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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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工作是指在婚姻形成之前对正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健康和心理的辅导和指导,旨在提高准备结婚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顺利进入婚姻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可以帮助婚前保健工作者明确其工作目标、内容和方法,以提供高质量和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

一、工作目标:1. 促进准备结婚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婚前疾病,为他们未来的生育和育儿打下基础。

2. 协助准备结婚者解决婚前的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婚姻素质和适应能力。

3. 传递科学的性教育知识,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二、工作内容:1. 健康评估和检查:对准备结婚者进行身体健康评估,包括常规体检、妇科检查、男性生殖系统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身体异常问题。

2. 遗传咨询: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准备结婚者提供遗传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疾病的传播方式、风险和避免措施,决定是否继续结婚。

3. 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试,帮助准备结婚者认识自己的心理特点和婚姻期望,提高婚姻准备者的心理适应能力。

4. 婚姻教育:针对不同阶段的准备结婚者,开展婚姻和人际关系教育,传递健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念,增强夫妻间的情感和沟通能力。

5. 性教育:向准备结婚者传递性知识,并解答他们在性方面的问题,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三、工作方法:1. 个体面谈:通过个别的面谈,了解准备结婚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婚前保健计划。

2. 小组讨论:组织准备结婚者参加小组讨论,通过分享和交流彼此的体验和观点,促进学习和成长。

3.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向社会传递婚前保健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多媒体工具: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婚前保健视频、手册等,方便准备结婚者在家中学习和参考。

四、工作规范:1. 保密性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不泄露准备结婚者的个人隐私,确保他们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

2. 专业性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科学的婚前保健服务,不从事与婚前保健无关的工作或推销产品。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 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暂缓结婚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建议不宜生育
1、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三)信息资料管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孕前孕期保健指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王如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王如南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技 术
医 学 上 需 要 的 节 育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婚 前 保 健 技 术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实用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KK]147号颁布日期:20KK0617 实施日期:20KK0617 颁布单位:卫生部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工作制度
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负责婚前检查的医生须经市卫健委认可的婚前医学检查专业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婚检医生态度应亲切、诚恳、操作轻柔,必须进行阴道检查时,一定要征得受检者的同意。

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可请专科医生会诊或进行遗传咨询。

对不宜结婚和不宜生育者应慎重从事,并做好受检者的思想解释工作。

规范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保护受检者的个人隐私。

婚前保健信息资料妥善保存,定期汇总、统计并按时上报。

婚前保健宣教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宣教工作制度

婚前保健宣教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婚前保健宣教工作是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促进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新生儿健康水平。

开展婚前保健宣教工作,对于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前保健宣教内容1. 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生殖系统的基本知识,包括男女生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生育过程中的生理变化,受孕的生理机制等。

2. 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讲解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包括对遗传病、传染病、慢性病、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以及危害胎儿健康的因素的筛查。

3. 优生优育知识:普及优生优育的基本知识,包括胚胎发育过程、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新生儿护理等。

4. 孕前保健: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包括生活方式的调整、营养补充、疫苗接种、疾病治疗等。

5. 婚姻家庭知识:普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知识,包括沟通技巧、家庭责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

三、婚前保健宣教形式1. 举办婚前保健知识讲座:在婚姻登记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举办婚前保健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

2. 发放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制作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折页等,免费发放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3. 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播放婚前保健宣传片,发布婚前保健知识文章。

4. 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在婚姻登记处、医院等地设立婚前保健咨询台,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面对面的咨询。

四、婚前保健宣教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前保健宣教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落实责任制度: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婚前保健宣教工作。

3. 提高宣教质量:婚前保健宣教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宣教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4. 创新宣教方式:结合现代通信技术,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拓宽婚前保健宣教渠道,提高宣教效果。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农村
9
全省
10.13
8
8.36 7.25
7
6.78
6.97
6
6.45
4.99
5
4 4.2 3.51
3
2006
2007
2008
2009
9.06 8.95 8.75
2010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芜湖市 亳州市 合肥市
马鞍山市 黄山市 安庆市 六安市 池州市 蚌埠市 滁州市 铜陵市 巢湖市 宣城市 淮北市 淮南市 宿州市 阜阳市
✓ 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 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 助检查设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环境要求 ✓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 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 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 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诊查床、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 池、污物桶、消毒物品 等。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婚检操作规程

婚检操作规程

婚检操作规程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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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7.31
【实施日期】1997.07.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1997年7月31日)
婚前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为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一、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工作。

(一)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和程序
1、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①询问病史
②体格检查
③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常规作肛门腹壁双合诊。

如发现异常需作阴道检查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对其完整性严禁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除上述三类在《母婴保健法》条款中规定的疾病外,还包括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重要器官疾病,如心、肝、肺、肾等疾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生殖器官疾病。

④实验室及其它辅助检查
常规检查项目有: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淋病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查滴虫、霉菌。

其他特殊检查可根据需要确定。

2、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①生殖健康和生殖保健的概念、范围,生殖权利,生殖伦理及法律规定;
②性保健及性教育(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及性卫生)。

③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④孕前保健知识(受孕及决定性别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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