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下的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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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姚建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具体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虚假诉讼,主要包括原告为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伪造虚假案情、虚假被告、虚假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原、被告恶意串通,被告为赢得经济利益,帮助原告取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引发虚假诉讼的现象,笔者提出以下规制建议: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查在诉讼的启动条件上,民事诉讼立案时只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4个起诉要件进行书面审查,虚假诉讼行为人只要在诉前做好准备工作,就可以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鉴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立案时应给予更高程度的注意,采取包括询问当事人等实质审查手段,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案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

审理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虚假诉讼:1.审查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若一方当事人系法人,则可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庭;对于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传唤当事人出庭。

对于被告一方是自然人的,应核实其职业身份,并要求其本人陈述对被诉侵权行为的答辩意见;针对被告答辩意见中陈述的事实,进行详细询问;审查委托手续的真实性。

对于本人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法官应审查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疑点的,法官应警示委托代理人伪造代理手续、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中发现当事人通过伪造代理手续虚假诉讼,应撤销原判。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无论被告是否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法官均应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对于证人证言,法官均应要求证人出庭并进行询问;对于原、被告不进行实质抗辩、自认的事实,法官应高度注意,限制自认规则的适用,不应轻易将自认事实作为审结案件的依据。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权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

商标权人可以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扩大,但却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权利滥用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图案构成。

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续展次数不限。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

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而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的记号本质被弱化,商标开始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的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大于商品本身的价值。

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资产,它的重要性更是与日俱增。

一个好的企业,它的商标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

商标的价值不言而喻。

随着商标的市场化,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也采取了越来越严密的法律措施。

其中驰名商标便是其中的一个特例。

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由企业的申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官方认定,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1]。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奚根宝
【期刊名称】《江南论坛》
【年(卷),期】2013(000)011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奚根宝
【作者单位】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之检察监督 [J], 赵晓红;苏彦来
2.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 [J], 明晓涵
3.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之防范 [J], 潘春玲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J], 杨成梅
5.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反思与规则重塑\r——基于对近三年全国虚假诉讼罪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J], 俞小海;邓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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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悖论解析

驰名商标悖论解析

驰名商标悖论解析关键词: 驰名商标/异化根源/表彰机制/公平竞争/动态认定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却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

市场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

要通过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消除现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机制带来的一些弊端,化解立法宗旨和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使驰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良性发展。

驰名商标是一个舶来品,诞生于192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来到我国后被政府行政部门的计划管理模式所主导,成批认定、公布、表彰、奖励,使得驰名商标制度在中国变了味。

三鹿奶粉就是这种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一个典型的畸形儿,企业因违法犯罪破产了,这种商标,理应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加以撤销,但其注册商标却不仅不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居然以80万元继续拍卖,成功交易,购买该商标的企业还得因一个一文不值的商标为破产企业支付巨额费用,买方决策者心中可能在窃喜:80万元买个驰名商标。

因为政府部门以所属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政绩大力宣扬,一些地方政府还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金奖励,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市场中,商标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被迫艰难地与驰名商标企业开展不对等竞争,甚至被驰名商标跨类排挤;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纷纷对驰名商标夸大宣传,一些企业抱着驰名商标高枕无忧,更有甚者,以驰名商标之名,行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实。

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和许多学者坚称,驰名商标制度引进和实施的出发点是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带来的负面效果主要是企业、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造成的。

这种实践结果和制度设计相矛盾的现象,在驰名商标问题上呈现出十分突出的悖论,被知识产权学界称为驰名商标异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构谎言、篡改事实、伪造证据、恶意阻挠、非法牟利等,以达到诈骗、敲诈勒索、破坏法律秩序等目的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对法律认识不深,往往将法律视作挡箭牌,采取捏造事实、虚构证据等行为来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采取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以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非法牟利。

三、法律程序缺陷。

一些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弊端,使得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活动。

针对虚假民事诉讼,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法律教育。

必须增强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的认识,减少涉法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

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实施严格的证据审查和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

三、完善法律制度。

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防止滥用法律程序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诚信建设。

在民事活动中,应加强各方的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诚信建设,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虚假民事诉讼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

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加强司法监督和完善法律制度,同时提高社会诚信度和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打击虚假民事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探析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探析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商标治理的国际化、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社会意识的不断提升,商标法的立法与实践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

其中,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是商标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探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本文将以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其实践背景为切入点,系统阐述驰名商标认定演变历程、认定标准的变迁、司法认定现状及其问题,并从未来发展与规范化治理等角度加以探讨,以期为深入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在同类别商品中具有显著区分力的商标。

不同于一般商标的地域性、时效性和识别力,驰名商标以其超越地域和国籍的认知度和识别力为特点,成为企业品牌营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志和资源。

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一般标准和程序,通常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包括商标注册所得积极贡献、广泛使用、市场占有率、知名度、良好信誉度和反对意见等因素。

其中,知名度、广泛使用和反对意见三项标准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最核心和基础要素。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历程与标准变迁随着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化,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也经历了多次变迁和修订。

最早的驰名商标认定源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建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的使用者在同类商标竞争中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

此时,驰名商标认定还未形成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主要依据的是对商标在广泛使用、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等方面的判定。

随着商标保护范围和保护目的的逐步扩大,驰名商标认定逐渐从纯商标注册问题转化为面向市场消费者、公众利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考虑的立法和实践问题。

1998年,《商标法》首次明确将驰名商标纳入专项保护范畴,规定了“广泛使用”、“良好信誉度”等认定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商标审判工作规则》,首次明确了“广泛使用”、“显著区分”“知名度”等因素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判定。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由“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高平复旦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12-2-12 浏览次数:36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认定内容提要:驰名商标并不是一般商标分类中的一种,其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以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注册制度可能造成的实质性不公。

然而,因对驰名商标认识的偏差和政府不当的政策导向等因素的作用,一些人不惜通过制造案件、进行虚假诉讼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扰乱了整个商标制度的社会功效,对中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形成很大障碍。

“康王”驰名商标纠纷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为了规制虚假诉讼,法院应坚持正确的认定原则,统一认定标准,同时纠正人们在驰名商标认识方面的偏差,以使驰名商标回归常态。

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人们关于驰名商标的热议以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思考。

“康王”商标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2006年,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提出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网络域名,对自己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汕头公司胜诉,认定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还认定原告在诉求中没有要求的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为第3125775号)、“康王KAN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也为驰名商标。

对这一判决,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云南滇虹药业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

安徽高院调查发现,导致汕头公司获得一枚驰名商标的所谓的李朝芳网上侵权事件,竟是由原告汕头公司自己一手炮制的。

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是由原汕头公司代理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得到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找人注册而成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之防范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之防范

假 民事诉讼 的成本过于高 昂,当事人可能会望而却步 ; 但是
防范措施不 力。虽然个 别省份 出台了对虚假诉讼 的防范措
如果从事虚假 民事诉讼 的成本过于低廉 作 者 系柳州 职业 技术 学 院讲师 。
施, 但全 国性的有关防范虚假民事诉 讼的规范性文件也 尚未

是利 益诱 导。 利益诱导是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 的根

本 动因, 利益追求也是驰名商标 认定虚假诉讼 当事 人所 追求
的唯一 目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讲 ,“ 一个 商标 对于 以之 来表示其 品牌 的企业 而言 , 它的价值 在于通过该商标所 传达
或者体现 的有关该企业 品牌 品质 的信息 , 可能节约 了消费者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认定的制度根源 ( )法律规避 一
人 的合法权益 。由于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因此 驰名 商标 司法
认定程序必须 由当事人主动启动 ,由此从表面上看 ,司法权 基于被 动性不会侵 犯驰名商 标司法认 定过程 中相 关权利人 的权益 。但是 由于司法机关 以及司法人员认知能力 的限制 , 当事人可能会采取虚假诉讼的行为来借道司法程 序, 滥用诉
的搜 寻成本。 1 ”【因而一旦某种商 品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 ,该 】
商标在 消费者 的心 目中便获得极高 的地位 , 能够在激烈 的竞 争 中胜 出, 这也就 是为什 么一些 商标权利人在 商标经 由司法 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迫不及待地 向公众告知的原因 。
二是成本低廉 。 果仅仅 因为从事虚假 民事诉讼行 为能够带 如 来 巨大的利益 ,还 不至于促 使行为人 采取虚假手 段进行诉 讼 ,这是因为,人们在 从事某一行为之前 ,总会对投入和产 出进行一番经济考量 , 体现 了人的经济人本性 。 如果从事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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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09-04
一、问题的提出 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
关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学界一直众说纷 纭,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观点是将虚假诉讼和恶意 诉讼等同使 用,认 为 “恶 意 诉 讼 是 指 行 为 人 由 于 过 错所实施的提起、进行诉讼,或诱使他人提起、进行 诉讼,或积极参与推动诉讼,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 损的违法 行 为。”有 的 观 点 则 将 虚 假 诉 讼 与 恶 意 诉 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区分开来。本文讨论的驰 名商标虚假诉讼行为,仅指狭义上的,行为人采取串 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 系等方式提起诉讼,以期获得法院认定其所拥有的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为,从而损害了社会第三方的 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相比起普通商标,受 到更大程度的保护,因此,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企业不仅可以收获更高的产品声誉,还可以获得更 高的经济利益。于是,部分企业受驰名商标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开始竞相认定驰名商标。我 国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两种,行政认定耗时较长、成本高,且通过率低,而司 法途径相比较而言,需要的时间较短,成本低,相对 容易获得。因此,大量商标所有人开始利用法律上 的漏洞,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到被认定为驰名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法经济学的重要假设之一, 将人假定为“理性人”和“经济人”。所谓经济人,就 是“会计算、有 创 造 性 并 能 获 取 最 大 利 益 的 人 ”,而 “理性经济人”就 是 认 为 人 都 是 “有 理 性、追 求 自 身 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 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理性经济人假设假定人 们熟知法律,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在某种法律关系中 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能够在综合分析评价
【法学纵横】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பைடு நூலகம்析
袁霁鸣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行为人通过发起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现 象频发。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方法考察、评估和分析法律制度的作用与经济效应的交叉性学科。通过运用法经济 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成本 -收益分析、法律稀缺性假设等内容,可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进行解释,进 而从法经济学原理中得到防范与规制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行为的启示。
商标的目的,造成了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现象的泛滥。 2006年的“康王”案[1]是我国首起被曝光的通
过司法认定骗取驰名商标的案件,引发了学术界关 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的思考。 目前,学界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现象已经有所关 注,不少学者都对其进行研究探讨,也提出了一些有 价值的见解意见。但多数的研究都只是基于法律本 身的角度,很少结合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方法进 行分析。“经济学不仅解释了法律制度的规则和制 度,而且为改善其制度提供了最有效的伦理指导。” 因此,本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经济学与 法律相结合,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现象的成因进行 分析,并运用法经济学原理对我国防范与规制驰名 商标虚假诉讼行为提出建议。
收稿日期:2019-03-22 作者简介:袁霁鸣(1993-),女,华东政法大学 2017级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 6月
其法律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之后,做出最有 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 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 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 20%的利润, 它就活跃起来;有 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 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 300% 的 利 润,它 就 敢 犯 任 何 罪 行,甚 至 冒 绞 首 的 危 险。”[2]只要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人们甚至不惜 铤而走险,做出规避法律的行为。
驰名商标认定主要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 种途径。司法认定相对于行政认定而言,具有便捷、 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在经过一番分析核算之后,作 为理性经济人的社会主体就会试图通过伪造证据、 虚构事实和法律关系等手段,借助司法途径进行驰 名商标认定的行为,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3]
(二)成本———收益分析 上文中已经提到,理性经济人会对法律行为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产生的行为后果所带来的利益进行 理性地分析,从而做出提起虚假诉讼来实现利益最 大化。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成本———收益分析是一 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方法。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 最佳的效率位于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均衡点 上,因此法律制度的选择应在比较各种解决方法的 成本和收益后做出。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理性经济人在作出决 策时,会仔细权衡法律成本和收益。在美国的 Grip Pak案中,法院把“当知识产权人提起诉讼之可能获 得的经济效益不合理地高于不提起诉讼”作为界定 恶意的动机的一个判断依据,体现了成本———收益 分析方法。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就是理性经济人做出的一种 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成本主要包括相 关诉讼费用、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首先,在诉讼成 本上,由于 2007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 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严格限定了诉讼费交 纳范围,降低了诉讼费用标准,所以,提起诉讼只需 要承担极少的一部分私人成本。其次,在违法成本 上,因为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是由原被告双方合谋串 通的,所以它隐蔽性较高,一般很难被发现,即便虚 假诉讼行为确实被发现了,法院也仅仅给予限于罚 款之类 的 经 济 处 罚,行 为 人 不 会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4]因 此,驰 名 商 标 虚 假 诉 讼 的 违 法 成 本 很 低。 最后,在机会成本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获得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放弃其他的收益,行为人很 10
2019年 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 32卷 第 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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