响探测器使用寿命4)非专业人员或者用户不准随意拆卸仪器5)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泄露报警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每月自检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月自检项目包括:a.连接部件,可定部件,显示部件,控制按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设置、设计和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维护、检测标定与校验等要求,充分发挥报警器的作用,准确监测检验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和部门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部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一)组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选型、维护修理、事故分析、报废鉴定、更新等工作。

(二)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报警器运行状况监督及其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报警器年度检修计划、技措计划的审核。

(五)报警器的年度检定。

(六)健全报警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环部负责对便携式检测报警仪选型、投用、管理、维护、检修、检定,负责对报警仪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负责报警器技措计划的审查、制定;参与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警器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销部负责在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物资采购,报警器应满足技术协议及仪表规格书的要求。

第七条车间负责固定式气体报警器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维护,配合校验,健全档案资料,确保报警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间负责对本生产区域内的报警器建立使用档案及分布图,对报警器的运行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随时掌握报警器的投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报警器设置要求在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应设置报警器,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要达到100%。

第十条报警器的设计和选型(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报警器的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二)各车间在有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需新增安装报警器时,由车间提出报警器安装原因、地点、数量、监测介质、工作环境及相关技术要求等,报生产部、安环部审核批准。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所属各类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采购、使用、检测、报废管理。

3职责3.1安全管理部职责3.1.1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档案及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2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周期性检定及报废工作。

3.2使用单位职责3.2.1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易泄露区域的定期巡检。

3.2.2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装置正常运行。

3.2.3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满足正常的使用及维护。

3.2.4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及分布图。

4管理程序4.1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4.1.1新改扩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1.2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新增,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1.3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4.1.4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安全投入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

4.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4.2.1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4.2.1.1使用场所a)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区、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焦炉地下室等区域;b)维修保养仪器设备、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c)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

XXXX有限公司可燃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目的为识别、评价公司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对其进行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与控制。

1.3术语和定义1.3.1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1.3.2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1.4工作职责1.4.1公司HSSE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生产厂(中心)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2各部门、生产厂(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二、工作规定2.1检测报警器的选用2.1.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装置、贮运设施存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检测报警器。

2.1.2 HSSE部对各生产厂(中心)使用的检测报警器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进行审核,检测报警器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论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2.1.3检测报警器应符合运行可靠、质量稳定、反应灵敏、技术先进、便于维修的原则,并能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并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报警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1.4因泄漏气体有毒等原因,以及少量泄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气体检测器宜采用吸入式检测器。

2.1.5 根据检测对象检测报警器的选择2.1.5.1泄漏介质为单一类物质时,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爆炸下限)及以上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可能达到装置空气最高容许浓度及以上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如果该物质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产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

如何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国内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此背景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作为防范气体泄漏事故的一种重要手段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使用,特制定了本《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机构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与使用及维护工作,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科学防范。

2.规范使用,科学估算。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遵循科学、准确、及时、有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检测方法和仪器,科学估算气体的排放量。

3.切实加强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制定维护计划和技术文件,及时解决设备故障。

4.加强管理,责任到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相关区域、部门、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切实保障检测报警器的安全,杜绝漏报、误报、迟报等情况的发生。

三、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原则1.安装位置要合理。

检测报警器应在易泄漏、易积聚气体的区域安装,并根据气体特性确定检测器的高度。

同时还应考虑气流的方向,以避免对检测的影响。

2.接温度检测。

气体泄漏时,由于瞬间化学反应温度迅速升高,可行的检测方法是接温度传感器。

温度实时上升就说明气体正在泄漏。

3.多元化检测。

对于常用的气体如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等,同时安装相应的鉴定装置进行检测,并增加声光报警信号,确保数据准确和报警及时。

4.定期校准。

检测报警器定期校准,防止误判或漏检。

四、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检测器的防爆等级应符合使用环境,如氢气环境下,应选用防爆等级为ExdⅢ的检测器。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受控状态:文件编号:Q/MW(Q)3760(SB)03版序: A分发编号:持有人: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1.总则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电石和聚乙烯醇(PVA)产品生产的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有毒气体产生,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实现规范运作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检定等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

3.规范性引用文件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16808-1997《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主要技术指标4.1术语4.1.1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的,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4.1.2有毒气体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能够致人中毒的气体。

4.1.3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4.1.3.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遵循以下规定是每个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法规。

1.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稳固可靠,检测灵敏度高,可以准确地监测目标气体的存在。

2. 使用单位应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严格操作,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3. 对于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校准和检验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定期对使用单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5.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6. 需要检测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合,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并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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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试行)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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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管理制度
1.总则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电石和聚乙烯醇(PVA)产品生产的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有毒气体产生,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实现规范运作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和检定等流程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各单位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

3.规范性引用文件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15322-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16808-1997《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主要技术指标
4.1术语
4.1.1可燃气体
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爆炸的,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4.1.2有毒气体
就是对人体产生危害,能够致人中毒的气体。

4.1.3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4.1.3.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4.1.3.2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此数值亦称上限量。

4.1.3.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4.2符号
4.2.1LEL爆炸下限,指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时、在着火点条件下发生爆炸的最低
浓度。

4.2.2TLV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阈限值。

4.2.3mg/m3,质量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污染物的质量数。

4.2.4PPm,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含污染物的体积数。

4.3检测器的选用
4.3.1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

4.3.2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4.3.3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3.4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
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4.3.5附表
附表4.3.5.1《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
附表4.3.5.2《危险化学品特性》
附表4.3.5.3《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5.指导书
5.1操作工负责本装置内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在使用过程中的监视、操作。

当探测器发生限值报警时,首先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处理有毒气体时,需配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便携式浓度检测器,其次现场确认产生气体的泄漏源和泄漏点,通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处理。

同时,按照逐级上报的制度分别报班长、车间主任、厂长、和总调度室,并做详细记录。

对异常情况或不可控制严重情况,需立即汇报厂长和公司分管领导,车间视情况采取相应应急预案,保证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疏散,开展事故救援。

5.2仪表维修工负责本单位内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和试验,是设备管理责任主体。

检查、维护应每周一次,试验应每半年一次(不含有毒探测器),试验时设备部配合。

做好填写检查、维护、试验的记录表。

对已损坏、失效探测器,应汇报设备部并及时做好检修及更换。

5.2.1表
检查项目一览表(表5.2.1.1)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2~5.2.1.3)
检查结果(表5.2.1.4)
5.3设备部负责气体探测器(可燃、有毒)的周检计划、档案和台帐的制定建立工作,检定/测试/校准证书的保存建档。

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时现场抽查工作,针对查出的问题,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跟踪和考核。

5.3.1表
周检计划(表5.3.1.1)
档案(表5.3.1.2),
台帐(表5.3.1.3)
6.记录
检查项目一览表表5.2.1.1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日期:年月日温度℃湿度 % 压力
KPa
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量程:单位:制造厂:
地点:检查人员:复查人员:
一、外观及结构
二、标志和标识
三、通电检查
四、绝缘电阻
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表5.2.1.3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
单位
仪器型号测量范围
制造厂商仪器编号
环境温度℃湿
度 %RH
1外观及功能性检查外观:□正常:□其它
声光报警:□正常:□其它
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检查日期年月

检查员核查员
检查结果表5.2.1.4
目录
页脚内容8周检计划表5.3.1.1
文件编号:Q/MW(E)3760(GS)01
目录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档案表5.3.1.2
No. MW-DL-01(QT)
编号:Q/MW(E)3760(GS)03
目录
页脚内容10台帐表5.3.1.3
目录页脚内容11
目录7.附表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附表4.3.5.1
页脚内容12
危险化学品特性附表4.3.5.2
页脚内容13
页脚内容14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附表4.3.5.3
页脚内容15
1氨Ammonia7664-41-72030
2甲醇Methanol67-56-12550皮3氯Chlorinc7782-50-51
4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630-08-02030
5乙醛Acetaldehyde75-07-045G2B 6乙酸Acetic acid64-19-71020
7乙酸甲酯Methyl acetate79-20-9200500
-G 确认人类致癌物。

-G2A 可能人类致癌物。

-G2B 可疑人类致癌物
2014年3月1日
页脚内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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