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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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简答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课件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课件
技术进步:国际经济法需要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国际合作与竞争:国际经济法需要平衡国际合作与竞 争的关系,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需要关注环境保 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推动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展望
国际经济法的全球 化趋势:随着全球 化的深入,国际经 济法将更加关注全 球性问题,如气候 变化、国际贸易、
03
03
典型案例:美国诉欧盟香蕉进口限制 案、中国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
04
04
争端解决的影响: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跨国公司投资纠纷
01
02
03
04
案例背景:跨国公 司在东道国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纠纷
纠纷类型:合同纠 纷、知识产权纠纷、
劳资纠纷等
解决途径:仲裁、 诉讼、调解等
案例分析:跨国公 司投资纠纷的成因、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01
国际性:涉 及国际贸易、 投资、金融 等领域的法 律规范
02
综合性:涉 及多个法律 部门,如合 同法、公司 法、知识产 权法等
03
灵活性:适 应国际经济 形势的变化, 具有较强的 灵活性和适 应性
04
协调性:协 调各国法律 制度,促进 国际贸易和 投资的顺利 进行
2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竞争政 策等领域
国际贸易法的特点:具有国际性、 综合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国际贸易法的作用:维护国际贸易秩 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国际贸 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国际投资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领域,正是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交易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致力于调节跨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这两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它们在国际交易中的重要性。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解决涉及国家间法律冲突的问题。

它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涉及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跨国交易纠纷的框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有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地方法则原则、一体化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并确保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得以实施。

地方法则原则则要求法院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进行判断,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一体化原则则强调将国际私法问题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散的个体问题,以维护国际交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法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目的是调节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有序、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国际合约、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实现其作用。

国际合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工具,它为各方提供了合同履行的规则和标准。

国际组织则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国际仲裁通过提供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国际私法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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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doc》全文在线阅读及txt下载请使用IE7或IE8预览本页,个别文件很大超过5M,请等几分钟后再下载!谢谢!国际经济法.doc第一章国际经济法绪论第一节概述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

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国际经济关系的分类(按参加人来分类)1. 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交换关系,交易关系。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

属于民法、商法性质。

2.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管理关系。

例如: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性质。

3. 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分配、划分,就是协调关系。

例如:国际税收管辖。

属于国际公法性质。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二)国际投资法(三)国际货币金融法(四)国际税法(五)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法五、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2. 联系: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不是国经的渊源,国经的渊源不限于国公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关系是交叉关系。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2 .联系:国际私法中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国际私法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两者是交叉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联系: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外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涉内涉外统一: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也适用于某种涉外经济关系。

涉内涉外分流: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不适用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统一的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属于国经和内国经济的范畴。

涉内涉外分流的经济立法中,单纯调整涉内的国内法,则不是国经的范畴。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24)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1.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 自然人身份与地位国籍的认定;二、法人3. 跨国公司(1 )概念: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

(2) 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第一,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何不同?第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有特殊地位么?它是否是国际法主体?(4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各国的立法模式a. 有限责任原则b . 整体责任原则c.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母公司责任的根据(P41)(5 )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背景介绍:管辖冲突及解决办法a. 冲突的原因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补充-----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与东道国的发展方向不一致;(2) 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逃避东道国的税收;(3) 跨国公司掠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污染环境;(4) 跨国公司大量转移资金,影响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5) 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时故意抬高价格,或采用一些限制性条款,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6) 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公平竞争,垄断东道国的市场;(7) 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跨国公司与母国的矛盾主要有:(1) 跨国公司的资金外流,造成国内投资减少、产业“空心化”;(2) 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办厂,减少了国内的就业机会;(3) 跨国公司在海外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减少了母国的出口;(4) 跨国公司利用海外子公司逃避国内税收;(5) 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导致母国的技术外流。

b. 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和方法第一,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第二,域外管辖权的行驶应该有合理的依据;第三,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3) 对跨国公司管辖的国际管制:《联草案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学习跨国公司中注意的几大问题:1. 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如何承担?3. 对跨国公司如何进行法律管制?三. 国家1.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2.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3. 国家行为原则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及特征1. 广义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2. 狭义上:政府间组织。

3. 特征(参加者;基本原则;基础)(二)分类1.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 )世界银行集团(3 )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欧盟、东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北美自由贸易组织。

3.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欧佩克、国际商品组织、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务惯例三、联大规范性文件a a 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五. 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英美普通法国家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一种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着法的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是法的一种辅助性的渊源。

在英美以判例为主的国家,学者的学说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性渊源。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2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法律渊源1. 国际货物买卖:如何认定国际性?如何认定货物?营业点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它不是国际公约, 没有强制性, 然而一经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便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1.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 公约二.1980 年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的结构: 序文+101 条款,分为四大部分一四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二. 三部分是规定合同的成立和货物买卖2. 公约的基本原则(1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2 )平等互利的原则(3) 照顾不同的社会 .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3. 公约的适用范围(1 )直接适用a b c(2) 间接适用a d e注意公约对间接适用的保留规定及中国的态度。

4. 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及买卖或其他事项(1 )不适用的6 种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2 )公约不适用的四类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咨询服务合同;(3 )公约不涉及的事项合同的效力,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合同不包括产品责任的内容;注意事项:没有涉及的事项应当如何处理?(4 )公约的效力是任意性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D.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答案及解析:B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 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3 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因为这两类合同供货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

但如果上述合同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视为是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销售?A .洗衣机B .H 种股票C .大亚湾核电站D .远洋货轮答案:BCD《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A .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关于100 吨大麦的买卖B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C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D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公司之间关于500 台洗衣机的买卖D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公司签订1000 吨钢坯买卖合同。

据查,甲、乙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B .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8000000 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C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D .我国某知名彩电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的销售10000 台电视机的合同【答案】C(2005 试卷一第一题第37 题)某国公民杰克逊18 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 元人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 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B. 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C. 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D. 法院应根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B民通意见》第180 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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