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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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下午的课程是围绕行政法展开的,由三个部分组成,行政法概述、行政行为概述和行政强制法初步解读。

首先,我们用一段经典的文字开始下午的课程。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

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

这段话阐述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这里的“天使”,指的是纯洁、没有邪念的意思,而政府代表的是法律等强制力,“如果人人是天使”是说如果人人都自觉了,并且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就不需要政府、法律的强制了;“如果政府都是天使”是说如果政府的统治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在的监督或者内在的权利分配和钳制。

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一个做人的基本准则,那么法律就是不被需要的了,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大公无私,那么政府部门就不用去监督就能很好的领导人民了。

可是生活中不存在如果,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天使,所以需要法律和政府来强制;因为并不是所有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都是天使,所以政府需要人监督,权利需要互相钳制,才会有制约政府的国家机构和相关法律制度。

这段经典之言是出自谁口呢?我们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他就是詹姆士·麦迪逊,是美国第四任总统,曾与汉弥尔顿等人合著了《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在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美国人民进行了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丰功伟绩。

接下来再带着大家看另外一句有关政府和公民关系的至理名言。

相信在座的各位应该有听过这句话的吧。

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针对谁而言的呢?谁在作出具体行为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呢?对,是政府。

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是被禁止行为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肯定是针对公民而言的了,对于某一件事情,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不可为,就可以理解为我们作为公民而言在这件事情上是自由的。

(行政管理)行政法学习讲义

(行政管理)行政法学习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执法权 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例1: 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5—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教学课件.ppt

行政法教学课件.ppt
课程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学科,集实体性、 规范性和程序性为一体,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分为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部分。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 之一,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 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 联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主要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 念与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等理论知识。学习本门课程对于帮助学生树立 依法行政意识,运用行政法学知识解决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 诉讼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
一般行政(私行政) 私人企业团体的自我管理职能
公共行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的执行、管理职能
3、行政法上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行政,即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 决策、管理、调控与服务。
第一节 行政法概念
二、行政权
1、概念 (1)来源:宪法、组织法
(2)主体:行政机关
义务:依法行政 适当行政 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人
权利:自由平等权
检举控告权 受益权 隐私权等 义务: 遵守法律 接受管理 协助管理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行为 精神财富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即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阶段,近三十年来日本行政法的发展。2004 年6月2日通过,6月9日公布修改的《行政案件诉 讼法》
行政法总论
行 政 法 行政法主体 学
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
基本概念
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

行政法培训课件

行政法培训课件

行政法培训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选用教材《行政法概述》的第四章“行政行为”进行讲解,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效力。

2.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难点: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效力。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行政法概述》、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一个具体的行政案例,引发学生对行政行为的关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知识讲解:讲解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3. 案例分析:分析具体行政案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

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随堂练习:布置一些关于行政行为的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行政行为1. 定义2. 特征3. 分类a. 抽象行政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4. 效力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请根据教材第四章的内容,简述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2.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a.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b. 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c.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a.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实施的个别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a.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b.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c.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课后反思:拓展延伸:请学生在课后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法讲稿

行政法讲稿

行政法讲稿行政法讲义学院:法学院班级:09法学一班姓名:堵亚钧第一章行政救援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救援的普通实际一、行政救援的概念〔一〕概念表述行政救援从字面下去看,并非由〝行政〞停止的〝救援〞,而是对〝行政〞停止的〝救援〞,可见,行政救援是以行政争议为对象的权益救援。

行政救援是指有关国度机关依法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以及对行政形成的不利结果予以消弭而实施的一种法律弥补机制。

其特征有:1、行政救援的主体是有关国度机关.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度实施的,具有法律效能,所以对这种行为效能的消灭或变卦,异样只能由代表国度行使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度机关来决议。

同时,有关国度机关既可以自动也可以相对人的请务实施救援;既可以直接实施救援,也可以经过对行政行为的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

2、行政救援的客体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形成的不利结果。

首先,救援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相对人的行为,有关国度机关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停止审查。

其次,作为客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违法或不当,对该行为的矫正属于行政救援的范围;二是行政行为形成的对相对人不利的结果,对它的消弭也属于行政救援的范围。

形成不利结果的既能够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也能够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只需形成了不利结果〔损害或损失〕,都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弥补。

国度赔偿或补偿。

3、行政救援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弥补机制。

首先它不是法律制裁,而是一种法律弥补。

其次,不是普通意义上,纯物质上的救援,而是法律救援,权益救援。

4、行政救援是监视行政一种方式。

行政救援不只仅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弥补,而且关于监视行政合法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于行政监察等其他监视行政的方式,行政救援只是行政相对人发起的,由国度经过宪法法律给予相对人的救援时机和权益。

〔二〕行政救援与行政顺序的关系1、行政救援,乃预先救援,是消极的弥补机制,行政顺序是事中救援,是积极的救援。

行政法讲稿.doc

行政法讲稿.doc

行政法讲义学院:法学院班级:09法学一班姓名:堵亚钧第一章行政救济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救济的一般理论一、行政救济的概念(一)概念表述行政救济从字面上来看,并非由“行政”进行的“救济”,而是对“行政”进行的“救济”,可见,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为对象的权利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予以矫正以及对行政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其特征有:1、行政救济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对这种行为效力的消灭或变更,同样只能由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来决定。

同时,有关国家机关既可以主动也可以相对人的申请实施救济;既可以直接实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不予适用、不予执行而间接地矫正行政行为。

2、行政救济的客体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

首先,救济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相对人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审查。

其次,作为客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违法或不当,对该行为的矫正属于行政救济的范围;二是行政行为造成的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对它的消除也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造成不利后果的既可能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但只要造成了不利后果(损害或损失),都应当给予法律上的补救。

国家赔偿或补偿。

3、行政救济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

首先它不是法律制裁,而是一种法律补救。

其次,不是一般意义上,纯物质上的救济,而是法律救济,权利救济。

4、行政救济是监督行政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不仅仅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补救,而且对于监督行政合法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于行政监察等其他监督行政的方式,行政救济只是行政相对人发动的,由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给予相对人的救济机会和权利。

(二)行政救济与行政程序的关系1、行政救济,乃事后救济,是消极的补救机制,行政程序是事中救济,是积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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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前 者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 形式、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 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法 律仅仅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 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 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前者是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后者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的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七种。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 •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 职能管辖四种。
• 1、概念及特征 •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 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有以下特征: • (1)行政机关的行为后果归属国家; • (2)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 (3)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 • (4)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2、行政机关的分类
•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关可以作以下 分类: • (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2)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行政机 关 •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 4、行政处罚: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行 为。它与行政处分不同。行政处罚有以下 特征: •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 相对人。 • 行政处罚是一种 行政制裁手段。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 关,称为行政主体;另一方是作为被管理 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相对人。 行政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 表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因 而,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方当事 人,不能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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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各有8条) 3、公务员的分类: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4、公务员的录用。 5、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考核内容为德、能、勤、 绩。重点是工作实绩。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6种。 6、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和升降。 7、公务员的培训和交流。 8、公务员的回避。 9、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10、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11、申诉控告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 概念: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 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 一是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 三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 四是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
• 行政法的渊源也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 政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2、行政立法的程序
• • • • • • • 确定行政法规的名称; 编制行政立法规划; 起草; 征求意见和协商; 审查和审议 通过; 发布和备案。
三、行政执法
• 1、概述: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 授权的其他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生效: 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行政执法的内容合 法、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的形 式合法。
第二章
•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 法律特征: •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 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 行政主体是能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 行政处罚的原则: •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的规定进行。 •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 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 (5)一事不再罚原则。 • 行政处罚的设定:五个层次 • 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 的设定权、部门 规章的设定权、地方性规章的 设定权。
二、行政立法
• 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有关行政管理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 主要特点:普遍的约束力;是行政机关在 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行政立法必须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根据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为职权 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 •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要不同,分为中央行政 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目的、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
• 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 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 也包括内容合理和程序合理两个方面,具 体有以下内容: • 一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 二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 三是行政行为必须必须考虑相关因素; • 四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第三编
行政法学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 行政与行政法 • 行政: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 对一定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的活 动。 • 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物的 组织和管理,正如马克思所说,行政是一 种国家的组织活动。
• 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即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从内容上讲,行政法的特征: • 内容的广泛性; • 对象的确定性; • 内容的易变性; • 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 从形式上讲,行政法的特征有:表现形式 具有多样性。
2、行政决定
•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 作出的单方面处理的行政行为。 • 主要表现形式:: • 命令、指示、审批、批准、拒绝、许可、 免除、赋予、剥夺、确认、证明、通知。
• 3、行政许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依 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布书面证照或 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依法赋予其从 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四个法律特征。 •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 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 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四、行政法律关系
•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 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调 整行政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 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 •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性和强制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 (4)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
思考题
• • • •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有哪些法律渊源? 试述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哪 些特点?
思考题
• • • • • • 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简述行政机关的法律特征。 对我国行政机关可作哪些分类? 简述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试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第三章 行政行为
• 一、行政行为概述 • 1、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 行政职责的法律行为。主要特征: •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 (2)行政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 行政职责的行为; • (3)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主要是指 行政机关,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 行政机关。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 的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 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 其身份才是行政主体。
• (5)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前者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 的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行 政机关的内部秩序,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的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效力
•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 法律效力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 销。 •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相 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都要 受该行为的拘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 为。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 人应当履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时,行 政机关有权自己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三、国家公务员
• 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和国家公务员制度 •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作用的,在中 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 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 现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 •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称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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