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学生所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
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
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全校本科生每学期要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网上选课,才具有上课资格。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上课资格和考试资格。
未按规定进行选课,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一、选课时间:参见每学期的选课必读及通知。
二、选课网址:三、选课密码:选课用户名为学生本人学号,初始密码为新生入学时分配的10位数密码,登陆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更改的密码应为半角状态下的字母、数字和常用字符,不要使用标点符号,密码最长不能超过10位。
四、选课方法:学生应在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及本班课表进行选课。
五、选课流程:一般选课程序注意事项:1、全校本科生每学期要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网上选课。
2、必须经过注册,选课结果方为有效。
3、完成选课后,须查询、核对所选课程是否正确,若发现问题,需及时在学校规定的退选、补选时间内更正。
选课系统查询功能全学期开放,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选课情况。
六、选课系统:选课系统共分八个模块:选课结果、必选课、限选课、专业任选、校内任选、创新类选修、双学位及重修选课。
必选课:“必选课”是根据各专业的综合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时应根据本专业的综合培养方案核对,正确则点击“确定”按钮。
反之,须及时与本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联系,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协助选课。
限选课:同一门课程在同一个学期内开出多个教学班,由学生本人根据本专业综合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的时间在相同课程中选择一个教学班。
目前主要有一、二年级英语必修可选课程。
专业任选:应在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年级专业综合培养方案及本班课表自主选择需修读的课程。
校内任选:参照每学期发布的全校性任选课选课目录和课程简介中的课程按要求进行选课。
须优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选课,再选校内任选课。
每学期选修校内任选课不超过两门。
2005-2006级:要求理工和管理类专业学生选修不低于8学分;文科和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不低于6学分。
2007级及以后年级:要求所有学生选修不低于8学分的课程,其中,理工和管理类专业学生选修“法律、经管、社会”、“环境、心理、健康”、“文学、历史、哲学”和艺术类课程各2学分;文科和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的艺术类课程。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同名1101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第二条相结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理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向第八条第九条予注合国格。
第十条第十一条复查。
不办第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费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十六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第二十四条作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合习第三十条1020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不得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其他重修。
擅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分。
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 0第三十八条= 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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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分别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十一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三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五条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八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二十一条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三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课程类别分为一必修课二选修课三集中实践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事训练等四其它选修课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
第二十三条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
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二十八条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
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学校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按1020计入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一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二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三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四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
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随正常班重修机会。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转为试读生。
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程序按《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与百分制的关系是成绩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以下0第三十八条绩点数的计算方法为一一门课的绩点数学分数绩点二平均绩点=所学课程绩点数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因国家需要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一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二试读生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三已转过专业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的五艺术类专业学生六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参加必要的考试或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如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在本校学习确有困难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市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文通知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入我校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及一般普通高校的三在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四应做退学处理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