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doc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注意的六个问题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
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撰写时间:2006/6/21 16:09:00 来源:浏览量:212 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南京市民政局军安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准备及办理程序如下:一、移交准备工作:1、确定移交对象⑴移交的军休职工范围是:军队队列单位(含集团军、各级机关、院校、科研所等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及职员干部。
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军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经过民政部、总后勤部以及省民政厅安置办、市局军安处审核后,列入移交批次,确定为移交对象。
2、整理档案材料按照《军队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军休职工档案应真实、完备,整理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并填列档案目录。
⑴档案中应具的必备材料:①编外职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当时正式办理的招工手续。
如当时手续不全,档案中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相关材料。
②编内职工:档案材料应有明确记载,并由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其确属编内职工的证明;③退休审批表;④最后一次干部任职表;⑤最后一次技术干部职称审批表;⑥最后一次技术工人职称审批表;⑦最后一次工资调整审批表;⑧最后一次岗位津贴调整审批表。
⑵档案中应有的文件材料:①退休后历次调整、增加退休待遇的审批表;②教龄(护龄)津贴审批表;③从教30年以上、以及从教20年以上女教师的证明材料;④工龄更改审批文件;⑤省级以上英模、在军队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材料及审批文件;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审批表;⑦入党申请书和党员登记表;⑧独生子女证件复印件或终身未婚证明材料。
⑶关于退休待遇的资料:①移交当月在本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清单;②退休后历年增加、调整各项待遇的清单(逐项列出)。
⑷其他备案资料:①本人或配偶南京市常住户口复印件;②在编职工无常住户口的,提供配偶常住户口复印件;③无配偶的提供子女在宁户口复印件。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8.12•【文号】民安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8.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民安发(199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
安置公开日期: 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 [2000]2 号)第 2 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 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
中发 [1980]72 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
方管理。
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兼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
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
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 号第 4 条“干部经批准
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
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 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8 月 12 日民安发( 1992 )23 号)第 1 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