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调整预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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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二条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划分为一般性课题和重大课题。

一般性课题是指单位自行立项、安排的课题,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

重大课题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无法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可在部门预算中编制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支出。

第三条课题研究方向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研究有现实意义。

课题研究立项要有正式文件,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课题研究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按照《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填报绩效相关内容,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四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要细化预算编制,做到“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项目须具有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按照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要符合省级支出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按照《浙江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课题研究项目经费可列支的经济科目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

(一)印刷费:指与课题研究成果直接相关印刷费。

(二)咨询费:是指在课题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300元/人·天。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之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引言科研项目是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而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是科研项目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所拥有的经费资源来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以确保科研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介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经费预算与计划制定的相关内容。

1. 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研究计划来安排和分配经费资源的过程。

经费预算的目标是合理、科学地确定项目所需的经费,并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

1.1 确定预算分类在进行经费预算之前,需要首先确定经费预算的分类。

一般来说,经费预算可以按照如下分类来进行:直接费用:指直接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费用,如人员费用、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等;间接费用:指与科研项目相关的非直接费用,如管理费、绩效费等;配套费用:指科研项目所需的配套费用,如场地租赁费、会议费等。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可以将经费预算进一步细分。

1.2 预算制定原则合理性原则:预算金额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符合;经济性原则: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预算;公平性原则:预算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风险控制原则:预算要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控制。

1.3 预算编制过程1.3.1 了解项目需求在编制经费预算之前,必须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研究计划,包括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1.3.2 收集经费数据收集项目所需经费的相关数据,包括各项费用的预估、历史费用、市场行情等。

1.3.3 制定预算计划根据项目需求和经费数据,制定经费预算计划,明确各项费用的预算金额。

1.3.4 审核和审批对经费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预算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4 预算管理与控制经费预算的工作不仅仅在编制阶段,还需要对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等所有纳入我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六条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新版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新版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新版科研经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效益优先、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筹集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与审批;(二)经费使用与监督;(三)财务决算与审计;(四)科研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需求,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批制度,明确预算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科研经费的财务决算,提交决算报告。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算审批制度,明确决算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科研经费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审计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今后预算编制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人力成本、材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等。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个人消费;(二)非法活动;(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的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科研经费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其中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最为关键的一部分。

二、法律依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项法律文件。

其中,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研经费应当公开透明,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经费应当依法使用、明码标价、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三、管理内容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经费管理机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机构是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核心,其职责是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实施方案,负责科研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账务管理、监督等工作。

同时,科研经费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经费管理方式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主要分为直接管理和授权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指由科研经费管理机构直接实施经费管理;授权管理指由科研机构或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由科研经费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3.经费使用管理方式经费使用管理方式主要包括项目拨款、预算管理、账务管理、成果管理等方面。

其中,项目拨款要求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使用经费,严格按照费用标准使用经费;预算管理要求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建立科研经费预算制度,规范经费预算和报销流程;账务管理要求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对经费使用状况进行清晰严格的账务管理,并确保账目真实、完整、准确;成果管理要求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申请、评价、认定、鉴定等,确保科技成果合理、有效、真实。

4.经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经费管理的监督,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同时,要定期对经费管理政策和实施方案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经费管理水平。

四、法律责任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等。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涵盖了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直接关联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各种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

科研经费及与之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确保各级责任主体有效行使管理职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目标和任务编制预算并执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要、承担单位、负责人与研究人员、研制周期、总投资与资金来源、预算安排等,项目应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拨付经费、审批决算、监督检查等;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监督使用情况、组织财务决算审计等;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督促资金到位、监督检查等;项目研制单位负责编报预算、确保自筹资金到位、成本核算与控制、编报决算等。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和项目收益。

项目成本涵盖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等,具体包括为开展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设计费包括计算费、论证费等;专用费涉及购买或租赁专用设备的费用;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和运输费用;外协费指支付给外部单位的检测、加工费用;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等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此外,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

重大科研项目可计列系统协调费,而某些费用如赔偿费、违约金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关于修改《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 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修改《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 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大财字〔2013〕25号关于修改《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 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根据2013年9月12日第十六次校务会精神,决定对《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大财字〔2013〕13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四)项第一点“技术开发类进校经费可提取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20%的绩效费,技术咨询与服务类可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50%。

”改为“技术开发类进校经费可提取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30%的绩效费,技术咨询与服务类可提取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二、 第四条第(六)项第1点表AA.技术开发类项目绩效费比例 ≦10% 10-15%(含) 15-20%(含)学校收取管理费 5% 6% 7%改为A.技术开发类项目绩效费提取比例 10% 10-15%(含) 15-20%(含) 20-25%(含) 25-30%(含) 学校管理费 5% 6% 7% 8% 9%三、第四条第(六)项第二点“二级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原则上为5%-1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主制定,主要用于水、电、房屋等公共资源占用及管理费用、科研绩效等支出。

”改为“二级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为3%,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过程的公共资源占用及有关管理性的补助支出。

”四、第四条第(六)项第三点第二段“课题组根据所在二级单位规定编制管理费预算”改为“课题组根据规定编制管理费预算”。

五、第四条第(七)项“三分之一用于设立中南大学专利申请补助”改为“三分之一用于设立中南大学专利申请补助等”。

六、附件2《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中“科学研究部意见”后增加“审计处意见”一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订后正式执行,不再试行。

《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大财字〔2013〕13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南大学2013年10月8日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预算制管 理 办 法(2013年4月16日中大财字〔2013〕13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8日《关于修改<中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内部预算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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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调整预算办法
一、预算调整原则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校行发【2014】19号)第九条规定:“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文件调整范围且学校可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并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范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可调增也可调减。

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鉴于2015年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

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实际财务核销过程中,由于原预算不够,需进行微调的调整申请不需要审批;调整额度较大的申请,需报学校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预算调整说明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湖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留一份。

3、项目研究周期内,经费预算只能调整一次。

4、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或财务检查及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适用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各留一份。

(适用没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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