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住房
机动车辆
金融资产
其他财产
家庭消费支出
月水电燃料费
产权登记人
建筑面积
地址
类型
购置登记人
种类
金额(市值)
类型
登记人
地址
月通讯费
摩托□
存款
门面(店铺)
月物业管理费
轿车□
证券
企业(公司)
非基本生活用品
其他□
债券
其他支出
民主评议有异议
调查核实情况
说明:1、“户籍性质”填列城市或农村;2、“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3、“学历”填列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4、“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5、“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从业状况”填列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失业、未登记失业、单位退休。
散居归国华侨
退役军人
两劳释放人员
从业状况
从业单位
三峡移民
家庭收入姓 名合计工资性收入种稙养殖收入
经营活动收入
财产租赁变卖收入
土地流转收入
养老
保险金
赡扶抚养费
生活
补助金
其它
收入
其他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信息
姓 名
与被赡扶抚养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家庭
人数
家庭
总收入
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从业情况
说明:
总收入
人均收入
备注:
附件6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所属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请保障类型: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 校院(系)
班 级学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口(转入学校户口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健康状况
残疾
残疾类别:□视残□听残□智残□其他:
残疾等级:级 (填1-4级)
患重大疾病
(填疾病名称)
消费情况
指在校期间每月的生活、学习基本费用的平均数:元,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家庭
经济
困难
认定
情况
年级
专业
<班级>
学生
资助
评审
小组
意见
结果:□特殊困难□一般困难 □不困难
(简述理由):
小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二级
学院
学生
资助
评审
小组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分管书记签字:
年月日
学院
学生
家庭遭受自然
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
意外事件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
长期患重病情况
其他导致家庭
经济困难的情况
个人
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并同意授权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不满16周岁学生不用签名)
手写签名:
年月日
本人是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意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
资助
评审
委员
会意
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耒阳市2014年标准为18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保障对象是: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
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重大疾病(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红斑狼疮等)、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晚期等)或职业病(三级以上尘肺病等)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
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
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常年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
有两个儿子(含两个)以上且儿子无重病、重残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
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
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环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三、不予保障的家庭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已享受的应坚决予以清退: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折迁安置和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2、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责任田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3、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4、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机关,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长期在外生活的;7、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低保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尘肺病家庭除外)的;8、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9、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11、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不耕种的;1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不纳入农村低保范畴;1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14、子女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子女家境状况、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村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家庭拥有汽车或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的,子女家庭无病无灾且有二层以上宽敞楼房的15、劳教和服刑人员;16、现任村干部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现任村干部的近亲属、离任村干部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要进行备案;17、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计生困难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18、其他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
海南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海南省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就经济状况核对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全面、真实,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放弃申请和停止享受救助、退缴相关的社会救助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人同意授权并自愿接受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所有涉及到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的部门或机构进行查询核对。
三、授权期从本人签署授权书至停止申请社会救助或停止获得社会救助为止。
被授权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相关经济状况信息的行为,均为本人的授权行为。
本人愿意配合被授权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四、若本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本人承诺在1个月内主动申报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授权日期:年月日
乡镇(街道办)经办人员签字:
备注:
1.本授权书必须由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亲笔签名并盖手印,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授权。
2.本授权书一式贰份,一份归入社会救助档案,一份由县级核对机构保管并作为经济状况核对的依据。
海南省民政厅监制。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海府〔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21〕17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琼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5日附: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docx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规章,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想,通过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救助,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1.户籍要求。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琼海市户籍,或为我省其他市县户籍,长期在我市居住的。
2.家庭收入标准。
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一、引言为了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对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准确核查至关重要。
本次核查旨在全面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核查对象及范围本次核查涵盖了具体地区内的所有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共计X户。
三、核查方法与过程1、信息收集通过上门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收集低保对象家庭的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等。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如税务、社保、房产等,以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真实性。
3、实地考察对部分存在疑问或信息不明确的家庭,进行实地考察,查看家庭生活状况、居住条件等。
四、家庭经济状况分析1、收入情况工资性收入:大部分低保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较低,且存在阶段性失业的情况。
经营净收入:少数家庭从事个体经营,但规模较小,利润微薄。
财产净收入:几乎没有家庭拥有房屋出租、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转移净收入:这部分是低保对象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养老金、退休金、社会救助金等。
2、财产状况房产:多数家庭拥有的住房面积较小,且房屋价值较低。
车辆:仅有极个别家庭拥有价值较低的代步车辆。
金融资产:普遍没有大额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3、支出情况食品支出:占据家庭总支出的较大比例。
医疗支出:因病致贫的家庭医疗支出较高。
教育支出:有子女上学的家庭,教育支出也相对较大。
五、存在的问题1、部分家庭收入申报不准确,存在隐瞒或虚报的情况。
2、部分家庭财产信息难以核实,如外地房产、隐性投资等。
3、核查工作中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还需加强。
六、建议与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低保对象家庭如实申报的意识。
2、完善核查手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财产信息核实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最低保)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村最低生活水平,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
一、最低保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贫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面临的严重问题。
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生活水平也相对较差。
因此,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最低保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
通过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最低保制度可以帮助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缓解他们的贫困状态,增加他们的生活保障。
二、最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政策措施(一)最低保政策的实施情况最低保政策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全国范围内有超过2200万户农村家庭享受到了最低保的政策待遇。
最低保政策对于贫困人口的资格认定和补助标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地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最低保补助标准有所差异。
通常来说,最低保的补助标准包括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口数、基本生活费等因素。
(二)最低保政策的主要政策措施1. 贫困人口的认定:政府机关会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认定,主要考虑家庭收入状况、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等指标。
2. 经济补助:政府会根据家庭的实际贫困程度,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用于满足贫困人口基本的生活需求。
3. 就业帮扶:政府会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来源。
4. 医疗保障:政府在最低保政策中也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5. 教育资助:最低保政策还包括对农村贫困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资助,确保他们能够正常接受教育。
三、最低保制度的效果和问题(一)最低保制度的效果最低保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和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提供经济补助、医疗保障和教育资助等多种措施,最低保政策帮助贫困人口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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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因地制宜、量化测算、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的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核查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核查对象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
核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户主;
(二)配偶;
(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核查: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根据有关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第九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第十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三章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工资性收入核算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核定计算:
(一)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三)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经营净收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养殖(捕捞)品种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二)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十三条财产净收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 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不动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
对于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估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按当地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十四条转移净收入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一) 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二)征地、拆迁等补偿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三)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确定的核实方法进行核算。
因大病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五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老年人高龄补贴;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六条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核查主体和方式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体责任,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
也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一)实证调查。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民主评议。
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核算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
(三)信息核对。
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
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