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深意
香港土地出让金管理借鉴意义

认 同 , 新 型 农 保 制 度 也 缺 乏 系 统 的 了 解 。 有 的 对
地 创 造 的经 济 附 加 值 越 来 越 高 , 终 使 香 港 成 为 最
世 界 上 最 发 达 的 经 济 体 之 一 。 村 地 区 , 壮 年 人 的 参 保 热 在 青
一
( 田风摘 自《 中国信息报) o 2年 4月 6日《 村养 ) 1 z 农
老保险 的四重阻 力》 )
旦 国 家 统 筹 养 老 保 险 金 尤 其 是 涉 及 范 围 更 多
香港土地 出让金管理借 鉴意义
郭 雨松
的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金 之 时 , 分 地 区难 免 会 存 部 在 着 X 国 家 统 筹 潜 在 的 抵 制 情 况 。 而 区 域 间 的 - , t 经济 发展 差距 更 会 加 大 部 分 地 区 的潜 在 抵 制力
反 , 些 农 民 往 往 选 择 较 低 的 缴 费 水 平 ,自 我 养 这
老 的个体 意识 在他 们身 上还 是 有着 深刻 的体现 。 因此 , 何调 动 那 些 高 学 历 的农 民群 体 、 挥 这 如 发 些人 的带 动作 用 , 仅关 系到 引 领更 多 的农 民投 不 入高 缴费 水平 的新农 保 中 , 且还 关 系 到农 民群 而 体对 于 国家政 策的领 会 与理解 问题 。为此 , 新 在 农 保 的 制 度 设 计 中 应 加 大 对 高 学 历 人 群 的 吸 引
力 度 , 大地 调动 农 民的参 保热情 。 极
二 是 部 分 地 区 存 在 着 潜 在 抵 制 统 筹 关 系 的
状 况 。 由于我 国 当前 尚未 将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的基 金 纳入 国家 预算 的资金 管理 范围 , 此 极 易 出现 因 某 些 地 方 政 府 对 于 养 老 金 的 误 用 与 乱 用 , 现 实 而 中 也 确 实 出 现 了 某 些 地 方 的 违 规 情 况 。 究 其 原 因 就 在 于 地 方 政  ̄ X 于 养 老 金 有 着 一 定 的 支 配 - , t 权 和 使 用 权 , 部 调 控 往 往 在 激 活 基 金 活 力 方 面 内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如 何 确 保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而 安 全与增 值 , 需 要 地方 政府 很 好 地把 握 。但 是 则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是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与稳定,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而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用途较为广泛。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
受宏观经济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不稳定,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土地出让金支出不够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支出方面缺乏透明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明确等情况。
3. 土地出让金流向不清晰。
有关监管部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流向跟踪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土地出让金被挪作他用。
4. 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方案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优化改进。
1. 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程序和流程。
2.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3. 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出让金的信息公开机制,将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
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平方米,出让总价款万元。
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
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 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
土地出让金改革需慎行

二是 当土地审批权完全向中央集中时, 中央政府是否有 能力分辨各地土地供求信息, 并根据这些信息来掌握土地市 场供求的关系? 如果达不到这一 点, 土地供求的矛盾是否会 进一步紧张? 而土地供求的矛盾也必然会反映到房地产市场 上来 。 在这种情况 下, 否容易造成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是 更大的波动? 无论是土地出让政策还是土地管理政策 , 都将是未来各 方博弈的焦点。 中央 的统筹与地 方政府利益的平衡 , 发展商 对土地供 应的需求 , 以及土地投机者在新宏观调控下的动 作, 每一个变化对房地 产市场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 , 政 府必须更多地关注这些变化, 以便找到一种更适应国情的政 策安排 。
在必行了。
进行“ 全方位卡位 ” 。 然而这种新的制度改革又可能面临以下的一些问题: 一
是土地审批的集中是否能够保证土地出让金向中央集中? 在 能够保证 的情况下 , 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监管? 当土地审 批向中央集 中之后 , 土地审批权就容易无限放大。 而一种无 限的权力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 , 所面临的问题不会比分散的
幅员辽 阔的中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土地紧张? 为什么 土地问题会成为房地 产开发商及地方政府推高房价的全部
理 由? 其根本原因并非国内土地资源如 何缺乏 , 而是在现有 的土地 国有制下 , 地方政府希望出让 国有土地来获得更多的 收益。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 , 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借助 土地特性推高 、 操纵房价 , 国内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也就势
为什么土地 问题会成为房地产 开发商及l方政府推高房价的全部理 由? 也
据悉, 国内的土地 出让金体制将在以下几方面作出重大 调整: 一是把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范畴 , 中央财政 分享一部分 , 以扩大向其他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 二是在地 方建立“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给后任政府预留一些发展建 设 , 资金, 避免“ 寅吃卯粮” 三是加强征地拆迁 补偿和农民社会 ; 保障。
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探讨

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探讨堡丝垒篁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全部使用费(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椒江区作为浙江省台州市主城区,近几年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出让收益已成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2003,2004~度土地出让金收入接近和大于地方财政收人,成为名符其实的"第二财政".但是土地资源的稀缺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土地市场的严格控制.使椒江区可供出让的土地存量不断减少.加上近期国家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疲软.2005年椒江区土地出让收益明显减少.因而强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金收人的使用效益,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椒江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1.制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椒江区财政局起草了《台州市椒江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市椒江区台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分别对如何划解土地出让金,开具专用票据,成本结算,业务费提取和使用,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收缴,部门分工和职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2.资金管理.对土地出让金实行直接缴人财政专户.相关的税费划解到预算外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对土地部门的业务费实行专户储存,纳人部门预算管理.改变以往由土地部门直接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成本和税费直接支出,然后将净收益解人财政专户的局面.3.账务管理.区财政局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总账和宗地明细账,用于zlzJ~出让金的专项核算和管理;土管部门同时建立相应的宗地成本费用支出总账,明细账及相关出让台账,以便核对备查,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向财41?口李平金大根财政财务管理的探讨加强土地出让金政部门报送收支报表和宗地情况表.土地出让金的财权不再由土管部门自行核算和管理.4.成本管理.土管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先向财政部门报送宗地成本清单及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进行预审.并在土地出让后全部付清成本费用之前.土管部门还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审查意见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最后成本复核把关.及时纠正多算,少算,重复计算的成本.提高了成本核算的准确性.5.出让管理.与土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招标, 拍卖等有关活动,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拍卖条件的设定,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共同为土地拍卖收益达到最大化献计献策.同时也使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土地出让的各项信息,使土地出让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发挥土地出让金的最大使用效益.二,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1.收缴不到位.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据统计椒江区-I-tt!~出让金历年来累计欠款余额近2亿元.造成欠款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因招商引资的需要,政府曾给有关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诺其土地出让金可暂缓一段时间交付.由于各种政策的不延续性造成了部分出让金清欠难.二是土地拍卖条件不够规范.一些地段地上建筑物还没有全部拆除,生地还没有真正成为熟地就开始拍卖.造成拍卖成交合同签订后土管部门不能按规定时间供地.企业不但不按合同时限支付出让金.还将提出要求政府支付违约金的被动局面.三是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炒卖的政策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短期的低迷,使一些实力不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高价拍得土地后很难启动,因此也造成土地出让金不能及时收缴.四是规划严肃性不强.商用地块拍卖后调整规划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 开发周期增长,开发商有理由延缓出让金缴款期限..2.-I-tt!~开发成本偏高和费用核算不够准确,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成本偏高的原因:一是土地收储时间偏长造成资金利息增大,特别是旧城改造地块因规划等因素干扰,往往一储几年,利息负担十分沉重.二是征地过程中没有精打细算,个别部门认为征地工作相对比较困难.自行新增和提高补贴标准.有些难纠缠的征用对象也用提高补偿标准来解决,无形中增大了土地成本.三是土地成本核算不够确切.造成土地净收益不实.按有关规定:土地开发费用应包含补偿性支出,税费支出,开发性支出等,其中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I-tt!~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往往难以全面,准确地向财政部门提供-I-tt!~出让成本资料,漏报,少报时有发生.根据财政部门曾复查过的几宗地块.其中一块土地出让收益3.63亿元,原上报成本0.5亿元, 实际成本1.41亿元.漏报拆迁补偿费等成本' 费用0.9l亿元.费用核算不够准确的原因:一是核算程序上的缺陷.国土资源部门实行的是一次性核算成本.容易忽视由于拆迁,开发时间拖-N=发生的后期成本和超计划,超标准增加的费用.二是土地成本支出主体的多头性.椒江区旧城拆迁改造,-I-tt!~开发基本上是成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员临时抽调,不熟42?.悉土地开发费用核算的内容和方法;国土资源部门虽实施统一征地,但不参与土地开发费用的支付和管理;财政部门对土地成本核算监督滞后.加上各部门各司其职互不沟通, 造成部门之间管理脱节,出让成本口径不一.3.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定价不够科学,收.t益倒挂现象突出.工业用地一般都是由工业●园区来操作.工业园区每年都有招商引资指标的考核任务.为了吸引众多企业前来落户, 往往采用一些优惠政策.其中低廉的工业用地价格就是最常用的方法.椒江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般在15万元,亩左右,其定价通常不考虑资金利息和需要配套的一些开发性支出.若考虑上述因素土地成本接近30万元/ 亩.因此造成工业用地出让越多政府负债包袱越重的现象.同时也容易给一些不良企业钻孔子.他们借兴办企业为名实际为圈地牟r利.给有限的土地资源造成浪费.4.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供应计划性不够完善.椒江区对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管理还比较薄弱,对土地供应计划还不够完善,使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一些已经支付征地款的土地因缺少用地指标而不能对外出让,而另一些占用着.土地指标的地块却被闲置的现象.三,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1.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力度.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相关部门要督促其按时足额上缴.对于恶意拖欠单位除通过法律按合同条款处罚外,还应在新闻媒体给予公布并列入不受欢迎的单位名单.二是加大对历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算力度,对历年来缓缴,欠缴的出让金,要落实责任单位,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对欠缴单位实行联动管理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最大限度收回欠款.三是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定,制止生地进入拍卖市场,完善合同中出让金支付条款,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各种出让金拖欠隐患.2.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土地开发成本控制的财务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土地成本支出科目和标准,积极参与土地开发的全过程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中心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尽量减少土地储备中的利息支付.国土,财政部门要全面收集土地开发基础资料,科学准确地确定和核算宗地明细成本,提高核算水平.3.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办事效率.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部门工作,按规定返还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登记费,代征手续费等.调动国土部门的积极性.国土部门也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的土地方面的资料和信息.逐步创造条件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力量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4.加强土地开发和供地的计划管理.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土地指标.财政部门一方面要协助国土部门盘活现有土地存量,减少土地资源的积压浪费,另一方面要配合国土部门根据上级都门安排的和可以通过兄弟县(市)购买所得的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土地开发和供地计划.减少盲目征地而增加土地成本的不科学运作方式.0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责任编辑任馨)43?。
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的思考摘要:当今社会,土地出让金体现土地所有权价值,政府通过调配土地出让金达到调动土地资源的目的,它还是保证宏观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重要抓手。
处理好土地问题贯彻经济发展之始终,为了规范和保障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水平。
下面就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M行分析,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问题;对策当下,作为当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一环,土地出让金在财政支持城市建设、改变城乡“二元化”经济经构等多项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了中流�o柱的作用。
但当前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问题随着国有土地出让金规模的逐渐扩大而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
一、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问题1、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问题。
地方政府违规不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这主要体现在由于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实现应收尽收,存在着欠缴的严重问题,使得应被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根本没有征收完全,所以更谈不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之中;还有就是政府在征收上土地出让金之后,因为主管部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政权力过大,通过将土地出让金在财政专户或其他过渡账户连规停留的方法,将截留的土地出让金分流至各自的部门,以填补政府部门运行的必要费用开支,坐收坐支的现象屡见不鲜。
2、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权与支出责任极不匹配,在土地出让金尚属于预算外资金时,土地出让金支出就存在极大的随意性,但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后,地方政府使用土地出让金就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这就给了一个负向的“激励作用”,一些政府官员就会运用手中权利将土地出让金不纳入预算之中,使得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制度难以建立与运行。
制度本身层面。
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编制过程要综合考虑规划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与结构、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
关于土地出让金定向使用情况的说明

关于土地出让金定向使用情况的说明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或购房者时收取的一定金额。
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用于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公共利益领域,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预期目标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情况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和目标。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的决策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性,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填补财政预算缺口,而不是用于定向投入到公共事业建设中。
这种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情况还受到资金使用的监管不足。
虽然地方政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需要上报相关财务报表,但是实际监管情况并不完善。
一些地方政府在使用土地出让金时缺乏透明度,无法保证这些资金真正用于公共事业建设。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滥用土地出让金,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情况还受到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的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在使用土地出让金时,并没有选取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导致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效果不佳。
另外,在一些投资项目中,由于规划不合理、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等原因,项目建设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进一步影响了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效果。
此外,土地出让金投资项目的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使用土地出让金时,可能更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长期社会效益。
这种情况下,一些投资项目可能会出现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使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定向使用情况达到预期目标。
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真正用于公共事业建设。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d2d9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43.png)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中央单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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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土地出让收入有地方“第二财政”之称,因而这一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各方极大关注。
“土地收入的自收自支是刺激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关键诱因,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有利于从体制深处遏制地方用地冲动”,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雍君这样告诉《瞭望》新闻周刊。
曾有过将土地收入纳入预算的想法
“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表明中央要规范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王小映指出,其实此前曾提出过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且也有过一些规范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的专门规定,但地方政府执行的积极性并不高。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例,为了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抑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国家很早就出台政策,规定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从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收取相当于平均土地纯收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开发整理。
但地方政府缴纳并不积极,甚至拖欠或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予以规避。
又如2004年文件规定,土地出让纯收入中15%应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后来又规定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失地农民生活社会保障支出和生活补贴,地方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也不大。
地方不积极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上交到中央进入专户的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运转的速度较慢,缺乏效率;二是一旦纳入预算管理,就意味着每笔用度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地方政府支配起来就不那么顺手了。
1993年底实行分税制后,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所得税为中央、地方所共享,而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则全部划归地方所有,由此,不进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土地出让金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在一些地方其比例甚至高达60%以上,“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国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维定式。
遏制用地冲动发挥土地出让最大效益
土地出让金“体外循环”,成为地方用地冲动日益强烈的重要原因。
据统计,全国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收入多年来呈现增长趋势,财政部有关人员表示,这些收入由于没有纳入预算,有的被挪作他用,甚至被拿去抵押贷款。
2005年的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款共5505.15亿元。
但扣除各种费用和成本之后的土地收入纯收益,以及地方政府如何将资金分配和安排,却并未见到详细清单。
刘文甲在国土系统素有“老规划”之称,据这位土地专家估算,当前土地交易的利润率接近250%。
正因如此,地方政府才如此地热衷于经营土地,不履行监管职责、乃至顶风作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部分城市分片执法检查情况统计显示,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61%和5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
“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员表示,滥占耕地现象凸现,一些地方“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造成工业用地过度扩张、重复建设。
长期关注农村征地问题的王小映透露,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
根据他们在全国范围内调查显示,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款占“招拍挂”所得款项的比例平均值是5%左右,也就是说,当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能得到100万元时,失地农民仅能得到5万元左右”。
而据调查,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这意味着市、县政府不能再随意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而必须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使用。
在王雍君看来,这将“有效遏制土地出让收入体外循环,遏制非法违规用地,同时也使征地补偿支出的足额到位有了政府预算的保证,有利于各项规定的支出得到落实”。
比如《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等,如果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地方预算,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各地落实仍是难题
“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能否有效实施,采访中专家认为确实难度不小,需要精心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谈及实施难度,王小映认为有四:
首先,土地收入受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及土地市场需求等影响,收入并不稳定,因而要事先做准确预算并不容易。
其次,那些作为公共投资使用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是土地出让总价款核减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之后的收入,需要进行专门的核算,因而从时间上看其进入当期财政预算很困难,但可以考虑纳入下期财政预算。
第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使用存在规范问题。
针对此,王小映具体进行了三条解释:一是要对地方政府的投资方向进行严格界定,尤其对地方政府不愿意花钱的地方,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农业土地整理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必须以严格的政策规定保证优先投入;二是投入使用方向的比例怎么划,全国“一刀切”不一定符合各地实际;三是如何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差别。
我国东、中、西部情况迥异,城市地区和农业地区情况也不同,因而需要认真考虑。
如东部地区土地出让价格高,因此土地收益中土地出让纯收益比例高而税费占比小,客观上支持城市建设的资金也多;而西部则相反,这就需要通过科学安排土地税费体系和税费标准,通过中央和省级政府适当集中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来调节和平衡地区之间的这种差别。
第四,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土地税费的政策功能。
比如,目前耕地占用税税额很低,并且与基本农田等耕地的保护级别相脱节,大大削弱了其约束耕地占用、保护耕地的政策功能。
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在全国范围和一些省(区、市)内缺乏系统规范的执行标准体系,其使用、转移、管理和监督等缺少统一的严格规范,限制了其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的地区调节作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保有税其征收的范围太窄,并且从量而非从价征收,征收标准太低,不能发挥保有税的调节作用。
在王小映看来,要解决上述问题,最基本的是要界定清楚“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是土地出让的总价款收入,还是总价款收入减去成本即征地补偿、拆迁、规划、测量、
评估费用等之后的纯收益,要予以明确。
这几年,随着土地“招拍挂”出让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实行,原来作为土地出让纯收益、由用地者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其实际内容在现实中已经发生了变化,人们在理解和使用上出现了一些混乱,需要首先予以明确界定。
“最终需要建立起预算储备制度”,王雍君认为,即将来自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收入,与正常的税收收入完全区分开来,前者纳入预算储备制度,严格限定用途,特别是不允许在当年随意花掉。
“以土地解决财政困境,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看都不是好办法,因为卖资产的收入,与正常的来自税收的收入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就此,王雍君打了个生动的比喻:就像一个人卖家当的收入和工资收入在本质上不同一样,人的日常支出要以工资等可持续收入为衡量标准,而不应该以卖家当所得为标准。
对地方政府而言,以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财政体制,无疑是不可持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