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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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17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1、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2、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3、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4、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6、科技贷款;7、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8、科学事业费;9、学校科研基金;10、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的管理第三条凡以中山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拨入学校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doc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10〕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批准,现将《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科研办法通知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27日印发责任校对:郑湘峙—1—附件:中山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特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高效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前沿科学、交叉学科、社会公益等领域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研究,对参与国家竞争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基地以及学校规划优先发展领域进行培育。

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力争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形成若干创新型科研团队,建设高层次科研基地,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2—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三条根据教育部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坚持:(1)立足全校未来的科研发展,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统一管理;(2)采用自由申请、院系(学院、医院、直属系)推荐和学校组织相结合的申报形式;(3)坚持支持青年教师、支持重点科研发展方向与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相结合;(4)注重支持项目与资助工作绩效相结合,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学校科研特色的培育;(5)坚持自由选题、重点支持与学校优势学科发展相结合;(6)遵循“自主选题、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立项原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提高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改善临床医学教学设施,加强临床医院教学科研和临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定了《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着贯彻《协议书》“双方投入、共同发展”和共同建设、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制定。

第二章专项经费来源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依据《协议书》约定,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拨款)的5%计提专项经费,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安排“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并设立项目进行核算。

在项目实施时,集中上交学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学校共建部分的投入纳入建设高水平大学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上交的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总预算,学校根据各医科院系及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的需要和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学校医科院系教学科研建设,包括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加强与临床相关的科技情报、图书资料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包括改善各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条件,加强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重点课程的设施建设,增加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引进杰出人才的科研基金的投入,以及加强与临床教学科研相关的医疗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管理第九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等项目,应按学校相关的规定申请立项、审批、招投标、付款等。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初向学校报送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项目应同时报送相关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等资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立项、审批、组织招投标等。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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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

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课题经费中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调整权限如下。

(一)单个科目预算调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的10% 且调整金额不超过5 万元的,经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二)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10% ,或单个科目调整金额超过5 万元的,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三)理工医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50 万元、人文社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20 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并组织学科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论证,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四)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100 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并将论证结果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科研管理部门可再次组织论证。

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财务及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办法未授权课题承担单位审批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确实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原申报途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由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如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立项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等),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横向科研项目的委托方有规定预算,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流程
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一)院系等部门有审批权限的预算调整事项,科研管理部门在收到院系等部门的批复后,根据批复意见在科研管理系统修改课题预算信息,通知课题负责人批复信息,并将批件作为项目资料存档。

(二)学校有审批权限的预算调整事项,预算调整审批通过后,课题组将预算调整的批复材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在科研管理系统修改课题预算信息,并将批复材料作为项目文档保存。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调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工作,对违规调整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条款中如与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表
年月日
所在单位(院系)意见:
审批人(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财务部门意见:
审批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校领导意见:
审批人(签名):学校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适用于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

2.请另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原预算、预算调整理由及详细的测算依据。

3.如涉及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需另附合作单位向课题组提出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加盖其单位
公章)。

4•单个科目预算调整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的10%且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备案。

5•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金额10%,或单个科目调整金额超过5万元的,经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6•理工医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50万元、人文社科课题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20万元的,需附学院组织业务专家论证的论证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7•单个科目预算调整超过100万元的,由学院审核并将论证结果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科研管理部门可再次组织论证。

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财务及科研的副校长审批。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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