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川办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制度,以药械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推进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标准与药械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械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健全药械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管理。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整体推进,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
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
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医保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医保局、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
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市,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一)医疗机构。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
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相关其他药品。
(三)采购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一)执行挂网价格。
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并由省医保局设置"红线价格",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渝医保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相关医疗机构: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9号),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本次集中采购试点的药品范围为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公布指定规格的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具体见附件。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办(含部门和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以及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按中选价采购中选药品,其采购和使用情况不纳入医保考核。
二、确定采购数量根据联采办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要求和我市医保系统2018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情况等,市医保局按比例分解给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再统筹分解给其协议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确认后书面上报医保部门,市医保局汇总确定我市中选药品的采购总数量,确保采购数量处于合理水平。
医疗机构完成采购计划数量后,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使用情况不纳入考核范围。
XX卫生院关于国家集采药品政策的落地汇报材料

XX卫生院关于国家集采药品政策的落地汇报材料XX卫生院为顺利推进集采品种目录在医院使用,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中层骨干和全院医疗质量会议促进政策落实,XX卫生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地”的服务理念,把集采药品和耗材政策落地作为医药行业风气与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入活动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上下齐动,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用药贵”的现状,真正让老百姓享受到了医药改革带来的好处。
一、具体措施一是抓服务,强化服务理念,明确工作职责和制度,方便老百姓购买集采药品。
二是顺利完成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按时支付配送企业药款,确保药品及时配送。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方渠道宣传国家集采政策,XX卫生院更是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走进千家万户,在签约的同时宣传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让最基层的群众更能真切的了解到集中带量采购带来的真切惠民利益。
XX卫生院根据XX市医疗保障局下达文件与思想,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开好局,根据省、市开展宣传活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一系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宣传活动。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提升了XX镇群众对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的满意度。
二、落实国家集采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我院在落实“4+7国家带量采购”药品集采方案实施过程中,在供应配送时,有时会出现某些供应商配送药品不及时情况。
但院方与出现此问题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后,他们也能及时补货到位。
所有中选药品我院都按照《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来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政策及时回款,但上传回款凭证有时不及时。
2、网上采购系统内有些药品中标了,但不能加入我院的药品采购目录内,以致不能制定订单,如黑龙江珍宝岛生产的200mg:5m1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个别药品的中标价与零售价是一样的,如山东步长制药生产的0.3g香菊胶囊,两个价格都是13.70元3、部分抢救药品供货商无法保证充足供应,部分临床上必需的基本药品超出中标价格,引起采购困难,如10%氯化钾注射液、布比卡因注射液等。
贵州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黔医保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贵州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驻黔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桂林联勤保障中心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成效,实现药价明显降低,让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0〕3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36号建议的答复梅亦等9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建议收悉,我们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到省的医药招标采购平台你们反映的各省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不统一,包括平台信息不共享、平台归属不统一、平台多而散等问题,我们十分关注。
对于部分问题,我们已采取相关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统筹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目前,14个业务子系统已完成初验进入试运行阶段。
其中,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作为医疗保障的主要职能,将依托该平台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支付、评价等全过程服务管理功能。
同时,还将发挥科学管理、数据监测、信息联通、政务服务、统计分析及决策支持等功能。
今年7月,我局举办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培训班,研究部署了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全面系统演示了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及河北省、青海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对高起点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和落实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
目前,除个别地市外,我国市级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功能已整合至省级平台。
当前,我国各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已能实现挂网、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管理等基础功能,且各省省内数据标准已基本统一,但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以及省级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设仍在进一步探索阶段。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鄂医保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3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国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中选且选择供应湖北(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1)和国家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北、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简称非中选品种,见附件2)。
支付标准原则上每年由省级统一调整一次,对因挂网价格调整、企业申请等原因须调整支付标准的及时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药品后,医保基金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依据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按比例报销。
三、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四、各地要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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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政策、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
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将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推广到全省,有效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
除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医疗机构,全省其他市(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
成都市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本实施意见。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
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省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三)采购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基础,确保供应。
1.执行挂网价格。
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
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签订购销合同。
各市(州)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其他利益要求。
3.畅通入院渠道。
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以及经营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4.保障及时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在采购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各市(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5.明确主体责任。
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供应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6.实施全程监管。
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增加检查频次,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检查针对性,将日常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有机结合。
做好中选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情况跟踪,制定完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
(三)压实责任,确保使用。
7.落实规定用量。
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
8.强化使用考核。
鼓励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含补充协议)管理。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预算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管理工作中予以惩戒。
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四)实施预付,确保回款。
9.实行医保预付。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中选药品结算工作。
医疗机构应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
在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预付,合同执行过半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追加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10.按时清算货款。
继续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依托和发挥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三流合一”的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推动实现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的全程监控,提升管理效能。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及时与医疗机构清算预付货款,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五)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助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11.明确支付标准。
推动实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一致。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12.实施考核激励。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基金总控额度,不调整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标准;探索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将集中采购改革节省的部分医保资金,用于激励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扩围工作是深化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省级医保、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要落实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于2019年12月30日前正式实施试点扩围工作。
(二)加强联动,明确分工。
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试点扩围工作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承担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完善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组织实施挂网,做好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以及替代品种的采购监测,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要完善政策措施,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体系,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渠道;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
床综合评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中选药品质量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对我省自产中选药品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和抽检;加强对我省生产的中选药品原辅料、处方工艺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我省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停产和恢复生产报告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理。
其他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财政部门配合监督医保基金使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收入分配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调研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州)成功经验。
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