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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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区怎么申请公租房

昆明地区怎么申请公租房

昆明地区怎么申请公租房一、符合申请公共租凭住房条件的情形:在本市工作、创业,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人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凭住房: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凭住房补贴,或未享受实物配租;3、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年工作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4、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符合申请公共租凭住房条件的情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凭住房:1、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2、擅自转让直管公房或转让直管公房租凭权;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4、财产超过一定限额;三、申请公共租凭住房所需资料:1、《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一份;2、在昆明务工的非当地户籍申请人,申请办理由居住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已办理居住证的一并提交,没有办理的无须提交;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4、已婚的人土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死亡证明;5、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6、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诚信申报原则如实在申请书中填写;6、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由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经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的、或已经参保农村养老保险的,提供医证或缴费养老保险费用的存折;7、所有申请人中有私有产权住房或非住宅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8、其他情形:申请人是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书》;残疾人土提供《残疾人证》;见义勇为者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提供《立功证书》;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书》;残属提供《革命烈土证明书》;全国英模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两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失独”家庭提供独生子女死亡证明;9、申请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料收件回执单;10、安居卡申请表;注:1、上述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属于复印件需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按手印;2、《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料收件回执单》《安居卡申请表》等表格到昆明市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座8楼领取,或在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办事服务栏下;3、外来务工人员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无论是在昆明交纳还是在户籍地交纳,只要有证明就符合条件;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八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人均财产不超过10万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昆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对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是指用于评估和核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一套准则和方法。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客观、全面和可比较的评估体系,以确定家庭的财务状况、收入来源、支出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等。

以下是一份内容不少于2000字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详细说明。

1.家庭收入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工资、薪水、奖金和津贴等劳动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自营业务、个体经营、租金收入等非劳动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福利补贴、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转移收入;-核对家庭成员的利息、股息和投资收益等资本收入。

2.家庭支出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如食品、衣物、住房、交通和医疗等;-核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支出,包括学费、书籍、培训和辅导等;-核对家庭成员的娱乐和文化支出,如旅游、电影、音乐和体育活动等;-核对家庭成员的债务偿还,如房屋贷款、车辆贷款和信用卡还款等。

3.资产负债核对-核对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核对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包括住房、土地和商业房产等;-核对家庭成员的汽车、摩托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价值;-核对家庭成员的负债情况,如房屋贷款、车辆贷款和信用卡债务等。

4.家庭净资产计算-将家庭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得出家庭的净资产;-家庭净资产是衡量家庭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家庭的财富积累和负债情况。

5.其他重要因素考虑-家庭成员的职业和教育背景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险覆盖情况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家庭成员的家庭结构和人口数量对经济状况的影响。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政府、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了解自己的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规划和决策,提高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福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昆明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

昆明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

昆明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
昆明市的人户一致要求是指根据户籍人口数量确定的住房套数
比例。

根据昆明市的规定,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是根据家庭人
口数量确定的。

一般来说,每户家庭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住房套数,具体的比例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般情况下,根据家庭人口数量不同,可能会规定不同的房产比例,
以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昆明市可能会根据户口登记情况、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需求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房产比例。

此外,政府部门也可
能会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量来制定相应的政策。

因此,具体的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需要具体
参考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政策文件。

总的来说,人户一致要求的房产比例是为了合理安排城市居民
的住房需求,保障每个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居民的良好
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这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城市的可持续
发展和社会稳定。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为制定政策和提供帮助提供依据。

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核对,以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标准,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家庭收入是核对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多种形式,核对时需要查验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和数额,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应当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家庭负债情况也是需要核对的重点内容。

家庭负债包括房贷、车贷、信用卡债务等,核对时需要了解家庭的债务数额、偿还情况等信息。

通过核对家庭负债情况,可以帮助相关部门了解家庭的偿债能力和经济风险,为风险防范和帮扶提供依据。

此外,家庭资产状况也需要进行核对。

家庭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核对时需要核实家庭资产的种类和价值。

通过核对家庭资产状况,可以全面了解家庭的财务状况,为资产管理和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最后,家庭支出情况也是核对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开支、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核对时需要了解家庭的支出构成和支出水平。

通过核对家庭支出情况,可以帮助相关部门了解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习惯,为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提供依据。

总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核对,以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进行核对时,需要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重核对结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希望相关部门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1部分:业务工作规范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1部分:业务工作规范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1部分:业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核对平台、核对内容、核对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MZ/T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MZ/T10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MZ/T072—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family economy status居民家庭基本信息和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大额支出状况。

[来源:MZ/T072—2016,3.1,有修改]3.2核对verification对指定时期内的居民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大额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来源:MZ/T072—2016,3.2,有修改]3.3核对对象verification object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特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3.4核对机构verification unit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的机构。

3.5业务部门service department提请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单位)。

3.6信息提供单位information-providing unit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

[来源:MZ/T072—2016,3.6,有修改]3.7提请核对drew verification业务部门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交由核对机构代为办理的行为。

3.8核对授权verification warrant1核对对象书面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法律行为。

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一、目的与意义为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保障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制定本办法。

二、核对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包括但不限于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

三、核对内容1.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2. 资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3. 消费支出:包括日常消费、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

4. 其他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健康状况、就业情况等。

四、核对方法1. 自我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数据比对:利用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消费等进行比对核实。

3. 实地核查:对有疑问的申报信息,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五、核对流程1.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初核: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3. 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

4. 审批:根据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救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管理1.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核对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办法的实施,我们希望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为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让每一个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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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及其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坚持真实客观、及时高效、公平公正、保护核对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全市核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承担跨县(市)区信息的核对工作。

县(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并接受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核对机构的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并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核对信息:
(一)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交易等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缴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和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信息;
(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和机动车登记等信息;
(四)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等信息;
(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收到的居民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第八条金融机构配合核对机构做好核对工作,提供核对对象的银行存款、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等金融性资产收入等信息。

第九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核对工作。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条相关部门受理核对对象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申请后,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市、县(市)区核对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至少最近6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并扣除已缴纳所得税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动产收入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赔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遗属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下列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抚恤金、丧葬费;
(五)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用等;
(七)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八)老龄津贴;
(九)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核对中心通过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进行核对;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纳税情况等进行核对;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以及获得赡养、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核对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采用以下方式开展核对:
(一)网络信息核对。

通过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二)离线信息核对。

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采用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实地调查核对。

对无法采取网络和离线方式核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四)其他必要的核对方式。

第十五条核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居民及其家庭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签订《委托核对经济状况授权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核对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县(市)区核对机构自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核对委托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需要跨县(市)区核对的,由县(市)区核对机构报送市级核对机构在15个工作日
内完成信息核对。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核对的,经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五)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后,应当形成核对报告,反馈委托核对部门。

第十六条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送交同级民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和责任制度,规范调查核对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核对信息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核对对象隐瞒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提供伪造证件或者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核对机构撤销已出具的核对报告,并将其信息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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